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监理大纲市政一级主干道路工程监理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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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监理大纲市政一级主干道路工程监理大纲

XX路(XX路-XX路)工程

监理大纲

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1.1工程概况

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南起XX路,北至XX路,全长0.94Km,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车速为50千米/小时,路面结构设计荷载BZZ-100,采用沥青砼路面。

本工程造价约2000万元。

建设单位:

XX市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

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

工程地点:

本项目地处XX市拱墅区XX路

建筑规模:

全长约0.94KM

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约2000万元

质量目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等级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

设计单位:

浙江城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1.2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业主提供的《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的监理要求及有关工程情况,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并针对本工程监理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我公司对类似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丰富经验编制。

参与本标书编制的有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监理部、经营部、项目总监和拟派往本工程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监理的工作目标和时限

2.1监理工作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审核工程概预算,通过对投资总目标值进行切块分解和在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动态跟踪管理,严格审核工程变更联系单,严格审查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做好计量工作,合理签发工程付款凭证,确保各阶段投资实际值不突破计划目标值,从而控制工程实际结算值不突破投资期望值。

进度控制目标:

通过编制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和对承包单位提供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各个阶段特别是施工阶段各个工序的进度目标跟踪管理,统筹安排施工劳动力、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合理调整各项工序的开竣工时间,控制各阶段的工期,每半月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和调整以确保实际施工日历天不突破计划工期。

质量控制目标:

通过编制监理规划、分部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同条件养护方案等并合理审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对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及工序质量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监督,每半月对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和小结,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从而确保该工程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等级且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

安全控制目标:

通过合理审查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监督和及时解决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而确保该工程的施工安全与标化现场。

2.2监理工作时限

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545日日历天,其中施工期监理180日历天,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365日历天。

 

第三章监理工作范围、依据和内容

3.1监理工作范围

本工程的监理范围依据业主提供的《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监理内容〉的要求,包括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施工图范围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及额外增加的工程的监理以及投资、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及合同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控制。

协助业主向设计院提出合理性建议,协助业主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准备,签发开工令,复核灰线。

协助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

3.2监理工作依据

(1)业主提交的与承建商、勘察、设计签订的正式合同及协议(包括附件)。

(2)业主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地质勘测资料及说明与工程预、概算。

(3)国家现行或浙江省、XX市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

(4)浙江省和XX市现行的预算定额、造价信息、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文件与办法。

(5)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

(6)以《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J50319—2000》和XX市有关建设监理规定通知中关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的条款为原则,具体监理内容按合同规定执行。

3.3监理工作内容

对XX市XX路(XX路-XX路)工程施工进行质量、造价、工期及安全控制,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可根据实际增加):

(1)协助业主进行招标工作,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参与招标活动;协助业主选择和确认承建商以及分包商;

(2)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协助业主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3)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编制、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

(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开工准备,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复核灰线;

(5)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双标化管理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6)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7)组织施工图交底、负责施工现场签证;主持协商相关设计变更,并做好变更的签证;

(8)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好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9)组织和参加定期召开的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

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的有关方面争议,协助业主处理索赔事项;

(10)监督、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检查并监督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

(12)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3)参加审核工程决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4)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5)组织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验;

(16)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7)提供其他应该提供的监理服务及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8)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质量标准。

 

第四章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4.1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总程序

 

4.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4.2.1参与设计交底

4.2.1.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

(2)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烈度确定,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

(3)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的答复。

4.2.1.2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设计变更、洽商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4.2.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2.2.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1)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同意,批准实施(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核;

(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再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项目监理部审核后,承包单位如须做较大的变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

(5)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报批施工方案;

(6)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4.2.2.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3)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5)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6)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7)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9)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2.3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3)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座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5)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2.4第一次工地会议

4.2.4.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1)建设单位授权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3)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4.2.4.2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2)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总承包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经理);

(3)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

(5)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2.5施工监理交底

4.2.5.1施工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

4.2.5.2参加人员:

(1)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

4.2.5.3施工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1)国家及省市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2)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4.2.6核查开工条件

4.2.6.1承包单位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开工报审表》。

4.2.6.2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1)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4)承包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5)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4.2.6.3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4.2.7核查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并督促实施

(1)核查承包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督促检查各级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检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8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

(1)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2)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专业许可证、岗位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所需证书、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机械设备、财务状况、企业信誉情况及其它所需资料;

(3)审查分包单位的业绩;

(4)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经审查合格,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2.9检查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

(1)承包单位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并调试合格后使用;

(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现场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3)对需要定期鉴定的设备(如仪器、磅秤等),承包单位应有鉴定证明。

4.3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的监理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紧密联系的施工过程,每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构成和表现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

施工过程是施工的主要环节,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4.3.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

(1)承包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构配件和设备厂家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进口材料和设备商检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加工定货厂家的考察、评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参与定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

(3)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应进行检查、测试、判断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项目监理部;

(4)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签认审查结论;

(5)审查混凝土、砌筑砂浆《配合比申请单和配合比通知单》、签认《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并对现场搅拌设备(含计量设备),现场管理进行检查。

4.3.2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与送检

4.3.2.1现场需测试的材料必须由监理人员见证、封样后送往指定的试验室,材料试验应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见证、取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上岗资格。

4.3.2.2监理应对承包单位拟送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对试验室主要考核内容有: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试验范围和对外营业许可;

(2)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上岗资格;

4.3.2.3项目监理部应明确本工程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并做好《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和《砼同条件试块养护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台账。

4.3.3现场巡视、平行检查和旁站

(1)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巡视并在巡视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所发生的问题;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门、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平行检查,避免在检验批验收时才发现重大问题,造成整改工作不易操作;

(4)对所发现的问题,监理应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5)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4.3.4检查工程预检

(1)承包单位填写《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申请表》的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到现场进行检查;

(3)对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4.3.5隐蔽工程验收

(1)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将《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和核查。

(3)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4)对隐检合格的工程应签认《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3.6质量问题的处理

4.3.6.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过程中现场解决外,还应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1)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除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外,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再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4.3.6.2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业主和监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4.3.6.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项目监理部主要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类检验的报告,分工序做好质量评估报告,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4.4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理工作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4.1验收程序

(1)检验批与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有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4.4.2建筑工程应按不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到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验,并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4.4.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4.4检验批质量验收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目合格质量给予明确的规定。

4.4.5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4.4.6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和设备安装等分部荛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

分部工程不能简单组合分项工程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应进行有关检测。

4.4.7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所含的全部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4.8各类验收记录都必须按规范进行填写:

(1)D.0.1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E.0.1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F.0.1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4.5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也是对监理成果的一次检验。

验收合格条件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心脏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查;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认真按表G.0.1-2表、G.0.1-3表、G.0.1-4表记录、填写。

4.5.1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竣工预验收并对检查问题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3)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认真审查试验报告表;

(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5)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5.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内容均已完成;

(2)各分部分项工程均已由承包商进行了自验、自检(隐蔽分部分项工程已通过中间验收)且都符合设计、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

(3)各种设备、消防、通讯、水电已与外线接通并网(某些特殊设备须于并网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发证),联动试转,量测数据表明,能满足设计和生产(使用)要求,各种数据均已有文字记录。

(4)竣工图已按有关规定如实绘制,验收必备技术资料已备齐,竣工技术档案,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4.5.3竣工验收依据:

(1)有效施工图纸及说明,包括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3)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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