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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简明教程纲要

 

安全生产管理简明教程纲要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活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宏观经济、微观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就是要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都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

4、我国现有的职业健康安全、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等不同的提法,其内容都与安全生产或劳动保护的含义基本相同。

5、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6、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7、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8、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9、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0、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11、安全管理是企业的第一管理。

12、安全生产管理有9条基本原理。

重点有:

整分合原理(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13、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

1、工程技术对策;2、安全教育对策;3、安全管理对策。

1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5、“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16、“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17、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8、国家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9、从防止危险因素的角度出发,还应坚持如下(共计11项,前五项比较重要)原则:

1、消灭潜在危险的原则;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3、距离防护原则;4、时间防护(人处在危险和有害因素作业的环境中将时间缩短至安全限度之内)原则;5、坚持屏蔽原则。

20、专家提出危险性控制13原则(前五比较重要):

1、消除原则;2、预防原则;3、减弱原则;4、隔离原则;5、连锁原则。

21、1956年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国务院审议并颁发了三大规程。

22、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五项规定。

23、五项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现在为:

资金)措施计划。

24、五项规定仍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25、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定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6、《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最早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2年由《安全生产法》确认。

27、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二字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8、德国,国外管理理念:

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29、美国:

1、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2、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3、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30、美国:

在工作中,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时,就要停工,待消除后再工作;有违规情况,有3种处理方式:

1、口头通知;2、书面通知;3、如果不安全事件再次发生,该员工就要停工一天,在家认识考虑。

31、国内:

1、安全第一,质量第一;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32、安全理论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

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2、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4、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现阶段)。

3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4、考题内容除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外,还应根据每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增加不少于10%的新内容。

第二章:

法律法规基础

1、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

(有8大渊源)

2、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3、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法律为为: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4、行政规章分为二类:

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

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我们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

1988年6月20日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国际公约),不适用于香港。

6、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可违反的法律规定。

7、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8、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追究法律责任并不一律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加责任感。

10、法律责任的种类:

2、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

5、国家赔偿责任。

第三章: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1、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

2、项目部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制定防范措施。

3、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项目部各个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现全员性。

5、温暖季节宜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6、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

保存检查文件记录。

7、事故,是指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8、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

20类。

建筑施工企业易发生的事故占10种。

9、物体打击:

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10、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坍塌,为建筑业最常见发生的事故,占总事故总数的85%。

其中排名前三的是: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

第四章: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

对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危险因素;对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我们称之为有害因素。

2、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37小类。

6大类为:

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6、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4、各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依据承包工程的类型、特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找出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出危险源,列出清单。

5、对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

(一识别、二清单、三更新)

6、安全检查表方式:

为了查找工程、系统中各种设备设施、物料、工件、操作、管理和组织措施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事先把检查对象加以分解,将大系统分割成若干小的子系统,以提问或打分的形式,将检查项目列表逐项检查,避免遗漏。

7、施工现场必须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第五章:

国际公约

1、国际劳工组织,在联合国体系中,它是唯一具有三方性体制的组织,即:

政府、工人、雇主。

2、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劳工权益。

3、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2、理事会;3、国际劳工局。

4、我国是ILO(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5、我国已经批准了二十几个国际劳工公约。

重要的有:

1、第14号,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2、第19号,1925年(事故赔偿)平等待遇公约;3、第100号,1951年同酬公约;4、第138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5、第167号,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附录:

1、安全生产法当中,15次提到“安生生产条件”。

2、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6项职责。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措施费、安全费)。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行政管理部门。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两总两专七危险)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条安全生产条件。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2条安全生产条件。

(基本涵盖了所有的要求)

1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一条之1:

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14、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二条之e:

雇主一词指:

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者转包商。

1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二条之h:

“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者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

16、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八条之1:

凡两个或更多更好多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式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

17、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十三条之1:

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18、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十四条之4:

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19、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1、设计和制造良好;2、安装和使用得当;3、保持良好工作状态;4、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

20、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

1、采取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2、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2009年补充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录: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造型。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不报或者谎报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第三条: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或者重伤≥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重大事故:

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

✧较大事故:

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5000万元;

✧一般事故:

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节录,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项):

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施工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劳动力计划;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五方人员参加(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的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深基坑:

开挖深度5M及以上

✧模板:

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总荷载15KN/M2及以上,线荷载20KN/M及以上

✧起重:

非常规设备、方法,单位重量100KN及以上,300KN及以上,高度200M及以上

✧脚手架:

50M及以上落地式,150M及以上附着式和分片提升,20M及以上悬挑式

✧拆除、爆破:

码头、桥梁、高架、烟囟、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1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都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6、《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8、《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管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2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2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2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2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复核合格的,延期2年。

2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3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五个主体:

1、建设单位;2、总承包单位;3、监理单位;4、建筑施工企业;5、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降低情况,近下列标准执行: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二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前面两条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故事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期内,拒不整改,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其中有:

三暂扣,五吊销。

36、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是最大的隐患。

37、《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205:

施工现场: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施工项目建造活动的场所,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

38、《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302: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等三种评价形式。

39、《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305:

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性评价,它包括: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或由以上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40、《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601:

安生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

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

80分基本合格。

41、《江苏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工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机械设备和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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