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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安全培训合集

“两票”管理及问题解析

“两票”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的安全票

墨菲定律:

凡是可能出错的事必定会发生。

海恩法则: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警示:

事故的发生可能就在一时甚至是一瞬间疏忽和怠慢。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抓重点事项,抓不可接受的事项

“两票”管理就是安全生产的重点事项,违反“两票”管理规定,就是不可接受的事项。

“两票”是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操作或作业的依据;通过“两票”管理最大程度减少直至杜绝现场作业行为的随意性。

工作票是检修作业的指令、条件及工作程序,是检修维护人员从事现场作业的依据。

操作票是运行人员改变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指令及操作步骤。

原则:

生产现场的操作必须使用操作票;检修作业必须使用工作票;检修维护人员只能使用工作票,运行人员只能使用操作票。

操作票:

防止运行人员误操作设备对人员造成伤害或设备损坏

工作票:

防止运行设备、系统与被检修设备隔离不到位造成对检修人员的伤害

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在操作或作业过程中,防止人员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使用工器具不当等对人员造成伤害

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继电保护措施票、有限空间作业措施票:

是工作票的附票,不能单独使用;是针对动火作业、动土作业、继电保护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作业,突出必须采取的重点防范措施。

操作票、工作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继电保护措施票、有限空间作业措施票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是“三措两案”在操作或作业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的具体体现。

如果发生事故,通过操作票、工作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继电保护措施票、有限空间作业措施票等票面的填写、相关措施的落实和管理,就可以直接判定责任。

运行人员进行操作的指令来源,一般有四种情况,必须使用操作票:

一是运行工况变化,需要进行操作的

二是电网需要改变运行状况的

三是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工作

四是检修作业提出的布置安全措施的

运行人员进行调整性的操作(即不涉及设备、系统的启动和停止操作),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检修人员进行作业的指令来源,一般有五种情况,必须使用工作票:

一是消缺作业

二是检修人员进行定期工作

三是设备、系统大、小修作业

四是设备、系统技改作业

五是起重、搭脚手架、保洁、动土、墙面粉刷、门窗或构建筑物修缮等

一个完整的电气倒闸操作内容应由“操作前检查→操作→操作后检查”等三个步骤组成的。

保护压板投退规定

保护压板:

保护投入压板、保护跳闸出口压板、保护切换压板投入保护压板前,必须测量保护压板上下口间的电压值,写入操作票内。

投入保护时,应先投保护投入压板,后投保护跳闸出口压板;护时,操作顺序相反。

保护切换压板情况应由电气一次系统的运行方式确定。

装设、拆除接地线规定:

一是装设接电线必须由两人进行,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二是装设接地线前,必须先验电,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三是拆除接地线、送电前,必须先测量设备和回路绝缘电阻,填入操作票内,测量确已合格,方可送电;四是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缠绕;五是操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六是在高压回路上工作,需拆除全部或部分接电线后方能进行的工作,必须由运行人员操作,工作完毕后,应由运行人员立即恢复;七是装设接地线时,应先装设接地端,再装设需要设备端;拆除接地线时,操作顺序正好相反。

原则上,需要运行人员做安全措施的作业,必须开具第一种工作票。

外委队伍作业,需要本企业人员监护的,必须把外委队伍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写在“工作负责人”栏中,本企业监护人员写在工作班成员处,注明第二工作负责人,或者在工作票票面增加“第二负责人”栏,本企业监护人员填写在此栏中。

不同工作需要同一安措(或使用同一组接地线)时,要在所有涉及的工作票上注明。

工作负责人离开作业现场,必须履行相关工作的移交手续;工作负责人离开作业现场时间达到2小时,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一级动火区:

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二级动火区: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120小时。

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对比检查。

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和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动火作业间断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检测可燃物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次日动火前(一、二级动火),应重新检测可燃物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其他必须注意的事项:

有限空间作业不仅要检测有毒气体浓度,还要检测氧气含量是否满足需要。

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责任必须明确和落实到位;监护人员必须掌握监护的具体要求、事项和标准。

必须明确提出标准票使用的安全边界条件。

危险因素分为危险人、危险条件、危险点

(1)危险人:

固有型危险人:

业务素质较差,没有单独完成或胜任能力的、生性鲁莽,冒冒失失、有妨碍作业的弊病者、生性迟钝

突发型危险人:

随着身心健康、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及其他周边环境的突发事件而暂时形成的,属于特殊时期特殊对待的人。

不易发现和控制。

积极型危险人:

紧要关头过分积极,只考虑工作成效和经济效益而忽略安全措施和自我防护意识。

(2)危险条件:

与时间、与环境、与气候和与工器具有关等。

(3)危险点:

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和行为等。

静态危险点和动态危险点。

危险点的成因:

伴随作业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危险点、伴随特殊的天气变化而生成的危险点;伴随机械设备制造缺陷而生成的危险点;因缺乏维修和检查,使机械设备生成的危险点、违章冒险作业直接生成的危险点。

