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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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docx

劳务分包合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一、立协单位: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程):

承包人根据国家招投标及承包人分包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劳务分包人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及承包人“三标一体化”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符合规定的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二、劳务分包工程项目:

(随劳务工程分包合同调整而调整)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范围;

4.分包方式:

三、工程项目期限:

(随劳务分包工程合同有效期调整而调整)

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计划完工。

四、协议内容: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承包方制定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

2.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都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免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贯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教育、考核、奖惩等制度。

本工程范围内劳务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及公司“三标一体化”体系的有关要求。

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都应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和各级各类人员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治安保卫的管理制度,明确治安保卫的管理人员,加强对现场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避免打架、斗殴、盗窃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4.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施工现场,工程项目由承包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下,编制本项目的施工作业设计,在施工作业设计中,应编制有针对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应严格按施工作业设计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要求进行施工。

5.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及承包方“三标一体化”体系的要求对现场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确认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和指标,并将目标和指标进行分解和考核,编制管理方案、控制措施及计划,并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及备案,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对作业班组和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全面交底,并经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工,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符合要求。

6.劳务分包人主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对进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督促职工自觉遵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7.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资质应严格把关,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作业人员体检表,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及其他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

施工前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的管理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进场前三级安全教育,介绍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对劳务分包人进场人员的安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对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教育后办理有关证件,凭证件进入现场进行施工。

劳务分包人也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通知承包人有关人员参加,介绍施工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

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劳务分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且教育要有记录,按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的形式建立记录档案。

8.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总交底工作,交底要有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应积极开展班前安全交底等各项安全活动,且要有记录。

9.施工前,承包人根据工程内容、特点及规范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承包方编制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架设施工用电,施工现场线路的架设、配电箱、照明及其它用电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10.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指派同志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号为: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火等工作,承包人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劳务分包人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火规定的情况。

劳务分包人应及时参加承包人举行的各项安全工作回忆,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环境污染及危害职工职业健康时间的发生。

1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承包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火管理规定和“三标一体化”体系的要求,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检查和知道。

承包人有协助劳务分包人搞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火管理及承包人“三标一体化”体系建立和运行的义务,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于查出的隐患,劳务分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承包人,对不按期反馈或造成事故的,承包人将按管理规定要求劳务分包人给予赔偿,拒不整改的,给予加倍赔偿。

对承包人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规定、制度等情况,劳务分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权利,承包人应认真整改。

12.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必须符合承包人“三标一体化”的要求,承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承包人统一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承包人、劳务分包人都应督促施工人员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13.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自行采购的油漆、涂料、水泥、装饰材料、化学用品等对环境及人体健康有影响的物资,必须按承包人的“三标一体化”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

劳务分包人采购的对环境、人体健康又影响的物资,必须按有关规定送交当地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向承包人提交被检测物资的检测报告。

对检测结构超标的物资,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对环境、人体健康及安全有影响的物资,劳务分包人必须采取有效地贮存和防护措施,并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赔偿。

14.劳务分包人进入现场临时设施的放置必须经承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放置或在现场随意搭设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规格、标识、颜色等其他要求必须符合承包人的规定。

15.劳务分包人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机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承包人报告,承包人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上述因素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劳务分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6.由承包人提供的脚手架、机械设备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劳务分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17.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按合同规定自备的各种机械设备及机工具等,劳务分包人需购买保险,在现场使用前,按承包人“三标一体化”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入现场施工;在使用过程,应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应勤检查、勤保养,禁止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相互借用或租赁机械设备或机工具,双方有关人员应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明确各自的责任及安全使用的要求;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8.劳务分包人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移动的,必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

否则产生任何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

19.劳务分包人自备的特种设备进入现场前,应向承包人提供省级或直辖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和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特种设备安装好后,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劳务分包人的主管领导应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在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告知承包人组织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前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清单和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严禁无证作业。

所提供的各类证件复印件应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否则,由此而造成事故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20.劳务分包人针对工程中重点、难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并报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审批,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严格按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须修改后重新报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应加强监测,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大型模板、脚手架拆除前,应填写拆除令、经承包人工程技术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拆除。

21.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地使用。

动火作业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于,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安排专人值班。

22.劳务分包人需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应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违反本规定或不经承包人许可,擅自乱搭电气线路造成后果的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23.贯彻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承包人不得指派劳务分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劳务分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24.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劳务分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承包人或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5.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时,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6.劳务分包人按规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应向解除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提供特种防护用品。

定期组织劳务作业人员的身体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收取风险抵押金,具体执行承包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规定。

27.劳务分包人如有违章、违规。

违约行为或发生伤亡事故,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赔偿,赔偿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①发生事故,按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凡在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中,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赔偿0.3-1万元。

③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处理的,按大于有关规定应付费用的数额给予赔偿。

④对违章、违规行为的赔偿执行承包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规定。

28.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地方、行业及承包人要求,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应的管理资料,当地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要求的资料格式进行资料整理,当地没有要求的,按承包人“三标一体化”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资料整理。

进行资料整理时,必须采用晨报人“三标一体化”要求的统一表格样式,对没有的表格样式,可以自行设计表格样式或采用当地使用的表格样式。

29.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要求:

29.1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29.2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及环境影响事件为零;

29.3现场重大隐患整改率100%;固体废弃物处置率100%;

29.4作业人员保险购买率100%;

29.5施工现场达到承包人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

30.其他未尽事宜(可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补充)。

3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地方和承包人的规定不符者,按国家、地方和承包人的规定执行。

3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工程合同正本的附件与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对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劳务分包人也应严格遵守。

由于违反本协议或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伤亡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

(盖章)劳务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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