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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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docx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申办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项目名称: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1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2019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三)2019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四)2019年12月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

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如无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排污许可证发放事权与环境监管权一致,贵港市环保局负责本级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外排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方式及总量控制指标。

(判别依据为排污企业上年年度或近期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该监测报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由负责审批的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测费用列入环保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可以是监督性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或委托性监测报告)

(二)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和广西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产业政策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辖区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初次申请办理(与新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合并审批)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初次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二)原有持证项目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2、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申请

持证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1、填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份(样式见附件2);

  2、交回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提交关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说明持证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

4、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交工商局同意变更名称相关证明;

5、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工商局同意变更法人相关证明,原法人、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现场勘查、监测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审查通过,同意受理

附件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许可证编号:

贵环许第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经营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量等)

实际经营生产时间(小时/年)

项目建设性质

环评审批部门批文

项目竣工时间

环保验收部门批文

污染物排放现状(申请人填写)

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总量科填写)

污染

项目

排放

总量

排放

浓度

申请排

污事项

排放

总量

总量排

放指标

总量削

减指标

排放

标准

废水

□(划√)

CODcr

NH3-N

TN

废气

□(划√)

SO2

NOx

VOC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签字):

注:

1、单位:

废气量:

×104标立方米/年;废水、固废量:

万吨/年;其他项目均为吨/年。

废水中污染物浓度:

毫克/升;废气中污染物浓度:

毫克/立方米。

2、实际生产能力:

指验收时,

达到的实际生产能力。

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许可证编号:

贵环许第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经营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量等)

实际经营生产时间(小时/年)

主要原材料用量(吨/年)

用水量(吨/年)

用煤量(吨/年)

排放污染物(由申请单位填写,基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申报核准)

种类(划√)

□废水;□废气

排放总量

废水:

吨/年,废气:

万标立方米/年

化学需氧量:

吨/年,氨氮:

吨/年

总氮: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二氧化硫:

吨/年,氮氧化物:

吨/年

核发依据

年月日签发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表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签字):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许可证编号:

贵环许第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经营项目(实际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产量等)

实际经营生产时间(小时/年)

主要原材料用量(吨/年)

用水量(吨/年)

用煤量(吨/年)

排污许可证变更事项

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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