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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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

企业并购与重组律师业务概论

主讲人:

龚志忠龚志忠---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工作经历:

参与了四通集团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以红筹方式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主持了原中国有色金属集团、宝钢集团等42家大型企业集团重组其所属财务公司的证券业务并收购设立当时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事务,还主持了首批中小版企业上市、首家实施国有股减持的H股首发上市、首家超比例配售增发A股发行、有遗留问题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具有创新内容的证券法律业务。

      专业领域:

证券法律业务、收购兼并、外商投资、企业私募、基金投资、公司融资和重组、企业治理结构完善、风险控制和不良资产处置,尤其擅长提供结合中国境内和境外法律结构的法律方案设计与论证、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

引言:

各位早上好!

首先要诚挚地向各位道歉,也要向各位表示感谢,耽误了大家的时间。

今天从四环走到三环用了55分钟,母校政法大学可能搞什么活动,交通管制,到智慧大厦门口又碰见了不幸的交通事故,在门口又等了几分钟。

说这些客观理由,说明主观的积极愿望还是好的,人算不如天算。

感谢点睛网和刘老师(刘卫老师是我很好的朋友,我对他的执着精神和服务精神都非常崇敬)给了这个机会讲概论第一节,概论是一个非常难讲也非常好讲的事情,没有吃过猪肉可以看见猪跑。

今天概论主要的目标是想细致一点的给大家讲讲猪是怎么养的,怎么才能养得更好,这是随后十来天的各个单元、细节会给大家讲到,那属于精装修部分,我今天就是给大家搭一个架子。

一、概述

并购这个话题是怎么提起来的?

99%的律师都会脱口而出“并购是源自于一个英文缩写MA”,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

我想给大家讲清楚,并购讲了四层含义,而不是特指公司的合并,并购的“并”是指:

第一,不同企业控制权的合并;第二,不同企业主营业务的整合;第三,公司运营资产的重组;第四,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再造。

以前听过我的课的同学,就会记得我有一个公司四要素。

并购也是这样,围绕这四个要素的重组和合并。

“购”是购买两个标的,一个是公司的股权,进而是购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附带有形购买公司的资产,这就是并购的含义,如果有人问你并购到底是什么意思,就是这个意思,“并”就是公司四要素的重整,购买就是购买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你不一定全部购买。

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就是对公司主营业务实质性的影响,这个影响并不一定要达到50%以上的控股权,财务上要合并会计报表,以及能够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决策,这是标准意义上的控制,从律师做公司投资交易实务来讲,控制权应该更广泛,能够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实际性的影响就是对公司的控制作出了贡献,这就是并购含义。

二、业务范围

(一)2+3并购的主要形式

讲完了并购之后就是律师做并购涉及哪些问题,如果你跟公司、客户谈一个并购的实务,你会怎么跟他谈?

或者反向思考,如果你不是律师,你是接待律师的公司的高管,你希望他跟你怎么谈?

作为律师怎么谈才能够使得客户对你产生兴趣?

作为客户你应该听到怎么说才会对他有兴趣,我自己的实践经验证明有7个。

并购怎么做,有哪些主要的形式?

实践经验证明有2+3,头两个是基础的,后面3个是附带的,2+3个规定动作,最基本的并购形式就是公司股权的转让,今天的概论还有一个使命,即打破并购的神秘感,不要让少数人垄断这个词汇,要让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并购并不神秘,其实并购就是两个最基本的规定动作:

第一叫股权转让。

第二叫认购增资。

有这两个最基本的规定动作可以附加3个次生的规定动作:

一是新设合资企业,受让股权和认购增资都是在现有存量企业和存量资产当中发生的,新设一个企业也是并购的派生形式,是出资的一种派生形式,前面一个有个共同的特点,交易都是围绕企业的权益,股东权益或者叫股权、股份;二是非股权的资产,比如说购买一个业务,大家都知道,中国有一个非常自豪的并购业务,就是联想集团并购了IBM这块业务,所谓业务是第一有盈利模式,知道怎么赚钱,第二在盈利模式之下占用着所有的资源,第三这些资源所创造出来的业绩,第四管理业务的资产,创造这个业绩的团队,我在我所有的过程当中都是企业的四要素,所以第四个动作是购买非股权资产;三是是通过债权的方式约定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甚至无期限的进行授权委托,这个授权委托是广义上的。

