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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人工挖孔桩.docx

合同范本人工挖孔桩

第二章合同条款

发包人:

总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开发项目,将其中的委托承包人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承包人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项目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主要任务:

成孔、抽水、清底、护壁、钢筋笼制安、砼浇注、养护、凿桩头、挖孔土方转运到发包人指定位置(100米之内且不得堆积在建筑物基坑内)、有毒气体防范、送风照明等全部工作内容。

2.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进场施工后,在20个日历天内完工。

以上日历天是指完成成孔、钢筋制安、浇砼、清理成孔土方等工序的工期,承包人必须确保按以上规定的工期完成。

3.2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

3.3承包人必须组织好施工,全力保证按工期或提前完成全部承包任务。

因桩基施工正处雨季施工,承包人必须组织好所有资源,尤其是劳动力方面,应安排每2~3人为一组,且每组负责的孔桩成孔不得超出两个。

3.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应顺延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增加的要求:

a.出现不可抗力;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d.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e.因设计、监理、政府等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

f.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

g.由于异常的气候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根据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的工期顺延。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3.4款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日历天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含相关证据资料)。

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3.6承包人依据3.4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承包人有权顺延的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4.1承包人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4.2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4.3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及机械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责。

4.4施工现场满足总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本合同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小写),综合单价见下表: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暂估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金额(元)

工程内容

1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

M3

700

桩长10m以内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含流砂、入岩增加费及其他一切地质情况引起的造价变动,该项综合单价不调增,不调减,含一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00

桩长20m以内

 

 

2

护壁工程(包含且不限于砼护壁)

M3

300

 

 

护壁混凝土搅拌、护壁钢筋制作安装、护壁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运输、护壁混凝土浇捣等全部工作内容(且包含外露砖砌部分等其他一切因工程、地质、发包人要求等需要而采取的其他方式护壁)。

3

人工挖孔桩桩芯砼

M3

450

砼强度C25

 

 

桩芯商品混凝土浇捣、桩头凿除及外运等全部工作内容。

(砼强度待具备桩基图纸后调整)

砼强度C30

 

 

4

钢筋(各种规格)

18

 

 

桩芯钢筋笼的制作、运输、绑扎、安装、焊接、拼装等全部工作内容。

5

暂估总价

 

 

 

 

 

工程量计算方式:

a.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开挖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开挖地面原始标高减扩大头高度)×设计桩(桩芯加护壁)的截面面积+扩大头挖方量。

b.人工挖孔桩砼护壁=实际护壁长度(护壁底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不含外露砖砌部分)×设计护壁截面面积。

c.人工挖孔桩桩芯砼=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减扩大头高加规范规定凿桩头高)×设计桩芯截面面积+扩大头砼量。

d、扩大头工程量:

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小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大于设计图示体积,无设计依据的,则结算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有设计依据的,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e.桩芯钢筋笼制安: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f.如因承包方造成的超挖浪费,超挖增加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g.本工程量只做清单报价用,结算时实际工程量按现场实测数据及上述(a-f)条计算规则确定。

以上综合单价为包干单价,包括完成人工挖孔桩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机械进退场费用、施工水电费(包括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水接电费用及夜间施工照明费用)、赶工费用、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不可预见性风险费、入岩增加费工程意外险、各种施工风险、井下作业补贴、保健津贴、各种技术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

如遇地下水、流泥流砂、地下障碍物等采取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含有毒有害气体的防范等)、入岩增加费、桩基自检及检测配合费、实际地质情况、政策、汇率、人工费或市场原材料的价格涨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处理、排污、环保、噪音、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安全及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措施费等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结算时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及发包人审核的数据进行结算,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不包含在上表单价中,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人。

5.2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合约文件、技术规范及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以至地下情况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并到工地实地察看,承包人已完全接受合同价格。

5.3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且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及市场材料价格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设备;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与城管、公安、渣土、环卫、质检、建安等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及项目周边关系和地方关系处理的费用;

(8)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按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5.4桩基检测的费用:

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

6.1工程量的确认

6.1.1桩基工程量:

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如需超挖,承包人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增加的一切费用。

若未挖到设计图纸要求深度,发包人将此部分扣回。

6.1.2每根桩的桩长由承包人自行申报,发包人验核。

若发现承包人申报桩长的误差超过10CM,视为承包人不诚信,则所有桩长均按多报长度的双倍扣除。

6.1.3每根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办理隐蔽验收,且须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其隐蔽验收数据作为过程付款和最终结算的依据。

6.1.4发包人总部有权对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项目公司、监理现场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抽查。

若发现经确认的工程量有虚报情况,则该结算总价按虚报比例进行折扣结算。

6.2工程款的支付

6.2.1本工程项目不预付工程款。

6.2.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总产值的70%。

6.2.3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清至结算总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桩基施工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6.2.4发包人可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任何工程款(如发生贴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6承包人应如实申请有关进度款项,如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审定价5%的,则超出5%的部分在当次审定的应支付金额中予以扣除,此扣除部分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再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

7.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变更施工。

7.2承包人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当日内就该项签证工程单独向发包人、监理报验,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算合格,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等相应证明资料、预算按发包人规定的预算软件并提交电子版),否则视为放弃此项签证。

