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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合同通用标准

电梯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电梯安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年月日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编号:

)为依据,甲方就项目的电梯安装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内容

1、电梯安装工程。

2、安装工程地点:

(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安装(含安装设计费、脚手架租赁及使用费、措施费)、包安全防护、包质量、包通过验收(通过甲方及当地技术监督局、质监站验收及其费用)、包工期、包税费(含增值税)、包风险、包保修、包成品保护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电梯安装工程。

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2、结算方法:

安装数量以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工程工期

1、乙方应在安装工程开工后天内完成本合同的安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

双方同意按以下的第()种方式确定安装工程的开工日期: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进场开始安装工程;

2、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竣工日期。

3、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的安装工程施工场所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示的所有价格均应理解为含增值税价格):

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增值税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包括电梯现场装卸费、安装费、税费、搭棚费、包井道设施(含爬梯、井道照明等)费、吊装费、调试费、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及质监站验收的报装费、报检费、检测费等费用)。

(二)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安装工程款。

(1)货到现场安装前并经甲方开箱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电梯安装工程款的50%;

(2)该批电梯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当地技术监督局及质监站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电梯安装工程款的80%;

(3)自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验收完毕且甲方确认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纸、结算及当地技术监督局和质监站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经甲方初审后再上报XX公司最终审核意见为准,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

甲方支付该笔款项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质量保函。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安装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则甲方应不超过货物到工地并且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后30个月内付清该款项。

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

4、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

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

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第五条质量保函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向甲方提交总额为结算总价款的5%(百分之五)并且形式(或格式)符合甲方要求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银行质量保函(样本详见附件六)。

在乙方按照本款向甲方提交银行质量保函之前,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甲方同意。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银行质量保函的有效期应持续到保修期满28天后截止,如届时保修期尚未期满,在任何时间,银行质量保函的有效期将按甲方要求延长直至满足本款关于质量保函有效期的约定。

在约定的质量保函有效期之后,甲方即不应就该担保提出任何索赔,并应在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满后45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乙方。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按照上述质量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乙方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安装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规范依据为:

(1)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

(2)扶梯执行《自动扶梯制造安全规范(GB16899-2011)》。

上述规范如有修订,按本合同签订时的最新版本执行。

2、产品的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电梯井道验收合格,且甲方按照电梯供货合同(合同编号)的规定对到场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工程安装。

4、电梯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甲方即签发验收合格证明,以协助乙方办理技术监督局的验收。

5、甲方按上述第4项签发的验收合格证明仅为协助乙方办理技术监督局验收,不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

结算需通过甲方组织的正式验收方可办理。

6、电梯通过技术监督局和质监站验收之日后日内,乙方应书面向甲方申请正式竣工验收,甲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否则,视为乙方通过甲方正式竣工验收,甲方应向乙方办理合同结算;如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正式验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书面通知甲方,再由甲方按程序组织验收工作。

7、正式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件。

8、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如有关设备、设施需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则甲方可配合乙方对报验资料签字盖章,但不作为甲方验收依据。

交付使用仍以通过甲方人员到现场验收接管,并经甲方授权人员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盖章为准。

第七条保修条款

1、乙方就安装工程质量向用户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2、本合同工程的免费保修期为年(商品住宅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自安装工程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两年保修期内每月电梯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保修期内如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派员维修并在小时内维修完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

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维修,甲方有权通过质量保函开具单位扣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2次派员前往工程现场对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工程的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并且每次服务都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管公司签字认可。

4、保修期届满之日起,工程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5、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6、在保修期内因乙方电梯安装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

7、工程保修期满时,乙方负责整机免费检测及保养,并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

8、保修期满后,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在3小时之内赶赴现场维修。

乙方应当保全相关证据,故障排除后由双方进行调查,确定责任。

9、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为了减轻供需双方工作负担,由乙方免费为甲方人员培训(人员数量为每10台电梯壹名,不足10台以10台计)电梯的日常操作和紧急事故的处理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须及时通知乙方。

5、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6、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行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甲方未及时办理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安装资质证书。