协议约定控制权通常可以表现为四种:

一是托管,二是租赁,三是承包经营,四是责任包干。

这是2+3个并购的主要形式。

2+3个规定动作可以延伸出15种基本的并购,这15种基本的形式里都归结为3个要点的不同组合,这3个要点是什么?

第一个要点就是交易对手,谁和谁之间发生并购交易,一般而言,是两个交易对手的发生,企业的股东交易,第二是的股东和企业,或者企业和企业。

第二个要点是交易的对价,这有4类:

一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钱、货币、房地产、第三人的有家价证券等;二是企业并购里成熟的市场经济里最多的、占70%以上的交易支付对价,即目标企业的股权,换股交易是常见的交易;三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四是除了这些所有之外的任何有商业价值的标的物,通常表现为无形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企业并购里作为交换可以用承担原来股东对目标企业所做的所有的银行担保作为对价来收购这个企业,随着2005年公司法规定关于公司出资形式的变化,事实上应该说现在成为企业并购对价的所有的范围在中国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所有的出资形式,包括钱,这些出资形式有两个基本的要点:

一是一定要有商业价值,二是可以计量,数量上便于财务能够算出它的数,能够估值,这是这两个最起码的基本要点,中国公司法还附带了依法,法定允许。

比如说现在劳务能不能作为对价,原则上说可以,如果公司并购交易是那些演员、明星大腕他们自己办的公司,比如说我要小沈阳那儿去跟他说,你在本山那儿很风光,但很累,为什么?

本山大叔说了,小沈阳离婚都要他批准,所以我现在给你一个天地,不要你出钱,你只要到我这个公司来,一个星期演一场,连演3个月,在公司50%的股权就让给你,是否可以?

商业上可以,但在中国的公司法上要于法无据,这个要点要注意。

这是关于交易的对价形式。

第三个是交易比例。

一般人不太注意这个,交易比例非常重要,不同的交易对价所搭配的不同比例会使得并购交易的艺术性没有止境,可以无限追求。

刚才说到的三个要点里,有2+3种基本并购的规定动作,可以延伸出15种基本的并购类型,今天想完整的奉献给大家。

(二)基本并购类型

我们假设有两个股东和两个目标公司,最原始的起点,如果他们之间要发生并购会有15种形式。

(全额现金转让)

第一种最简单,并购的本原叫全额的现金转让,既然说到了要点,就要归结到要点的步骤来说。

看到这个图之后可以再闭幕回味一下这个图反映出的几个特点:

一是交易对手是在两个公司股东之间,就是G和Z,转让的标的对价是Z公司股权的全额转让给了G,G付什么样的代价?

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因为最近现金非常充裕,宁愿要房地产,更宁愿要石油、黄金都可以,这是现金等价物,转让的结果是什么?

就是我的名字彻底退出了经营体,实现了G和Z实际控制权主营业务资产和日常经营管理全部合并到G名下,这种最典型的并购好处是原有股东功成名就,拿了这个钱愿意买游艇也行,愿意炒股票也行,愿意干什么都行,而另一方股东,就是收购方全额获得了所有控制权,可以由着他的性子去做,以致于多年之后的某一天还可以把Z拧出来再去做G和Z的董事长,所以这种并购完全是现有的存量资源的重新分配,没有新增任何业务资产、资源和业绩,这是全额现金转让的特点。

(部分现金转让)

第二种情况就是刚才说到的三个要点第三个,比例很重要。

如果张大中说你全部拿走我心有不甘,愿意给你一部分,就是第二种情况。

极端情况下是他让出了一半,这种其实在财务上没有意义,财务上一定是51对49,不是对等的情况,对等的情况是并购当中的悲剧,并购中一定不要出现对等情况,对等情况是一种僵局,会使得合并无法实现,所以这就是他们要记住的,在并购过程中不要出现50对50的情况。

转让里面的比例非常重要,如果在我的名字右端最下面比例高,说明我成功的套现了一部分资源,但仍然控制着这些企业,那我的姓干了什么事?

