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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完善我校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学业、崇尚科技、全面进步,大力推进学校的大学生创新行动计划,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笫二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创新实验班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与评价,务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科学、准确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德表现评价、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五个方面。

其中,品德表现评价单独按100分计算,作为申请各类奖学金的首要条件;其他四项评价的总积分(设为P)作为年度奖学金评定的排名依据,总积分P由学业成绩考核分(X)、创新实践评价分(C)、社会实践评价分(S)和文体实践评价分(W)四个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如下:

P=X×70%+C×15%+S×10%+W×5%

第五条品德表现评价良好(品德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以上的学生才能参评年度奖学金。

当其他四项(学业成绩考核、创新实践评价、社会实践评价、文体实践评价)评价的总积分相同时,以“品德表现评价”得分确定排序,品德素质测评得分高者排前。

第二章品德表现评价

第六条品德表现评价是对学生思想品质、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80分为良好。

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才可以申请各类奖学金。

学年品德素质测评积分D计算公式如下:

D=D1+D2-D3

其中:

D1——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

D2——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

D3——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

第七条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基本分D1,满分90分。

由学生个人自我测评、班评议小组测评、班主任(或辅导员)测评构成,分别占20%、40%、40%。

各学院可根据以下标准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符合下列条件可得满分90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进行相应扣分,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2.诚实守信,爱护集体,关心他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向上,勤奋学习,不旷课,认真完成规定学业。

4.主动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5.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学年品德表现评价加分D2由以下两项组成(不同项目可累计记分,但最高为10分):

(1)荣誉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荣誉级别

加分

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10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8

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5

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3

省级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6

学校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4

学院各类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

2

(2)集体荣誉项(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荣誉级别

主要负责人加分

其他负责人加分

一般成员加分

全国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8

6

4

全省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6

4

3

学校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4

3

2

学院先进党、团支部、班集体

2

1.5

1

学校文明宿舍

2

1

学院文明宿舍

1

0.5

注:

同一项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只计最高分项。

第九条学年品德表现评价扣分D3有如下2项(扣分项目可累计不超过80分)。

(1)个人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类项

扣分

无故旷课

2

通报批评

学院

4

学校

8

行政、党团处分

警告

30

严重警告

40

记过

50

留校察看

60

(2)集体项目(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类项

扣分

主要负责人

一般成员

所在宿舍受到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3

2

所在宿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2

1

注:

①以上为每次的扣分;

②同一项只扣最高分一项。

第三章学业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业成绩包括一学年来所修的所有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学业成绩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1.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该数据直接来源于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表》。

2.学业成绩平均分(X)=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合为百分制的分数。

学习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为: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注:

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

注:

所有课程成绩均按照学生首次考试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

不及格课程和重修通过的课程绩点数为0;

经批准缓修通过的课程绩点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总绩点内。

第四章创新实践评价

第十一条创新实践评价分(C)由创新实践基本分C1和创新实践加分C2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计算公式:

C=C1+C2

1.认真组织或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可得基本分C1=20分;

2.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可根据以下五个项目的标准加分,但加分合计C2不超过80分;

(1)个人获奖项目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加获奖等级

级别

第1名(等)

第2名(等)

第3名(等)

国际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40

35

30

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35

30

25

省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25

20

15

校级科技学术竞赛或科研成果

20

15

10

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

15

10

5

(2)集体合作获奖项目加分(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单位级别

获奖等级

加分

负责人或

第一作者

主要成员

排名为第二、第三

一般成员或

其它作者

国际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30

25

20

第2名(等)

25

20

15

第3名(等)

20

15

10

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20

15

10

第2名(等)

15

10

8

第3名(等)

10

8

6

省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10

8

6

第2名(等)

8

6

4

第3名(等)

6

4

2

校级科技学术竞赛

或科研成果

第1名(等)

6

4

2

第2名(等)

4

2

1

第3名(等)

2

1

0.5

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

第1名(等)

2

1.5

1

第2、3名(等)

1.5

1

0.5

注:

①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被评为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取最高得分。

各类竞赛及科研成果的级别由举办方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界定。

(3)个人学术论文论著(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级别

加分

三大索引(SCI、EI、ISTP)

20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文核心期刊

15

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

5

(4)集体或合作作品(学术论文论著)(在测评学年度有效)

级别

加分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三大索引

8

6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文核心期刊

6

4

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

4

2

(5)被授予或受理专利,按如下标准加分:

专利类型

个人项目

获得者

集体项目

主要负责人

集体项目

核心成员

发明专利

10

8

6

实用新型专利

8

6

4

外观设计专利

4

2

1

注:

以上各类专利如果被转让使用,按双倍加分。

同一著作、学术论文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第五章社会实践评价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评价分(S)由学生工作加分(S1)社会服务加分(S2)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计算公式:

