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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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即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矿山)。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四条全省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地下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六条地下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演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地下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作业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八条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投入制度;(4)安全例会和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地下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

建设方与承包商要按《安全生产法》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

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

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积极推进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由矿山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担任,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矿山应设立技术负责人直管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制定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企业应每三年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山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八条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防火、采空区监控等的技术管理工作。

水文地质复杂和有透水危险的矿山必须“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对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定期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台帐。

作业场所的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要限期整改。

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要安装有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没有设阻车器或挡车栏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斜井下部车场要建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地下矿山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要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设备设施,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二条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停产整顿的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矿山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第二十五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地下矿山企业关闭坑口,须进行闭坑设计,对闭坑后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闭坑设计及闭坑后预防危害的措施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年度检查制度。

每年3月底以前,企业要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提交检查的材料有:

(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三)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

图纸中须注明已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的位置、数量;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四)矿山机械通风风质、风量和风速定期检测记录;

(五)矿山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查记录;

(六)矿山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报告和记录;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清单;

(八)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整改情况;

(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矿山停产检修整顿和复产验收情况;

(十一)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十二)企业事故情况。

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隐患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项目不得少于30%。

对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

各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4月底以前将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矿山的开采方式、规模。

第三十条地下矿山企业要督促外来井巷采掘施工队伍及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外省施工队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其他市(州)的施工队伍到矿山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指定责任人,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地下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劳动和环保等部门严厉打击矿山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

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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