干了帮助你套现但在你的地盘里掺了一点沙子,那么在Z公司未来的经营业务和我是有关联性的话,是上下有关系的话,是供应商关系的话,是经销商关系的的话,是资金、技术扶持的关系,我们之间就产生了关联交易的机会,关联交易由于定价的自由性,所以能够人为地调整企业的业绩,如果在市场紧缺的情况下关联交易能够为你提供重要的资源来源,关联交易并不是一件坏事,主要是作价的公允性和渠道的稀缺性。

如果我们俩是亲戚,稀土资源现在由中国控制,咱们俩比较好,你从别的地买不到,昨天稀土资源税大涨,我这儿有的是,愿意平价卖给你,我也有愿望,你能不能买点我的股份?

你买10%,作价按照上市公司现在中小板创业板的50倍市盈率,你就按20倍市盈率买我的股份,让我稍微改善一下生活。

很多上市公司都发表了公告,冯小刚同志套现数千万元,改善他的生活,这是理所应当的,为什么人民做这么多贡献,让这么多人高兴了几年,改善一下生活有什么不可以?

为什么单拿出部分转让,部分转让的作用商业意义比全额转让要大很多。

反过来说,如果51以上是挪在了G的名下,那就是典型的并了,能够实现把Z公司的资源和业绩合并到G体系之下。

光股权转让全额和部分转让就有很多的学问。

(换股转让)

第三种情况稍微复杂一点,叫换股转让。

换股转让是西方自由经济之下企业转让里面最流行的一种方式。

你想到我这儿掺和一点,我也想到那儿掺和一点,可口袋里没钱,你有钱,但你的钱还想投别的,咱俩希望相互之间发生一点关系,怎么办?

很简单,我把我公司的股权转让一部分给你,你把你的股权转让一部分给我,这是交叉持股的一种情况,这种交叉持股并不影响公司资本三要素:

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维持。

如果互为母公司,这种交叉持股就违背了三原则。

在日本、东亚国家,交叉持股非常鼓励,产业资本、贸易资本和金融资本都通过交叉持股,而且交叉持股就是互为母公司,一个也不能倒,因为我倒了,既是你的股东也是你的子公司,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是整个东亚人的思维方式,在西方公司法体下之下不支持、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搞不清楚我们之间的控制权关系,你是我的股东,我也是你的股东,这种交叉持股相互之间共同持有了对应的公司,这个有趣在什么地方?

有趣在于G和Z他们对G、Z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业绩的兴趣,假定这两个公司做的主营业务不一样,甚至是同一个产业链的,但一个是生产制造,这个是销售,有人对卖东西很感兴趣,有人对造东西很感兴趣,完全没有关系,我们通过相互之间的换股转让之后,让有兴趣去造东西的人控股制造公司,有对销售感兴趣的股东控制销售公司和销售业务,这样的话,相互之间都没有实际从口袋里拿出钱了,但可以扩展我们的业务领域。

(换股新设)

第四种是换股新设,什么意思?

最典型的就是这两家股东,我的名字和我的姓都把我现在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这个图里全部拿出来投资(也可以部分),新设了一个合资公司,叫GZ,换股之后就变成什么?

原来G持有的G公司的股权,现在换成了合资公司的股权,由合资公司来控制这两个公司,这以前不允许,去年年初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一个用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里面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话,就使得新设企业用股权出资以及在并购当中换股用股权出资,使换股交易成了可能。

这是最简单最典型的,两个股东把原来持有两个企业的全部股权都拿出来投资去设一个新的公司,当然在中国的公司法底下有一点障碍,什么障碍?

典型在于中国公司法要求出资必须要有现金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新设企业,这个比较纠结,比如公司增资时,现金比例怎么算?

