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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旗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

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4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级别:

国家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它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级别:

省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国内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食物中毒事件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级别:

地市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旗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级别:

旗区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旗发生的Ⅲ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旗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旗食品安全委员会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旗委、旗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总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统一部署全旗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全旗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应对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全旗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分析总结全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全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审核全旗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工作报告;

(6)承担国家、自治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旗委、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日常办事机构

旗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措施,接收、整理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国家、自治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旗委、旗人民政府报告;

(2)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负责向旗委、旗人民政府提出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建议;

(3)组织制订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制订和修订本级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6)联系组建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

(7)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

3.成员单位及职责

(1)旗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旗委宣传部:

负责制订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3)旗委政法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4)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参与制定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对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5)旗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管理局:

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组织畜禽定点屠宰行业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旗监察局:

负责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以及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7)旗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8)旗教育局:

负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

(9)旗科学技术局:

负责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应急规划和计划有关科学技术的内容。

(10)旗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和处理等工作。

(11)旗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2)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3)旗农牧业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种养殖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预防和控制初级农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4)旗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危险因素的分析等

工作;负责饮用水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5)旗环境保护局:

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6)旗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

(17)旗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8)旗公共事务管理局:

负责因城区街头流动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19)旗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处理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20)旗水务局:

负责保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城市供水安全,以及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旗旅游局:

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组织、协调星级宾馆饭店、主要景区等旅游行业开展游客的救援、疏导等工作。

(22)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3)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流通领域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

(24)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设置及职能

一旦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旗食品安全

委员会根据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

要,视情况成立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称旗应

急处置指挥部)及办公室,实施对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旗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

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旗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

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

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它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

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

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旗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

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

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旗应急

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预测预警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旗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事故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它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所在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旗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旗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旗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事发地区所在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2.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及时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及市、自治区相关部门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旗药监、卫生、公安、质监、工商、农业、商务等部门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3.建立并加强与驻地部队、国家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毗邻省市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4.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旗人民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二)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4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I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Ⅲ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处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视情况成立相关行动小组,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区的旗人民政府现场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也应逐级报

请上级部门,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三)应急指挥与协调

1.进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区(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旗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旗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四)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农牧业、质监、工商、药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牧业、质监、工商、药监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五)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六)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报上级人民政府,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2.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3.旗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旗公共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

4.旗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二)灾害赔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三)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四)信息发布

1.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

2.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旗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并做好媒体现场活动的管理。

(五)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旗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旗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二)队伍保障

旗区分别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能够随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三)经费保障

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由旗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四)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

(五)医疗卫生保障

1.旗卫生局、旗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旗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旗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六)交通运输保障

旗交通运输局、地方铁路办公室、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

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

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七)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八)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旗应急处置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九)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搞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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