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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本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力求实现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规范缺陷管理流程,真实反应设备健康状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专用术语定义

第一条缺陷:

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等。

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及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

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指非设备性缺陷。

(一)零类缺陷:

即紧急缺陷,是指危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二)一类缺陷:

是指威胁生产安全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三)二类缺陷:

指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四)三类缺陷:

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及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五)四类缺陷:

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

建、构筑物(门窗、上下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设备照明及一般照明、浴室、卫生间、自来水系统、现场水冲洗系统、设备标识牌、安健环标示牌、安健环设施、保温、油漆等缺陷。

第二条重复缺陷:

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第三条及时消除的缺陷:

在规定的时限(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第四条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零~~四)类缺陷数

缺陷总数

(一)(零、一、二、三、四)类缺陷比率=

×100%

已消除的缺陷数

缺陷总数

(二)消缺率=×100%

(零~~四)类消除缺陷数

(零~~四)类缺陷总数

(三)(零、一、二、三、四)类缺陷消缺率=

×100%

及时消除的缺陷数

按制度要求应消除的缺陷数

(四)消缺及时率=×100%

(零~~四)类重复缺陷数之和

缺陷总数

(五)重复发生缺陷率=×100%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五条缺陷登录

(一)运行人员在设备运行中或巡回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缺陷管理子系统上严格按缺陷的分类进行登录,班值长对缺陷发生的部位及缺陷描述、分类的准确性和缺陷登录的正确性负责;

(二)缺陷管理平台主要为真实反应生产设备健康状况,依据公司缺陷管理要求,为便于缺陷统计和分析,对于照明与非生产设备缺陷均统计为四类缺陷。

第六条缺陷的确认原则

(一)检修维保处相关人员除每天对网上登录缺陷及时确认外,须在每天8:

00时、11:

00时、14:

30时、17:

00时对网上登录缺陷予以确认。

(二)对于3级、4级缺陷,由检修人员确认分类,2级、1级、0级缺陷应由生产管理科科长予以最终确认。

生产管理科对网上登录缺陷的分类,依据规定进行核查、修改,保证缺陷分类的准确性。

第七条缺陷的消缺原则

(一)对于已确认的缺陷,由检修人员拟定处理方案,经检修维保处主任、生产管理科科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后检修处理。

(二)对于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零类缺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24小时内安排消缺。

(三)对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一类缺陷,由检修维保处提出消缺延期申请或转类申请,生产管理科对缺陷鉴定后及时进行延期批准,在制定监督运行和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由生产管理科组织进行技术攻关或列入科技攻关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或检修处理方案,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后,作为下一次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检计划中。

(四)对于具备处理条件但需要运行人员倒换系统处理的二类缺陷,经检修维保处、生产管理科确认后,检修消缺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消缺工作视具体情况应提前1天办理工作票,运行管理处安排停电或倒系统消缺,并保证上票的次日早8:

00具备开工条件。

(五)对于检修风险较大或系统倒换困难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才能进行处理的二类缺陷,经检修维保处、生产管理科鉴定,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后限时72小时完成缺陷的处理;如确实因为技术难度较大,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在制定防止缺陷扩大措施后,由检修维保处申请办理缺陷转类申请或延期申请,列入月度检修维护计划,由生产管理科科长组织并根据该缺陷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和安排具体处理时间;

(六)对于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二类缺陷,检修维保处应进行缺陷的延期批准,并组织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列入最近一次的停机消缺检修计划。

检修维保处应积极进行检修准备,在具备消缺条件时及时组织消缺。

(七)对于停机后在短时间内(5天或7天)无法消除的二类缺陷,执行第七条(三)点之规定。

(八)对于具备处理条件的三类缺陷,由检修维保处组织在48小时内完成消缺;由于缺少材料、备件等原因不具备消除条件的三类缺陷,经生产管理科确认后,进行延期批准并核定具体消除时间,检修维保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任务,对于月度内能够消除的缺陷,必须在当月内完成消缺,实现月结零;

(九)照明和非生产设备的四类缺陷,要求打包处理,打包缺陷要求在本月内完成。

对于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缺陷由运行人员直接联系检修维保处,检修维保处应在在24小时内完成消缺。

(十)对于设备定期轮换发生的渗漏类缺陷,检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进行延期批准,安排在定检中集中消除。

(十一)如需转类(转至检修计划或停机消缺)或延时的二类及以上缺陷,由检修维保处办理“设备缺陷转类、延时申请”

(十二)对于现场发生的需紧急处理的缺陷,在经检修维保处、运行管理处及生产管理科确认后按照事故抢修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缺陷验收