是按照新的注册资本还是新增注册资本的,原来出资部分里面已经有的现金出资算不算出资?

这比较纠结,各个地方工商局有自己不同的解释,比较宽松的来说,就是不管你什么交易,完成之后总的注册资本和里面的20%必须是现金,这可以是这次出的,也可以是上次出的,也可以是历史上任何时候出的,都行。

这是最宽松的解释。

(新设合并)

刚才那种形式的一种延伸是什么?

后来我发现G公司和Z公司没什么意思,G和Z愿意在合资公司里体现所有的直接的财产权,怎么办?

把底下这两个全资子公司注销掉,就演变成了公司法里专门规定的公司新设合并,其实新设合并是并购里的两个动作,第一是新设合资,全额的全资的新设合资,新设工资完了之后,把全资的原来的公司、子公司注销掉,效果就是新设合并,当然现在交易过程和登记过程不需要两部分开办,企业的新设合并可以一次性办,法律上的意义就是这个。

这个有什么好处?

这是信任感的问题,如果你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像现在增值比较快的有两类,都是资源,一类是房子和地,还有一类是稀缺的原材料,比如说矿的勘探权,股东老觉得隔了一个公司很不放心,这情况在什么地方?

尤其看到民企和国企之间的并购,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并购时,睡在一张床上是允许做不同的梦,允许有不同的价值追求,怎么办?

我们约定这些资源还是实际控制在我们的手里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甩开历史上的麻烦和包袱,但把历史上的资源直接控制在我的手上,新设合并是比较常见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原来的公司灭掉,把原有公司的所有实质上的资源业务和业绩放到一个新设的主体之下,这就是新设合并的意义。

(股权托管)

最后一种是股权托管。

比较简单的是原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仍然不变,但实际运行当中的管理权和一定期间之内的实际控制权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有两种特别典型的,一种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到2000第一个五年期间比较流行,当时是国退民进,中小型的国企都民营化,民营化当中比较主流的有三种,一种是卖,一种是租,一种是承包经营,其中最根红苗正、保留国资根儿不变的就是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在我们今天来看就是托管情况。

新的形式之下发生了变化,我曾经服务过的四通集团,他们在托管上为中国后面的红筹发行上市做出了巨大的探索和贡献,用的是托管,叫新浪模式,当中国的法律对某种业务实行管制不允许外资进入时,怎么办?

设立两个壳公司,一个在境外(我的上市体),一个在境内,外商投资的独资,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实际运营那些写字楼的白领,每天忙着管理互联网和他们签署一系列的战略协议,包括资产租赁、技术服务,持续跟踪等等,但这些都要服务于两个协议,第一个协议就是白领工作的实体运营公司的所有决策权都委托给了在境内的公司。

第二要确定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无条件的把运营公司的股权转让,而且是一块钱,为什么?

因为你的价值都体现在上市里,一块钱转让给境内公司,那么就实现了境外的上市公司全资控制在中国的独资企业,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实际控制着在中国经营互联网业务的运行,这就实现了一个跨时代的创新。

这是第一种情况,股东和股东之间的交易,2+3个5规定动作之下三个要点可以组合出6种并购的基本情况。

(全额现金转让)

第二种情况,交易的对方有目标公司出现,最典型的就是全额现金转让,就是收购的主体不是我的股东,而是我控制的公司,如果现金很充裕,又没有什么好的其它投资,但对Z公司的业务比较感情绪,这种情况之下,G公司就全额收购了Z公司,这和第一个区别主要是看谁的现金流更加充裕。

(部分现金转让)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现金转让,这和前面的第二部分现金转让情况大同小异,也是看关联方用哪个更好,是用股东去部分收购还是让我的一个目标公司去部分收购比较好,这里面其实有股东或者公司去收购的区别,实践经验证明主要的考虑是基于税负和交易成本,这两个不同税负主体去可能会有税负交易成本之间的差别,因为这样而选择,虽然他们的交易其它要素都是一样的。

(全额换股增资)

第三种情况全额换股增资,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

在中国是说Z,把我控制的Z公司的股权全部投资到G公司里,我用我的股权出资来对G公司增资,所以交易对象是G公司和Z。

西洋的说法与此略有不同,实质上是一样的,是说G公司对Z有收购的企图,想全额收购Z公司,没钱,但是一个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怎么办?

