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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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一、政策出台背景

 1.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

  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

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

2.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3.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

  

(1)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9条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简称小微企业“国九条”)。

  

(2)2011年10月,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3)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

  等等。

  4.公平税负要求

  考量一项税收政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平。

此政策的出台,正是考虑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衔接和公平。

二、基本概念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型、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实务问答1】

  是否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微企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定时条件与小微企业是不同的,但对照小微企业的标准,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说都是小微企业。

  【实务问答2】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都是小微企业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这里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是不同的。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

  两者的区别:

 

收入<

收入=

收入>

起征点

不征税

全部收入征税

全部收入征税

免征额

不征税

不征税

超过部分征税

三、政策内容

(一)政策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49号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政策解读

  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1)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3)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4)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

  从理论上说,营业税范围的所有小微企业均可适用此政策,但增值税范围的只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申请享受政策。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实务问答3】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7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8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2.5万元,9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5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解答】

  10月份在申报三季度增值税时,由于暂免征收政策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对其7月份取得的销售额3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3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对8、9月份取得的合计4万元的销售额,属于暂免征收范围。

  3.暂免征收的销售额和营业额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2万元。

  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如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营业额,包括自开票营业额、代开票营业额。

  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万元。

  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实务问答4】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14年2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1万元为应税服务销售额(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解答】

  由于2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实务问答5】

  某营业税纳税人按月申报,2014年3月取得营业税劳务收入5万元,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可抵扣营业额4万元,营业税如何处理?

  【解答】

  由于3月份取得的营业额5万元(不能扣除4万元可抵扣营业额),大于2万元标准,不属于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政策范围,应按5万元申报营业额,但可按营业税计税额(5万-4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在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业务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

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以及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可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中的一项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另一项超过6万元(按月超过2万元)的,对不超过6万元(按月不超过2万元)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申请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另一项超过标准则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实务问答6】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2014年2月取得修理修配收入1.8万元(不含税),其中:

0.8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申报:

  

(1)当期实现销售额1.8万元,小于2万元标准,当向受票人收回0.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可按1.8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2)当不收回0.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应按1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营业税申报:

可按2万元申请暂免营业税。

  【实务问答7】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4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2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5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5万元(其中:

3万元为营业税免税项目),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

  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解答】

  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5万+1万=9万,由于大于6万,超出暂免征收范围,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申报营业税时,当季2万+5万+1万=8万,由于大于6万,也超出暂免征收范围,应按5万(8万-3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实务问答8】

  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业务,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0万元,11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解答】

  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1万+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5万暂免征税。

  申报营业税时,当季10万+2万+1万=13万,由于大于6万,超出享受范围,应按13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5.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票的规定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都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了

  虽然国务院会议决定暂免征收的是这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没有说暂时减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但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暂免征收了,相应的以增值税、营业税为计提依据的税金附加也就暂免征收了。

四、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根据该《通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1.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月度终了,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判断是否享受政策优惠,享受免征政策的,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案例分析1】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4年2月取得了10笔销售收入,含税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这样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含税月销售额20600元(不含税即为20000元)。

  以第一笔业务为例(假设收取的是“银行存款”)

  借:

银行存款     12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16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95

  其他会计分录参照编制。

  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为559.22元(19200÷1.03×3%)。

  正常情况下,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需要将559.22元申报纳税。

到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

银行存款          559.22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了。

因此在这个月底,就可以将其转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可以为“补贴收入”。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59.22

    贷: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559.22

【案例分析2】

  某市君合信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份取得营改增应税(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含税收入为206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收讫。

  

(1)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为了便于表述,会计科目以当月合计数列示,财务人员日常做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逐笔记录,下同)

  借:

银行存款      20,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2)分析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2013年8月份增值税销售额=20600/1.03=20000元,适用财税[2013]52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情形,因此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即600元免予征收,

  因此将该科目本月发生额转回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0

  贷:

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600.00

  2.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核算为月(期)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过6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即可。

【案例分析3】

  某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按月申报纳税。

本月取得了10笔营业税应税收入,金额分别为12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全月收入19200元,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

(假设取得的都是“银行存款”)

  取得第一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200

  以后几笔业务参照此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是到月末统计出月营业额(如果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需要分别统计核算),然后再计算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9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下个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60

    贷:

银行存款         960

  现在根据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下一个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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