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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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

处罚

101

第一项: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三项: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项: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项: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1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六项: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七项: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2

第一项: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第二项: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三项: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四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五项:

紧急抢修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六项: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

处罚

103

第一项: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三项: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建设部令第139号

2005年3月23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04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5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6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7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9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110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12

擅自停止、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建设部令第138号

2005.3.2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3

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4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损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至(六)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

处罚

115

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唐山市人大

2000.5.19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6

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第四款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无故不能按期归还,恢复原貌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117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省人大

1995.7.8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118

第一款在市区内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款在市区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省人大

2008.11.28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饲养家畜、家禽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119

擅自在城市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5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

120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注: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在《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属于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七)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款第

(一)

(二)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五)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六)项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对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1

第一款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第二款不及时清扫和铲除积雪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不及时清扫和铲除积雪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122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十七条第二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规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拒不改正的,每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3

第二款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或者未按批准内容设置的;

第四款擅自设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已同意设置的牌匾标识的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唐山市人大

2013.7.29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擅自设置大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a≥4m或S≥10㎡】户外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的中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4m>a>1m或10㎡>S>1㎡】户外广告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a≤1m或S≤1㎡】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款擅自设置或者更改牌匾标识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124

施工作业不符合下列规定的: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开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

(三)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

(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

(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七)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并及时维修,维持良好运行。

震动设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设置的沟、坎等使车辆产生震动作用的设施,目的是使附着在车身的建筑垃圾等附着物通过震动及时掉落,避免车辆运行中污染环境;

(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九)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施工排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一)停工场地物品摆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回填土密闭苫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地面三米;

(十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四)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第一款第

(一)至第(十四)项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125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1992.6.28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008.11.28省人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26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唐山市人大

2013.7.29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依据《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由污染责任人进行清除,污染责任人自身无力清除的,可以委托保洁单位代为清除。

对污染责任人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泄漏、遗撒物为不易清除的混凝土、油脂等粘结类物质、酸碱类等腐蚀性物质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27

第一款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款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占用、损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

处罚

128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9

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与其他垃圾混倒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30

第一款不及时整修、清理、更换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事物造型等影响市容的;

第二款擅自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事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经批准但不及时撤除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大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规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2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

处罚

133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

(限于人行道范围)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主席令(第8号)

2011.4.22

全国人大(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34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

(限于人行道范围)

唐山市丰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至第十执法队、

法制科、

督查科、

财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章当事人

7日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规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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