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的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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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的申请
关于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的申请
统战部、工商联: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商会对市场的规范,自律能力,发改和保护珍贵文玩,提高会员和广大藏友群众的鉴赏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文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有关章程和专门委员会管理条例,特申请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恳请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山西侯马文玩商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西侯马文玩商会
(草案)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商会对市场的规范,自律能力,发改和保护珍贵文玩,提高会员和广大藏友群众的鉴赏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文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本商会根据国家有关章程和专门委员会管理条例,决定成立山西侯马文玩商会,并制定本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是山西侯马文玩商会。
第二条:
本会由文玩经营业,专玩修复业及其它文玩行业有关的商人,鉴定家,研究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文玩行业和文化商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推动我市文玩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文化产业建议和商贸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侯马市工商联会会,登记机关是市民政局,并接受它们的业务指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是:
侯马市北方轻工城区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力
(二)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流。
(三)开展业务宣传和促销等活动。
(四)、开展市场行情调查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举办展览、展销、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开展鉴定古玩等法律允许的活动。
(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有关投诉;
(八)、处理法律或政府等有关机构授权处理的与古玩业有关的一切事务。
(九)、维护会员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十)、向有困难的会员开展救助、慰问、扶持等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其它人民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或本会各级组织、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作
出的决议、决定、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
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状会了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仓备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会员会费的调整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
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
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与本会有关的各项重要事情。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丁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
员会费为每人2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人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