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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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

XX。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

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地:

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文管的专业群。

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

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

(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院院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学院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的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

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编制学院事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思想品德教育;

(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在征询董事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并修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并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日常行为规范和要求,作为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

必修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面向全体学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定期考核,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选修课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

第二十三条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院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学院所聘用的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院负责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

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调动等事宜均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教师要树立高尚师德、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自觉做到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院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师要尽责尽力,精心教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

对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突出教育科研成果的人员实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或学院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根据学院规定和学习需要,可合理使用学院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部学业,经考试合格,学生可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院学生一律在校住宿,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住宿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并对违纪者实行教育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建立学生奖惩条例,对品德、学业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院的学生会是在学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在学学生都是会员,享有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生会会员的义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学院资产总额X亿元,净资产X亿元,负债总额X亿元,负债率X。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经费开支实行公开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董事会的审查和监督,每财政年度以报表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是乙方筹集的办学资金、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政府政策性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收入。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并报政府机关批准。

乙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收入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XX%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提取基金后的盈余,由董事会决定用于学校发展建设。

年度亏损应当以储备基金进行弥补。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期间,各方如同意延长办学期限,应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作期限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七条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托管。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院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如出现资不抵债,将由乙方负责全部债务问题。

第四十九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由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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