(一)静态验收

1、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列入停机消缺计划的二类及以上缺陷)消缺检修工作结束后,由检修人员通知生产

管理科科长和运行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

2、三、四类缺陷的验收由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共同参与验收,确认合格后消缺检修工作结束。

(二)动态验收

1、对于二类及以上缺陷,在设备静态验收合格后,由运行管理处组织对消缺后设备进行试运,生产管理科科长和检修人员参加,在确认设备试运正常后,消缺工作终结。

2、在缺陷验收工作和验收签字未完成和需要在验收前返工的项目未完成前,不能进行设备试运。

3、对于三类设备缺陷,在设备静态验收合格后,运行维保处组织对消缺后设备进行试运,试运中运行部门与检修人员共同验收,在确认设备试运正常后,消缺工作终结。

4、对于动态验收不合格缺陷,运行管理处在缺陷管理系统重新登录,检修维保处按照缺陷管理规定重新组织设备消缺。

第九条缺陷管理与考核:

为了便于进行消缺统计、分析和对比,以判断缺陷工作管理水平,对各类缺陷的消除给出一定的时限,此时限已包含办理工作票和运行人员做措施的时间,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的缺陷属于消缺不及时。

对于零类缺陷:

一般限时在24小时内消除;一类缺陷:

需在停机或大小修中处理,不做限时要求;二类缺陷:

一般限时72小时内消除;三类缺陷:

一般限时在48小时;四类缺陷一般在72小时内消除。

(一)因缺少备品配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处理完的缺陷,经检修

维保处或生产管理科确认,并重新核定应处理完时间,各检修维保处应在规定内的时间处理完,但仍统计为未及时处理缺陷,在上报时注明。

(二)对于已在规定时限内消缺完毕,但由于系统(或设备)未投入运行而不能验收的缺陷,不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如果设备投入运行后动态验收不合格则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

如果跨月验收不合格的缺陷,则在下个月统计,但在分析时应注明。

(三)检修维保处于每月2日前完成零至四类设备缺陷统计报表上报生产管理科,内容见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缺陷管理子系统缺陷月统计报表,生产管理科对缺陷统计情况进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于每月5日将缺陷月统计上报总部技术与安全管理部。

对设备消缺工作组织不利、消缺不及时、消缺率低等问题提出考核意见报请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部门绩效评价。

(四)生产管理科每月对缺陷分类及登记正确性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运行管理处、检修维保处缺陷登记及缺陷分类错误等问题提出考核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纳入部门绩效评价。

(五)对于设备经过检修后未能处理或动态验收不合格的零至三类缺陷将视具体情况按职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纳入个人绩效评价。

(六)对于确实因为技术难度较大,暂时不能处理并已列入月度检修维护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如在鉴定后具体处理时间内未完成的,除按照检修计划未完成考核外,仍将列入缺陷考核;

(七)对于延期或转类缺陷,在履行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不再列入月度缺陷消缺率和及时率考核。

(八)对于延期或转类缺陷,虽然已履行相关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仍将列入月度缺陷考核,具体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九)对于重复发生的缺陷,视具体情况在原缺陷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

(十)检修维保处依据网上登录缺陷,提前做好缺陷的准备工作,对于由于检修准备不足(备件、人力等因素)导致消缺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纳入个人绩效评价。

(十一)对于因推诿扯皮,致使缺陷消缺不及时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由分管生产副经理进行认定后加倍考核。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生产管理科是本制度责任部门:

(一)生产管理科是单位设备缺陷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各单位的缺陷管理工作。

对于缺陷管理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确保缺陷管理流程的简捷、有效,最终使得缺陷管理平台能够真实反应设备健康状况,达到指导设备运行和检修的目的。

(二)按照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三)监督各部门的缺陷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考核。

第十条检修维保处、各运行管理处是本制度执行部门:

(一)检修维保处负责生产及非生产设备缺陷的确认、作废、过程质量控制、消缺验收工作。

(二)检修维保处负责消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确保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重复缺陷数量达到计划指标,全面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三)各运行管理处负责生产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缺陷的登录,保证缺陷登录内容的全面、准确;对检修部门的消缺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负责(或参与)缺陷消除后的投运验收。

第五章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检查评价表检查和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一次,每年四次。

第十二条设备缺陷考核管理标准,并按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缺陷统计及消除情况,遗留缺陷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设备缺陷统计数量和类别、消缺率,消缺及时率,重复缺陷的发生数量,每月一次。

第六章反馈

本制度应根据如下情况和意见反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改善制度的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思路提出新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检查发现公司缺陷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内的员工提出的制度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安委会会议提出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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