2、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电梯安装并调试合格。

3、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

4、乙方委派为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须按约定工期施工。

6、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隐蔽的无效。

8、关于乙方提供发票的特别约定: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为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根据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所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验证或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到税务机关直接认证、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网上认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如不能通过认证完成甲方抵扣申报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货物委托运输凭证、货物验收记录等业务相关凭证供甲方查验,以证明专用发票的真伪。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及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合法,发票所列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品目、价款等各项发票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专用发票各要素漏项、错项等)、不合法(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导致甲方专用发票不能依法抵扣销项税款或被认定为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等税务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可抵扣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多缴税款的利息及一切相关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相当于虚假、违规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

上述赔偿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任何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减,如果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赔偿金及违约金。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外再另行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9、本工程所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若乙方未清运垃圾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乙方未按期通过验收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的,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任何应付而未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7、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甩项和乙方未按甲方下达的设计变更和洽商指令执行的施工内容,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则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若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或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的索赔、处罚或其他权利主张,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招致的一切成本和支出(包括律师费)以及甲方由此向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切赔偿、罚款或其他任何责任。

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与其损失相当的金额而不予支付。

第一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一条合同解除

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延期完工累计达10日;

(3)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但乙方在甲方给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

(4)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5)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持续超过30日的,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4、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向甲方移交至合同解除日期为止乙方已交付的所有产品文件和产品。

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向甲方移交至合同解除日期为止乙方已实施的工程。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撤离现场所有乙方的施工设备并将乙方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

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移交或移交完毕的,甲方可以迁出或售出乙方任何前述物体,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完工一样的违约责任。

6、在对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有关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时,需要乙方的配合,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以协助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7、因乙方发生本条第2款约定的行为,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果该解约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量,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90%和乙方进行结算。

因甲方发生本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100%和乙方进行结算。

如果甲方累计已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超过最终结算价款的,乙方应在结算完成后十日内将该超过部分款项返还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未返还款项的5‰/日的违约金。

第一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一十三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结算条款

14.1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在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出全部工程及竣工资料后,并完成档案管资料移交,甲方取得竣工备案验收表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及监理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要一次性报出,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

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内,甲方提出审核意见,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XX公司工程审核与成本控制中心审计并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结算以XX公司审定的造价为准,结算后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移交甲方,甲方有权将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示意图”、签字不全的竣工图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由上述情况引起的结算时间滞后的、由于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不符而引起的结算时间滞后的,均由乙方负责。

14.2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14.2.1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已完成审批流程的结算申报表;

结算书〔结算汇总明细表;合同;设计变更造价(附带详细变更前及变更后图纸);经济签证造价;结算书中电梯汇总表明细与合同书附带的造价明细顺序一致,否则由于核对时间过长而产生的结果由施工方负责。

各种设计变更造价及经济签证造价认价单必须经项目公司预算合约总监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必须经工程、设计部总监认可方可作为结算资料,其他要求也须满足XX公司关于变更签证的流程要求。

奖惩费用;

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及原材料试验、检测报告;

乙方所报送的各种资料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补做,且必须签字手续完备,不留空缺,不能代签,签字原件承发包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凭资料原件结算。

乙方所提交的结算或有关的资料并不直接成为本合同的结算,此等资料只能视为提供给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可按本合同的规定拒绝、认可或更改结算,甲方亦可要求有关的监理或咨询单位对结算提供意见;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首先可由甲方、乙方双方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仍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14.3工程竣工结算书

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估款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乙方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

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其他数据,乙方需加以配合提供。

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

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其所递交给甲方和监理的对任何变更的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14.4工程结算协议书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工程竣工结算书的最终结算价格以XX公司审定的造价为准,甲、乙双方按此结算价格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最终结算协议书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最终结算总价,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

第十五条通知

15.1本协议规定的通知均应以中文的书面形式作出。

15.2各方均应按下列地址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

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及通讯方式,应至少提前七(7)日通知其他各方,修改信息在其他各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如未接到其他各方的改变通知,则通过当面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往下列地址的通知在下款规定的时间后即应视为已送达。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15.3通知以专人手递方式当面送达的,则以收件人接收通知时为送达时间;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则以寄出后第三(3)日为送达时间。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其它

1、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6、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共件):

1、附件一:

廉洁协议

2、附件二:

质量保函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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