我收购Z公司对Z公司的股东发行G公司的股票,这就完成了换股收购,这个换股收购股权比例非常有玄机。

假定Z公司的权益、业务、业绩和资产大于G公司,就称为反向并购,名义上是G公司收购了Z公司,实质上是Z收购了G公司,这叫反向并购,反向并购在红筹上市里非常普遍,是红筹上市的一个规定动作,做过这个业务的人都知道,当要出现可以上市的机会、时机时,实际控制人就一定会在开曼群岛等有相应公开性要求的离岸、离岛设置一个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那么这个空壳公司就会和他境内实际控制的企业做一个收购交易,全额收购在那个地方的运营业务和资产,其实是收购一个股权,那么用什么作为收购的对价支付呢?

就是他向中国运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而这个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开曼群岛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一个人,发行股票,由此实现了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收购了在中国境内的运营资产和业务,同时中国运营资产业务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控制了境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资产就出境了,实现了在境外的上市,这是比较常见的反向收购的典型。

反之,如果Z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业绩小于G公司,那就要正向收购,G公司确实收购了Z公司,而Z在G公司里是一个少数股东,是一个参股股东,这个在实践当中也很多,当有一个比较好的资产业务,我自己独立去发行上市,我等不了,或者嫌麻烦,或者规模不够,这个时候有一个现成的上市公司伸出了橄榄枝,说你那直接投资到我这个地方来,做我的战略股东,也就实现了这个公司的间接上市。

我们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造,这个事情完成之后紧接着证监会允许上市公司可以向不超过10个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份,多半都是向他股份募集来的资金用来收购他现有的资产和业务,其实就是实现了刚才说的换股,如果说你是对原有的实际控制人定向增发,那么事实上没有发生什么并购,如果你是向一个小的战略投资人定向增发,那么实现的是他资产业务的间接上市,上市公司收购了他的资产,如果企业是一个新ST,或者马上要破产的上市公司,通过这个叫做保壳的重组,也就是说引进了新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他把他全新的资产业务装进了上市公司,就变成了典型的对上市公司的反向收购。

(换股吸收合并)

二并就是换股吸收合并,就是刚才这个后续动作,做这个之后同样的把Z公司注销掉,合并里的第二种形式,中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G公司吸收合并了Z公司,但这种吸收合并请大家注意都是形式性的,事实上仍然保留像刚才所说的三种情况,你是正向合并还是反向合并,是正向收购还是反向收购,都是依据于G公司和Z公司他们的业务、资产、权益和业绩。

(二)基本并购类型

(部分换股收购)

刚才讲的是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不同的就是在G公司向Z发行股份用来收购Z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就会出现部分的换股收购,部分换股收购为什么单独来说?

还是跟刚才提的部分股份转让意思一样,这里面的学问很大,虽然这个图跟前面的那个图略有不同,但还是由于Z公司和G公司他们的业务资产权益的不同,部分换股收购的结果可以是G控制G公司、Z公司,也可能是Z控制G公司和Z公司,这事乎他们之间实际两个公司作价的高低。

(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跟前面的原理基本一样,只不过Z股东把他的股权托管给了G公司,而不是托管给G,这两个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G代表的是实际控制权,股东的终极权益,G公司是什么?

往往说现代社会实际控制人实际运营管理企业的情况很少,不超过30%,大多数的公司日常运营是控制在代理人手上,而代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不同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专有名词,叫经理人成本或者叫代理人成本,区别就在这个地方,让谁跟谁发生交易,是你愿意和实际控制人发生交易还是愿意和经理人发生交易,尤其是职业经理人,最典型的区别就是黄光裕同志和陈晓同志,这是实际控制人和职业经理人最典型的不同,国美到底是控制在黄光裕手上还是控制在陈晓手上?