7.3监理应在接到工程函件后3个日历天内签署意见并将函件转交发包人。

监理及发包人应在工程函件上注明收文时间。

发包人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回复。

其中发生经济费用的工程签证单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不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送的该份签证金额;不发生经济费用的工作联系函等其他工程函件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予以回复。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

签证单的意见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意见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7.4承包人应在变更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伍份),发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14个工作日内(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进行回复。

7.3所有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等技术资料承包人应按上述第7.2条要求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五份),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的权利,将不能补办签证。

7.5每月月底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当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累计核定金额进行核对,否则以发包人统计的金额为准。

7.6工程签证单核定金额累计至第一个50万元时,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予以支付,此后每满50万元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7.7工程签证单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才能生效。

7.8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过合同暂估价(或合同包干价、预算价)的5‰时,之后每张签证单核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报发包人总部审核;但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过合同暂估价(或合同包干价、预算价)的1%时,之后所有签证单报发包人总部审核方为有效,否则超过部分的签证单结算时不予计算造价。

第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8.1.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整并符合国家档案规范的竣工技术档案原件伍份。

8.1.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总包人及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三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总包人管理。

若有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修复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竣工日期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8.1.4在办理完竣工验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10个日历天内从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工程现场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认可的使用状态。

8.1.5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修复并使发包人满意。

8.2竣工结算

8.2.1作为结算用的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隐蔽资料、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资料,必须同时有发包人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专业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签字,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任何费用。

8.2.2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奖励或违约、安全、工期等内容。

8.2.3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8.2.4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资料应盖有承包人公章,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8.2.5报送至发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肆份,其中必须有壹份完整的原件资料,且结算资料必须编好页码和目录,否则不予办理结算。

8.2.6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造价误差应控制在双方最终审定总造价的5%以内,超过5%时视为承包人不诚信。

5%-10%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核减额2%的违约金。

超过10%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核减额4%的违约金。

8.2.7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须全面、准确无误,如发生漏报、错报等情况,该部分造价不予补报增加。

8.2.8所有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等技术资料必须办理《工程签证单》,否则工程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一律不予计算造价,调减部分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

8.2.9属承包人合同施工范围内工作内容,若承包人不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另一家施工队伍施工,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核定的金额为准,另加20%的工程管理费。

以上费用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直接予以扣除,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10承包人不得因某份工程签证单有争议而停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将在结算时直接从结算总价中扣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以发包人核定的金额为准)。

8.2.11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表》进行填写,且最终结算审定价以发包人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

8.2.12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发包人方接受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中应包含《人工挖孔桩原始数据记录表》(本合同附表一)。

8.2.13施工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完成以后,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被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按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98%进行结算。

8.2.14因承包人未施工完而中途停止施工被解除合同,承包人于被解除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按承包人当期已完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自然灾害。

9.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9.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9.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9.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周转材料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三方职责

10.1发包人责任:

10.1.1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办理结算。

10.2承包人责任:

10.2.1负责组织施工所需人员、设备,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施工,并组建本桩基工程项目部,有一套固定的项目班子成员在现场办公。

10.2.2确保工期、安全达到发包人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因桩基检测不合格,所有责任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0.2.3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则全额由承包人承担。

10.2.4按桩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10.2.5桩基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要求按相关检测、监测规范和规程保质保量完成测试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按时提交成果报告一式伍份。

10.2.6遵守发包人各项制度,做到文明施工。

10.3总包人责任:

10.3.1桩基施工设备、材料进场道路的铺设。

10.3.2工程桩堆放场地。

10.3.3工程单体定位点坐标移交。

10.3.4桩基工程交接验收和桩基工程接收。

10.3.5桩基工程资料配合整理、移交。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11.1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须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发包人按合同额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且桩基检测合格拿到检测合格报告并办理完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1.2本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为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缴纳的用于担保承包人完整、合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

承包人违反履约保证金的有关约定时,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大小扣除直至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中,存在承包人违约责任与定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竞合时,按定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承担违约责任,即前一顺位不足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从后一顺位予以扣除,直至补偿完发包人全部损失为止。

11.3发生下列任一种情况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予以没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1.3.1承包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

11.3.2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不按发包人要求和时间进场施工的;

11.3.3承包人连续三次达不到工期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所完成工作量按80%结算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3.4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因承包人原因未施工完毕且经发包人通知后仍停止施工,拒不履行合同的;

11.3.5如承包人中途退场,或中途因承包人原因在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给发包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承包人进场后要求加价,不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1.3.6如承包人采用多人围堵、冲击发包人办公地点;威胁、恐吓发包人个人;损毁发包人的财物;阻扰施工等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管起因如何,承包人均应为此承担责任。

除对人、财、物进行损失赔偿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3.7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承包人须履行的义务,而承包人拒绝履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须按2万元/天承担违约金。

1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3上述12.1、12.2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消或减轻。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计算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返还给发包人。

12.4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所使用该部分不合格材料、设备总价的2倍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偷工减料行为的,承包人应按偷工减料部位施工总价的2倍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2.5承包人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按要求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此而导致发包人迟交楼的,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6承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承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

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承包人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发包人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12.7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2.8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承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发包人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

12.9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发包人原因而直接导致的停工所引发的事件除外);本款情形与上一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承包人按数额多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0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及不符合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

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规范要求,且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12.11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30个日历天内承包方保证正常施工,超过30个日历天时,自第31天起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及顺延工期。

12.1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扣除的,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

12.13承包人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队伍施工,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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