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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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禄丰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6月修订)

一、总则

为切实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快捷、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公共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措施。

(一)编制依据

1.《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3.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4.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5.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省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4级,从重到轻依次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2)因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严重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至2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至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事故造成跨州(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2)因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泄漏等环境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二、组织管理

(一)禄丰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办公室、业务股、环境监察大队以及环境监测站等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

禄丰县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张纯文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

张云春县环保局副局长

龚青云县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

鲁文章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张子亮县业务股股长

李军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袁应华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华建萍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二)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宣传学习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省(州)环保部门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决定;负责指挥、协调连城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确定应急监测方案、事故调查、处置措施和决定等重大事项;掌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负责根据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专家组的报告,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及时向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的不同阶段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本县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环境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针对性制定各种减少或缓解突发事件对大气、水体、农田、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污染危害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和解决处置环境应急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现场指挥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成员。

局应急现场指挥组由县环保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业务股、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综合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综合股全体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局应急现场指挥组职责:

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指挥应急调查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指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向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信息调度、综合协调、后勤保障以及事故处理的法律支持;编写初步事故报告。

(四)应急现场指挥组内设应急工作组

应急现场指挥组内设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

1.应急调查组

应急调查组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任组长,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全体成员组成,并根据需要抽调负责生态建设、行政审批的相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寻找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和应急监测组的建议,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或协助实施应急处置方案;污染事故现场的警戒与保护;完成事故分析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编写正式事故报告并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查;完成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站站长任组长,成员由监测站全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监测数据迅速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应急调查小组;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并及时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做好事后评价;负责完成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专家咨询组

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环境工程专家、防化专家等组成环境安全专家咨询组。

主要职责:

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全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环境受污染程度的评估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局应急工作小组各组成股室负责本股室相关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环境监测站负责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相关股室做好预警信息的风险评估工作。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局内部网上逐步实现共享。

(二)预防工作

 业务股、环境监察大队和各中队应结合各自职责,通过调查、登记和日常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危险源和危险物,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1.筛选和控制对辖区内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物和污染源;

2.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库和查询系统;

3.督促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计划,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4.监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处理等环节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II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县环保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县环保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六、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分级响应的启动

1.当县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时,启动县环保局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县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州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当省、州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启动实施县环保局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县环保局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执行上级环境应急指示精神,配合上级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

 (三)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群众投诉,其他部门或单位报告,上级指令等)后,局值班人员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类型、特征、报告人姓名或单位及联系电话,同时予以初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对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跨区域的污染事故,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州环保局报告。

2.接报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调查组、现场监测组、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如环境监察大队先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县环保局分管领导报告,并按指示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3.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所在地乡(镇)有关领导;做好事件发生、处理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接到事故报警一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初步事故报告)。

4.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报告,并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和决定,执行《禄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对于需要省、州环保部门协助的情形和需要专家咨询协助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到达事件现场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省、州环保部门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提供应急帮助。

(四)应急响应措施

1.现场处理

现场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污染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采取关闭排污管阀门、封堵排污口、转移污染物等措施控制污染源,消除(或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排放;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在事故发生地及有可能影响的范围,布设监测点(断面),定期采样,判定污染影响范围,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环境质量恢复原状;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和建议,并及时通报现场调查处置组,直到事故污染消失报警解除。

  3.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组向发生事件的单位或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类型、主要污染物、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现场调查组和应急监测组利用取证工具(如摄像机、照相机、各种监测仪器),做好调查记录、污染监测等现场取证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及时向当事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报告。

4.专家支援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要求,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必要时取得省、市专家和应急现场处置机构的支援。

5.部门联动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如发现公安、消防等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应急人员在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的同时,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会同当地乡(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

现场调查处置组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参考各方意见,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采取措施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调查处理。

(五)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涉危化品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六)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依次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七)信息通报

  现场调查组要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分析,向局应急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并根据事件的等级,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发布不同等级的预警公告、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消息。

各股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提供、发布任何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县环保局,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县政府通报的建议。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2)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一次的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组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并经现场应急指挥组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组向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县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终止的决定。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现场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评估,并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出建议性意见和法律依据支持;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后上报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州环保局并存档;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我局的职责,依法对涉案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善后处置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三)总结评估

(1)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3)局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四)恢复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督促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属于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的,可以参照《常见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措施方法》(附件)。

(二)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三)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积极参加有关应急义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四)装备、物资保障

局应急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监察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建设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快速反应系统,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五)医疗卫生保障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六)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救援车辆由综合股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七)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举报电话作用,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八)应急资源的管理

依托县政府环境应急机构和企业物资资源能力,建立全县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九、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附件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件3:

常见环境事件的处理

附件4:

常见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与应急措施方法

 

禄丰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禄丰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初报表

接件编号:

记录人:

接报时间

年月日

时分

接报方式

(电话、12369热线、其他相关部门)

事件反映单位名称(反映人姓名)

事件反映单位(反映人)联系方式

事件发生具体时间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主要特征污染物质

事故点周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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