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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和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不同类别的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产生严重破坏。

因此,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为适应生产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比较困难。

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眷帘等进行分隔。

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层数和厂房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各类厂房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1的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

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的消防安全性。

因此,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1的规定增加1.0倍。

汽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一量发生火灾,灭火救援难度大,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危害大,因此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宜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因此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2的规定增加1.0倍。

冷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规定。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

表2-5-3给出了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3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干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及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2-5-4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5的规定。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5的规定増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以避免对人员可能处于睡眠状态的卧室等造成直接影响。

机动车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第二节防火分隔

划分防火分区时必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面积及构造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危险区域之间、不同用户之间、办公用房和生产车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作为避难通道使用的楼梯间、前室和具有避难功能的走廊,必须受到完全保护,保证其不受火灾侵害并畅通无阻。

高层建筑中的各种竖向井道,如电缆井、管道井等,其本身应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应保证井道外部火灾不扩大到井道内部,井道内部火灾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

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区之内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

一、防火分区分隔

防火分区划分的目的是采取防火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应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疗养院建筑指医院或疗养院内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提供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的建筑。

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动能力受限,因此相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要高。

因此,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住宅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

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直方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在水平方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竖向,应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檻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

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三、设备用房分隔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的一种共享空间。

近年来,随着建筑物大规模化和综合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贯通数层,乃至数十层的大型中庭。

建筑中庭的设计在世界上非常流行,在大型中庭空间中,可以用于集会、举办音乐会、舞会和各种演出,其大空间的团聚气氛能显示出良好的效果。

中庭空间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①在建筑物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②多数以顶棚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③中庭空间的用途不确定。

(一)中庭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设计中庭的建筑最大的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破坏。

因此,当中庭防火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善时,有火灾急速扩大的可能性。

其危险在于: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

中庭空间一旦失火,属于“燃料控制型”燃烧,因此很容易使火势迅速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

由于中庭空间形似烟囱,因此易产生烟囱效应。

若在中庭下层发生火灾,烟火易于进入中庭;若在上层发生火灾,中庭空间未考虑排烟时,就会向下部楼层扩散,进而扩散到整个建筑物。

3)疏散危险。

由于烟气在多层楼迅速扩散,楼内人员会产生心理恐惧,人们争先恐后夺路逃命,极易出现伤亡。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

中庭空间的顶棚很高,因此采取普通的火灾探测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方法不能达到火灾爭期探测和初期灭火的效果。

即使在顶棚下设置了自动洒水喷头,由于太高,温度达不到额定值,洒水喷头也无法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①可能出现要同时在几个楼层进行灭火的状况。

②消防队员不得不逆疏散人流的方向进入火场。

③火灾迅速多方位扩大,消防队难以围堵、扑灭火灾。

④火灾时,顶棚和壁面上的玻璃因受热破裂而散落,对扑救人员造成威胁。

⑤建筑物中庭的用途不确定,将会有大量不熟悉建筑情况的人员参与活动,并可能增加大量的可燃物,如临时舞台、照明设施、座位等,将会加大火灾发生的概率,加大火灾时疏散人员的难度。

(二)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在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卷帘分隔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现代建筑中,经常采用类似幕帘式的墙板。

这种墙板一般都比较薄,最外层多采用玻璃、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观赏性较高的材料形成饰面,改变了框架结构建筑的艺术面貌。

幕墙工程技术飞速发展,当前多以精心设计和高度工业化的型材体系为主。

由于幕墙框料及玻璃均可预制,因此大幅度降低了工地上复杂细致的操作工作量;新型轻质保温材料、优质密封材料和施工工艺发展较快,促使非承重轻质外墙的设计和构造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然而在发生火灾时,玻璃幕墙在火灾初期即会爆裂,导致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垂直的玻璃幕墙和水平楼板、隔墙间的缝隙是火灾扩散的途径。

玻璃幕墙的防火措施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f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凸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3)为了阻止火灾时,火焰和烟气通过幕墙与楼板、隔墙之间的空隙蔓延,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如图2-5-1所示。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幕墙与每层搂板、隔墙处的缝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

需要注意的是,当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

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六、竖井防火分隔

楼梯间、电梯井、采光天井、通风管道井、电缆井、垃圾井等竖井串通各层的楼板,形成竖向连通孔洞,其烟囱效应十分危险。

这些竖井应该单独设置,以防烟火在竖井内蔓延。

否则烟火一旦侵人,就会形成火灾向上层蔓延的通道,后果将不堪设想。

高层建筑各种竖井的防火设计构造要求,见表2-5-6。

七、变形缝防火分隔

为防止因建筑变形破坏管线而引发火灾并使烟气通过变形缝扩散,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分区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防火膨胀密封件》(GB16807—2009)和《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09)等的要求。

第三节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是通过防火分隔构件来实现的。

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能把整个建筑空间划分成若干较小防火空间的建筑构件称防火分隔构件。

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

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对于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能在火灾初期和灭火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火灾在防火墙一侧蔓延到另一侧。

在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l.OO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被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二、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完整性要求的卷帘,由帘板、卷轴、电动机、导轨、支架、防护罩和控制机构等组成。

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墙体,特别是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因生产、使用等需要开设较大开口而又无法设置防火门时的防火分隔。

(一)设置要求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除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2005)的规定。

(二)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门。

建筑中设置的防火门,应保证门的防火和防烟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试验认证后才能使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

防火门按耐火性能的分类及代号见表2-5-7。

2)按材质:

可分为木质、钢质、钢木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

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一般为房间的疏散门或建筑某一区域的安全出口。

建筑内设置的防火门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员疏散和开启。

因此,昉火门的开启方式、开启方向等均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快捷开启,不会导致阻塞。

2)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

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6)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的规定。

(二)防火窗

防火窗是采用钢窗框、钢窗扇及防火玻璃制成的,能起到隔离和阻止火势蔓延的窗,一般设置在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墙上的开口或天窗,建筑内的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需要观察等部位以及需要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开口部位。

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分为固定窗扇与活动窗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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