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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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docx

假冒注册商标罪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会从公安移送到检察院,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整个阶段走完(包括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两个结果:

起诉或不起诉。

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起诉,移交法院处理;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在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不收案(俗称疑罪从挂,本文暂不探讨)。

对于律师而言,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应当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阅卷,及时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视案件情况区别处理),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尽力争取不起诉,让案件终止于此。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假冒注册商标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专门收集了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并结合过往的办案经验,总结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24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期为后续案件提供方向性指引。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下面分别阐述。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

个人未参与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无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2:

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益

无罪辩点3: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4:

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5: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6:

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7:

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

犯罪时间较短、数额较小、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无罪辩点2: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3:

自首,侵权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4:

积极退赃、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5:

犯罪数额刚刚超过追诉标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如实供述

无罪辩点6:

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7:

获利较小、从犯、如实供述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达到入罪标准;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

无罪辩点2:

涉案产品数量不清,无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无罪辩点3: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缺乏证据证明

无罪辩点4:

受人指使参与犯罪活动,但未全称参与主要犯罪活动,经过一次补充侦查,未能查清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无二次退侦的必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参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追诉条件

无罪辩点5:

实际侵权的品牌和数量不清

无罪辩点6:

一次补充侦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

无罪辩点7: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上明知

无罪辩点8:

证明参与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9:

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未达到追诉标准,其他销售下线未查明,其他销售数额不清,因此其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假冒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不清

无罪辩点10:

证据间无法印证,行为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排除知假买假的可能,无法确定涉案价值

具体分述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

个人未参与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无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诉刑不诉[2015]95号

要旨:

薛某某未参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

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益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要旨:

山东**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经理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有限公司不起诉。

无罪辩点3: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4:

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公刑不诉[2015]203号

要旨: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公刑不诉[2015]338号

要旨: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

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7]14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生产的行为,但主观并不明知系假冒产品,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7:

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6]9号

要旨:

**公司未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公开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其真实使用的“**”图文商标未经注册,**公司不享有专用权。

曹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未经公司许可擅用公司名义订购、销售公司商品的行为确有不当,但其主观上没有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

犯罪时间较短、数额较小、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诉刑不诉[2015]69号

要旨: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该工场原是玩具加工厂,后因生意状况不好才加工生产假冒索尼品牌的记忆卡进行销售,时间比较短,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数额较小,且生产的假冒记忆卡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郑某某属雇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

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要旨:

被不起诉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无罪辩点3:

自首,侵权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公刑不诉[2015]344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生产的侵权服装大部分未流入市场,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4:

积极退赃、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公诉刑不诉[2015]24号

要旨: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

犯罪数额刚刚超过追诉标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如实供述

不起诉决定书:

狮检公刑不诉[2015]321号

要旨:

鉴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犯罪数额刚超过追诉标准,且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

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公诉刑不诉[2015]27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7:

获利较小、从犯、如实供述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18]130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获利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

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达到入罪标准;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16]6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不起诉人孙某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达到入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中检刑申复决[2016]1号

要旨:

姚某某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案经补充侦查两次后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

无罪辩点2:

涉案产品数量不清,无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5]10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参与包装、销售假冒××牌草堂香礼盒装猪肉脯的数量不清,无法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无罪辩点3:

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缺乏证据证明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5]10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未达50000元,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3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4:

受人指使参与犯罪活动,但未全称参与主要犯罪活动,经过一次补充侦查,未能查清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无二次退侦的必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参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追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16]9号

要旨: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受他人指使参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活动,但未全程参与主要犯罪活动,且经过一次补充侦查,未能查清其参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且无二次补充侦查必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参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诉条件。

无罪辩点5:

实际侵权的品牌和数量不清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6]17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类某某参与了类某甲组织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但实际侵权的品牌和数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

一次补充侦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6]4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已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7: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上明知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15]2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泰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不起诉人房某某主观上明知“**”系注册商标,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主观上明知科瑞达公司生产的惠普中性硒鼓用于假冒惠普品牌硒鼓,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

证明参与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二刑不诉[2017]4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仁怀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运输及非法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9:

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未达到追诉标准,其他销售下线未查明,其他销售数额不清,因此其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假冒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不清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刑不诉[2018]245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被查扣的假冒品牌洗洁精货值25970元,未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其他销售下线未查明,其他销售数额不清,因此其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假冒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0:

证据间无法印证,行为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排除知假买假的可能,无法确定涉案价值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8]85号

要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李某甲供述于2012年间生产了1000副假冒“GUCCI”品牌的太阳镜,但现仅查获960副,且未找到其供述中下单的巴基斯坦人以及当时生产该部分眼镜的工人,无法印证该部分事实;2.现场查获了4800副假冒“OAKLEY”品牌的太阳镜以及印有“OAKLEY”字样的模板,但李某甲始终否认生产,亦未有其他证据证实李某甲生产了上述太阳镜;3.根据李某甲的供述,下单的巴基斯坦人到其工厂内,双方均确认对方未取得注册商标“GUCCI”的授权文书,且太阳镜的价格为2、3元一副,不能排除知假买假的可能性。

而在知假买假的案件中,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价格计算更符合实际,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本案中,现未能鉴定出假冒商品本身的价格,无法确定涉案价值。

故认为,本案依照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写在最后:

1.在三大类不起诉案件中,法定不起诉的比例是最小的,但是横向对比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法定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占比不算少。

这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会“犯错误”,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犯错误都是组织、个人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事情。

所以,如果案件被批捕了,审查起诉阶段是帮助侦查纠偏的最好时机。

律师通过尽职尽责的阅卷和会见,及时发现不构成犯罪的线索和证据,通过约见检察官、递交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让案件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

2.存疑不起诉也是不起诉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理由,这同样需要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案件应当达到的证据标准娴熟掌握,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共性要求和具体罪名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个性要求,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有深入洞察和实务经验。

3.律师在阅卷后认为证据已达到上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核查是否有自首、是否初犯、销售数额多少、获利多少、认罪态度如何、是否退赃、是否取得谅解等等,在此基础上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以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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