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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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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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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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古矿、长平公司(含王台井区)、凤矿、成庄矿、寺河矿、赵庄矿、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岳城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标准
第四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五条矿井复工或复产前→制定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后→矿井排查治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自检合格后,矿长签字,并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生产处牵头,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矿井组织建设或生产。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六条各矿要加强对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生产处要做好复工或复产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集团公司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省煤炭工业局。
附表:
1、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2、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3、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复工(复产)验收
5、晋煤集团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审核表
表一(共5页,第1页)
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矿井名称(章)矿长:
年月日
序号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
排查结果
治理情况
备注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表一(共5页,第2页)
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表一(共5页,第3页)
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表一(共5页,第4页)
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表一(共5页,第5页)
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表二(共3页,第1页)
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矿井名称:
(盖章)矿长: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复工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一
资料
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建设项目有立项与开工审批文件,基建手续完备
建设矿井企业名称证明材料
制定了矿井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对职工培训等工作安排到位
施工队伍、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并签订了合同或协议
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
二
人员培训
领导机构健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
有组织、有计划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培训率100%,培训时间满足要求,并在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建档登记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配足配齐
三
提升系统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装有齐全的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有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
斜井运送人员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表二(共3页,第2页)
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四
一通三防
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局部通风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矿井风量满足生产需要,无微风、无风和瓦斯超限现象
矿井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测仪器能定期维护、校验、检定,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按规定填报瓦斯日报表,并有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巷道无浮煤堆积,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有粉尘的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井有火灾防治的措施和设施
五
机电
签订“双回路”供电建设协议,与矿井同步建设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表二(共3页,第3页)
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井下爆破
严格执行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存放制度,严禁购买、储藏和使用非法火工品
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井下爆破制度
七
通信
矿井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八
其他
按规定配足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巷道支护符合要求
矿井有完善的防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受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齐全
各工种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伤保险率均达100%
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保险费
表三(共5页,第1页)
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矿井名称:
(盖章)矿长: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复产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一
图纸
有符合要求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有符合规范要求的井上下对照图
有停产前上月末实测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有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图
有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有符合实际的供电系统图
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其他图纸
二
安全出口
矿井、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煤矿规程》要求
三
矿井提升
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调度绞车不得作为提升绞车使用,提升钢丝绳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并有记录
矿井运送人员必须使用运送专用装置,各项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并装设齐全的保护装置
巷道布置符合规范要求,采掘工作面支护齐全,严禁空顶作业,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
表三(共5页,第2页)
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序号
项目
复产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四
采掘
采煤工作面实施壁式回采,严格按批准的采掘计划进行开采,无超层越界和私采保护煤柱现象
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无超能力生产现象,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实现“一井一面”生产
采煤方法符合规范要求,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
有冲击地压的矿井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五
机电
有双回路电源线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保安电源,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供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供电线路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失爆
井下使用的矿用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属煤安标志管理目录内的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矿用主要通风机运行正常,附属装置齐全有效,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通风系统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实施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局部通风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表三(共5页,第3页)
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序号
项目
复产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六
一通三防
通风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计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
矿井风量满足生产要求,无微风、无风和瓦斯超限现象
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结果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测仪器能定期维护、校验、检定、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按规定填报瓦斯日报表,并有矿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善可靠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其他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属《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情况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必须采取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喷雾和洒水装置使用正常,巷道无浮煤堆积,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有粉尘的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表三(共5页,第4页)
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序号
项目
复产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七
防治水
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齐全完好,主要水泵房、水泵有效容量符合规定要求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本矿、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开采范围、积水情况、留好记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采掘工作面受水患威协,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进门和工业场地有防、排洪设施,每年雨季前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
八
运输
巷道净宽、净高满足运输要求,严禁使用三轮车运输
运输设备选型、安装符合运输要求,各种保护装置齐全,运输信号灵敏可靠
倾斜巷道运输有断绳、脱钩、跑车防护和挡车装置,数量满足要求,性能可靠
九
井下爆破
严格执行火工品领取、使用、回收、存放制度,严禁购买、储藏和使用非法火工品
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井下爆破制度
十
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齐全
有批准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落实,有记录
执行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在井口挂牌明示
表三(共5页,第5页)
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序号
项目
复产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及建议
验收意见
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十一
通信
矿井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十二
其它
按规定配足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C类的矿井,有整改方案,整改结果符合要求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装备充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装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保证正常运行
有组织有计划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培训率100%,培训时间符合要求,并在煤炭管理部门建档登记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持证率100%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