现在证明还是控制在黄光裕手里,世界是你们的,归根到底还是你们的,这个图表明的就是这个意思。

(三)新设合资

(新设合资)

既和Z不打交道、股东不打交道,是两个公司的经理人、日常管理者,他们对这个并购很感兴趣,那么他们各自出资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个公司也像刚才说的,随着业务、资产、业绩的不同,G、Z公司可以是一个共同控制的联营公司,也可以是受其中一方实际控制的,这就是新设合资。

(四)资产交易

(资产交易)

纯粹的资产交易跟股东权益没关系,通常发生的是其中一个目标公司会单独设立一个为并购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个公司和另外一个目标公司发生资产方面的交易,最典型的多半就是买、租、托管这三种情况,都是资产性质的,跟股权没关系,这个图还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环境里,都倾向于单一业务组织单一的资源,由单一的团队去管理,实现单一的业绩,这个业绩是最高的,一般来说成熟的企业集团发展的趋势都会构成三个层次:

以G和Z为代表,第一层次叫实际控制人层,实际控制人层可以是自然人和自然人组成的团队,一致行动人,也可以是国有资产,比如说国资委,也可以是国资委设立的一些控股公司,现在在全国各省市、地方都有类似于国资经营公司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代表国资委,为什么?

因为中国体制学问太深了,从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一直到现在,我们把这个搞得博大精深,所以关于实际控制人由谁行使控制权,现在法律体系都是搞不清楚的,最重要的问题大家看国资管理的条例就会发现,涉及到国资控制权转移尤其向外资转移一定要有政府(市长、市委),这是的一;二是政府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一个部门,这个部门叫国资委;三是代表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日常经营管理的机构,就是国资经营公司;还有在中央这一层还有一个特定的层次叫央企,在国资里,实际控制人阶层有这4层次,这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打交道的第一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叫中间层公司SPV,在中国现在逐渐增多,在国外非常流行,全世界每一年新办公司里面,有个数据说全世界每一年新增的公司60%都办在几个岛上,为什么?

就为了交易的需要,就是我刚才说的,为了一个单一业务实现一个单一的业绩,组织单一的资源,有一个单一的团队。

这些都是公司的要素,为了实现这些要素的组合,就设一个单一的持股企业,这个企业就叫SPV,就是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的方便和实际控制权的方便,这是第二个层次。

在这张图里,G公司和Z公司有可能上升到以投资管理为职能的持股公司。

第三个层次叫运营公司,就是我刚才说的,有实际独立的业务、业绩、资源、管理团队,这4要素就构成了独立的运营企业。

我觉得前面的这些图大家都听明白的话,我有信心再提供一个数字,在座的可能对并购的了解就超过了50%,下面再讲跟并购理念有关系的三种并购类型,就是谁来并购,实践当中有三种投资人。

三、三种基本并购类型

(一)产业型并购

这个目的在于实业的业绩,对实业资源和实业业绩的控制,想要通过制造一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从消费者那儿得到报酬或者价款,实现盈利,是以这样为目的的,那这样的人叫产业投资人。

现在国资进行的大部分都是产业投资人,尤其是现在流动性比较泛滥,并且外围市场比较疲软,要大幅度增加内需时,目前来说我们进行产业投资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在流动性十多万亿民,至少一半以上都进入了非产业领域,进入了虚拟经济的领域,国家的经济虽然是在高速增长和繁荣,但穿上了红舞鞋,就不能停。

所以产业投资非常重要。

中石化和中石油是最典型的产业投资人。

(二)战略合作型并购

这个并购事实上有“购”没有“并”的意思,它主要追求的是这个投资能够产生关联效益,诞生性的收益,最典型的投资人就是目标企业的交易伙伴,比如说经销商或者供应商,蒙牛在它上市时,就吸收了200多家供应商、租给他地的人,它是租赁化的连锁经营,牛、地都是租来的,卖是通过经销商卖的,这是它的成功之处,什么资源也没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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