S=S1+S2

1.学生工作加分标准(最高不超过50分)

担任

职务

 

成绩

评价

学校团委直接指导

的校级学生组织主

要负责人(含正、副

职干部);

学院团委直接指导

的院级学生组织主

要负责人(含正、副

职干部)

学校团委直接指导

的校级学生组织正、

副部长;

学院团委直接指导

的院级学生组织正、

副部长;

党支部书记,团支部

书记,正、副班长,

学生工作助理

学生社团主要

负责人(含正、副

职干部),国防生

模拟训练营排长

以上干部,国防生

团总支部长以上

干部

校级、院级学生

组织的干事,党

支部委员,团支

部委员,班级委

员,国防生模拟

训练营与国防生

团总支其他干部

优秀

45—50

40—45

35—40

30-35

良好

40—45

35—40

30-35

25-30

注:

学生干部的直接管理部门可对以上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提出加分建议,上表未涵盖的学生干部加分,均由学院制定细则确定最终分值。

②学生干部兼任多个职务的,只计最高分一项。

③学生获得同类荣誉的,按最高分一项计分。

2.社会服务加分标准

每位在校本、专科学生每年必须参加至少100小时的社会服务活动,包括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和校外的志愿服务活动。

其中放假期间的校外社会服务活动50小时,在校读书期间的校内外社会服务活动50小时。

社会服务活动超过100小时(含100小时)的学生,可以加50分,各学院根据学校团委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没有完成社会服务工时的,按少1小时扣0.5分的标准相应扣分,但扣分不超过50分

第六章文体实践评价

第十三条文体实践评价分由以下4项组成(可累加,但满分为100分):

1.体育竞赛破记录

⑴个人项目破记录

级别

加分

国际级

20

国家级

15

省级

10

学校级

5

学院级

3

⑵集体项目破纪录

级别

加分

主力队员

一般队员

国际级

15

10

国家级

10

7

省级

7

5

学校级

5

4

学院级

4

3

2.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声乐、舞蹈、器乐、戏剧、书画、摄影)竞赛等文体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个人项目

获奖等级

等级

第1名(一等)

第2、3名(二、三等)

第4-8名或优胜奖

国家级

15

10

5

省市级

10

5

3

学校级

5

2

1

学院级

2

1

0.5

(2)集体项目

获奖等级

级别

第1名(一等)

第2、3名(二、三等)

第4-8名或优胜奖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国家级

10

8

8

6

6

4

省市级

8

6

6

4

4

3

学校级

6

4

4

3

1.5

1

学院级

3

1.5

1.5

1

1

0.5

3.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按如下标准加分:

(1)个人作品

级别

加分

国际级

10

国家级

8

省级

5

学校级

3

(2)集体或合作作品

级别

加分

第一作者(或主要成员)

其他作者(或成员)

国际级

8

4

国家级

6

3

省级

4

2

学校级

2

1

注:

①同一文章(或作品)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同一内容(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按最高标准加分。

体育特招生在体育方面,文艺特招生在文艺、艺术方面的奖项不计加分。

4.参加校内外知识(非科技类)、演讲、辩论、征文竞赛活动获奖者,按如下标准

加分:

(1)集体项目

加获奖等级

单位等级

第1名(等)

第2、3名(二、三等)

第4-8名或优胜奖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主要成员

普通成员

国家级

8

6

5

3

3

2

省市级

6

3

3

2

2

1.5

学校级

3

2

2

1.5

1.5

1

学院级

2

1.5

1.5

1

1

0.5

(2)个人项目

获奖等级

加分

级别

第1名(等)

第2、3名(二、三等)

第4-8名或优胜奖

国家级

8

6

3

省市级

6

3

2

学校级

3

2

1

学院级

2

1

0.5

第七章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处负责指导并会同各学院开展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各学院成立“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7至9人组成。

该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班级评比工作,接受学生的申诉和咨询。

第十六条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测评小组”),该小组由班主任主持,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学生代表共7名(至少有一名女生代表,没有女生的班级除外)组成。

班测评小组的任务是:

负责核实学生的各项素质表现,给予更正或补充,根据本办法及各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给予评议和打分,班测评小组核实各项计分后呈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八章综合素质测评与评奖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具体测评时间以学校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利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操作的方式。

学生凭学生证号登录学生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综合测评子目录后,按要求如实填写自己一学年的学习及表现情况。

第十九条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学生自我总结评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和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三方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实事求是地测评。

第二十条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接受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对学生的品德表现等情况要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班级评议小组应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向班主任或班级评议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对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档案进行审核,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取消一切评先或获奖资格,若已经颁发证书及领取奖学金的,应退回来获奖证书及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测评办法中加分、扣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各学院在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学院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1级本、专科学生开始试行,2010级、2009级和2008级学生仍按原来的《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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