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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条款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1.4“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1.5“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6“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7“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8“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9“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10“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1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2“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货物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

1.12.1“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2.2“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2.3“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2.4“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2.5“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1.13“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4“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有关的工程设计联络、协调;在现场的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6“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7“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8“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9“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0“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1.21“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4“日(天)”指公历日。

1.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6建设管理单位:

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第2条合同标的

2.1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工程设备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

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4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5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6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

3.1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

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

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具体价格构成见《工程设备清单单价分析表》。

技术服务费包括买方参加工厂技术培训、设计联络会费用(设计联络会期间费用、参加设联会买方代表食宿及交通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及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的费用。

3.2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有关设计图纸完成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20天内组织设计联络会进行审查并认可后,卖方凭设计联络会纪要和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2)到货款:

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

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

(4)质保金: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

9:

0:

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

5:

4:

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

5:

3:

1。

3.2.2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买方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支付投运款的50%。

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5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

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供货。

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

3.7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且集成安装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第4条交货

4.1合同货物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供货合同及合同清单为准。

万州区110千伏熊家输变电新建工程货物需求时间暂定为2017年2月20日;万州区35千伏龙古输变电升压增容(110千伏)改造工程货物需求时间暂定为2016年12月底;万州区110千伏凉水输变电新建工程设备需求时间暂定为2017年3月底。

具体交货时间以协议书为准。

设备交货地点:

按“第五章工程设备清单”约定的地址交货。

卖方设计联络会送审设计资料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买方和设计单位。

4.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交接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产品出厂必须同时具备该产品有关的完整的资料,包括:

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及加工变更通知单,检查结果及判定资料。

均一式五份,一份交给买方,一份交收货单位,三份交建设管理单位。

4.7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特快专递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卖方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1式6份。

4.12卖方保证提供的本合同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纸质及电子版)、合格证(纸质及电子版)、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合格证、出厂报告应包含设备出厂序列号,出厂时间等信息。

4.13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4.14卖方应提前2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4.15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货物运输至买方需求地点过程中,因道路无法通过所产生的道路整改、加宽、加固,桥梁加固,房屋拆迁等工作,均由卖方负责完成达到运输条件。

4.16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在发货5日前应向买方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4.17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4.18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

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3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

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技术资料完好无损。

5.3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合同货物本体一起发货。

5.5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6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7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

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售后服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卖方包装物不回收。

5.14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卖方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5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

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16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铭牌上明确标注卖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5.17合同货物严禁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包括松木包装箱、线缆盘、垫木、固定支架等)。

如使用其它木质包装材料,卖方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并到当地森林检疫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该证书必须随货同行,作为附随资料交付买方,并作为到货验收和入库凭据之一,否则买方有权拒收,且每批货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低于5000元的违约金。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6.1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1.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前述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1.2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6.2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技术规范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6.3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货物;卖方如需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

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规范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6.10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现场安装记录应经施工人员、卖方现场技术人员及监理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6.11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至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6.12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合同货物停运,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货物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6.13协调

(1)卖方应在买方的协作下与相关承包商交换图纸、样板、尺寸和任何其它必要的资料,以保证正确完成所有有关部件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及试运行。

(2)卖方应协调所供设备的设计,并应对由其提供的设备的质量及供货进度负责。

(3)为了使卖方所提供的设备适应于各相关承包商所提供设备之间的配合,除非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应允许较小修改,并不得要求额外的报酬。

所有承包商之间的有关上述调整,对买方均不增加附加费用。

承包商之间所交换的所有图纸、资料及其附件应提供给买方六份。

6.14设计联络会

设计联络会将对卖方提交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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