综上所述,危险点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作业环境不良因素构成的。

危险点的特性:

客观存在性、潜在性、复杂多变性、可知预防性。

危险点演变成事故的四个阶段:

潜伏阶段,危险点已形成,但没有引起注意、渐进阶段,潜在的危险点逐渐扩大,但仍处于量变过程、临界阶段,潜在的危险点逐渐扩大,已进入导致事故的边缘、突变阶段,事故形成阶段,由量变到质变。

确定工作内容及流程、辨识危险因素、确定危险点、确定防范措施、落实措施、经验反馈等六个步骤。

分析人员的危险因素,重点分析身体状况、思想情绪、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足等,这些是首要的危险因素。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开票的解释:

现场发生如人员触电,需要立即停电解救;现场发生火灾,需要立即进行隔离或扑救;设备、系统运行异常状态明显,保护拒动或没有保护装置,不立即进行处置,可能造成损坏的。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每个岗位在工作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机制是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的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是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以及机构、人员职责的集成。

新安法中第21条、22条、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机构及人员职责;机构及人员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件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70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体系建设的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 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通报。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 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常见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氮气瓶、乙炔气瓶等。

4.起重机械

定义: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参数范围:

1)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常见起重机械:

通用桥式起重机、吊钩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港口轮胎起重机、台架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立体停车库、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等。

常见场(厂)内机动车辆:

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等。

影响主梁下挠的因素

1.超负荷运转;2.腐蚀;3.高温的影响;4.修理不当;5.对金属结构没有定期的检查和技术鉴定,对变形没有及时修理。

一、起升机构必须安装常闭式制动器,其制动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1.上升限位器的安装位置(或调整位置),应能保证当取物装置顶部距离定滑轮组最低点不小于0.5m处断电停机。

2.下降限位器的设置应能确保取物装置下降到最低位置断电停机,且此时在双联卷筒上每端所余钢丝绳圈数不少于2圈(不包括压绳板处的圈数在内)。

吊钩必须安装有防绳扣脱钩的安全闭锁装置。

起重机端梁上应安装行程限位器,并相应在大车行程两端安装限位安全尺。

四、桥式起重机每端梁的端部必须装有弹簧式或液压式缓冲

器,并在每条轨道末端承轨梁上安装止挡体﹙俗称车挡﹚,既能防止起重机脱轨掉道,又可吸收起重机运动的动能,起到缓冲减震并保护起重机和建筑物不受到损害的作用。

车挡严禁安装或焊接在轨道上。

五、大车车轮前方应安装扫轨板,扫轨板之下边缘与轨顶间隙为10mm,用来清除轨道上的杂物,以确保起重机运行安全。

3.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

(1)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任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4欧。

(2)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或木板。

3.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在无导电滑触线的一侧,由于条件限制而必须设置在滑触线一侧时,应设可靠的防触电的护板。

1.保险装置、闭锁装置功能应正常,不得随意解除。

6.除发生意外事件外,不得利用电机的突然反转来强制制动任何运转机构。

8.起重机每次运行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为保障安全,我国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

全过程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中,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是核心。

不得使用——非法制造的、报废的、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失灵的、有明显故障或者有异常情况等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填妥“注册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特种设备科,办理注册登记。

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维护保养工作。

提前一个月主动申报

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封存停用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到市特种设备科办理停用手续。

未办停用手续,仍要定期检验。

重新启用时应当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到市特种设备科办理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交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解体后报废。

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3.作业人员的职责

(1)熟悉所操作特种设备的技术特性、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以及安装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至少每月一次自行检查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维修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特种设备改造的,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两有证一检验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证(或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事先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或运行操作。

3.在上次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定期检验所需要的条件及资料,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工作顺利实施。

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

高空作业可分为四个级别:

1.作业的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的高度在5~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的高度在15~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的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高处作业;

凡在离地面2m以上进行的操作,称为高处作业。

所有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不论是专业人员还是临时工,均应执行操作规程。

1.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2.5米的最低安全距离。

3.高空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大件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件时应用绳索绑扎传递,严禁抛掷;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扣在上方牢固可靠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9.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高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必须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有物品堆放等主要部位还要设10cm高的挡脚板或设安全防护网

(1)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8米,横杆间距不大于1.5米。

脚手架地面支撑部分应做好防滑、防划伤的措施

工作面脚手架板应满铺,不应有间隙和探头板。

起重“十不吊”规定

(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下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6.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千斤顶分为机械千斤顶和液压千斤顶两种,原理各有不同。

若使用多台液压千斤顶顶升同一设备时,应选用同一型号的液压千斤顶,且多台液压千斤顶的额定起重量之和不得小于所承担设备重力的1.5倍。

 运行人员的“三熟”就是:

①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②热悉操作和事故处理;

 ③热悉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

“三能”是:

①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

 ②能及时地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

 ③能掌握一般的维修技能。

四懂:

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

三会:

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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