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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doc

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资金、技术,更需要稳定的人才队伍。

如何稳定自己的人力资源体系,使自己的人才团队发挥优势,更强有力地支持企业竞争与发展,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关注的重点。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把员工老年生活保障提到日程上,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最终达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目的。

正是企业和个人的这种需求,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把企业年金与企业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考虑,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列为员工激励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和激励作用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在国际上,企业年金一般被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作为员工整体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范畴。

在我国,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即企业基于社会责任所提供的“递延工资”,以供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费用。

(二)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过去,我国的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大,很多企业的养老保险、子女教育等员工福利都完全由企业承担。

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的实施,相当部分体现福利的社会职能都要从企业剥离出去,实现社会化运营,这样,企业需要新的激励机制。

具有社会养老、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功效的企业年金就能较好地实现福利、激励与企业发展的多重结合。

由于企业年金是企业和员工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型企业激励机制,它与企业员工的服务时间长短、工作岗位不同、贡献大小有关,对稳定企业的人才队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企业年金制度是着眼长远,它通过养老保险的补充、薪酬的延期支付,在企业和员工间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不但使员工老有所养,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员工竞争、追求效率,形成双向激励,增强企业与员工的联动效应与凝聚力。

二、用系统分析方法分析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系统原理是管理学中的重要原理,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物、信息组成的系统,任何管理都是对系统的管理,没有系统,也就没有管理。

系统原理的重要应用便是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是指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并处在一定环境下的有机整体。

其本质是“过程的复合体”。

系统分析的方法就是要了解系统的要素、分析系统的结构、研究系统的联系、把握系统的功效、弄清系统的历史、研究系统的改进。

企业年金应该以国家职能、企业薪酬管理两个角度为出发点,将这两个角度看作是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用系统分析方法来分析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一)从国家职能角度探析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在企业年金这一系统中,从国家的角度分析企业年金,可以将企业年金激励作用分为两个构成要素,分别是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两部分。

这两部分都可以为企业员工带来激励作用。

第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建立实施的一种优惠政策。

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员工和企业共同缴费,虽然看上去是员工当期货币工资有所减少,但是这笔资金的所有权还是归员工所有,只是延期到了退休以后,并且职工不用为当期这部分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大大减轻了员工的负担,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员工带来了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延期支付,而且由于退休金比档期工资少所以也降低了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的税收政策采用的是EET模式,费用缴纳和投资收益都免税,年金的支取需要纳税,如果员工一次性支取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所以由于国家职能作用对企业年金的税收采取优惠政策,给员工带来了很多的益处,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第二,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

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

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最重要的特征是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虽然企业年金基金收入能够带来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增加,也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但只要企业选好投资管理人,谨慎选择投资组合,企业年金的收益还是很高的,这样大大鼓励了人们到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工作,这也是吸引和留住企业人才的一个激励措施。

(二)从企业薪酬管理层面探析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在企业年金这一系统中,企业年金制度是人力资源人员激励的一种方式,而薪酬是激励员工的最重要的方式。

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增加员工的薪酬水平,而薪酬水平跟企业年金等级制度密不可分。

因此,从企业薪酬角度分析就要从企业年金内部的等级制度出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要素,分别是技术、职务、工龄年龄。

通过不同的要素,不同企业年金等级的方式来增加员工努力工作的信心和积极工作的热情,从而达到激励作用。

第一,技术等级标准。

技术等级是对员工担任某项工作所应具备的劳动能力的技术规范文件,将员工的职务执行能力作为划分企业年金等级的重要依据。

企业通过对员工进行职务分类、职能分析、职能评价等步骤来确定员工的职能等级,最后确定职能年金制,也就是根据职能等级制定职能年金表,作为发放企业年金的依据。

职能年金表的制定促使员工不断地努力工作,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从而不断提高技术等级,不断提高企业年金。

反过来,就是企业年金的建立,激励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上进的信心。

第二,职务(工种)等级标准。

通过职务评定将职务与职务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出来,职务等级的高低是与职务年金金额标准直接对应的。

职务越高,企业年金金额标准就越高,因此职务等级可以促进员工为提高自身职务等级不断地提高自身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也是企业年金激励作用的一个表现。

第三,工龄年龄等级标准。

企业年金的建立是要解决员工的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必须涉及到员工的工龄和年龄,因此年金等级制度建立中员工的年龄和工龄肯定影响到员工所享受的企业年金水平。

企业员工的年龄和工龄也与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挂钩,体现了公平原则,这样无形中给员工签订了隐蔽的“契约性合同”,因为员工为了拿上足额的企业年金会安心的留在企业,而不会到处跳槽,这样不但员工安心稳定地工作,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这种双赢的局面是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

根据赫次博格的内部和外部激励双因素理论,当养老金福利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以绩效为基础,巨大的激励作用将由此产生。

企业年金正是提高了员工的养老水平,通过对员工的技术能力、职务等级、工龄长短等因素划分员工类别及层级,来综合评价不同类别、层级员工的平均贡献大小,根据不同层级员工的贡献大小为每个层级确定相应的分配系数,贡献越大,系数越大,企业年金越高,养老水平越高。

所以将职工年金待遇的高低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挂钩,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经营,调动劳动积极性。

三、结论

在目前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无论从国家职能还是企业薪酬管理来说,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都是在共同发挥着各自优势,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因此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是很强大的,它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这就要求我们进行企业年金的探讨时,不仅要注意整体的系统研究,而且不能忽视不同角度对企业年金激励功能的研究。

利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不同要素激励作用的分析,使我们对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有一个更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让我们更加重视企业年金的重要性。

 

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比较研究

关健词:

企业年金营运模式养老信托

 

 摘要:

世界各国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可以大致划分成直接承付模式、模式、基金会模式以及养老信托模式四大类。

不同类型模式实际上正是适应了不同层次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才表现出各具特色的活力。

只要这些模式能够互相配合,就能够共同支律起补充养老保津的大任。

因此,对企业年金运管模式优劣的最终选择权应该当之无愧地属于。

 

一、直接承付模式

 

 直接承付模式是企业直接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

这种模式中的养老金可以由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基金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从当期利润中支付。

采取直接承付模式的多是一些大型企业和行业,其目的在于更直接地控制和使用基金,因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大部分将于本企业的股票。

该种模式下,企业一般通过内部的资金和部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而象实际操作中精算、与投资管理等涉及到较强专业领域的工作往往委托给相应的专家或机构来完成。

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依然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设计成DC和DB型两种。

由于参加计划的人员局限于本企业,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受益人只有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养老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时间稳定。

因此,从运作原理上,该模式类似于私募基金。

 

二、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是指企业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团体保险合同,将企业和个人资产以缴费的形式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取得保险公司养老保障承诺的一种形式。

在团体年金保险中,企业以团体投保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险,形式较为灵活。

作为投保人的团体组织,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核算的团体。

被保险人往往是团体指定的在职人员,不仅包括单位正式职工,还可以包括临时工等其他人员。

由于采用集体参保的方式,团体年金保险的承保低,较大规模的团体年金保险还可以通过参保人员和保险公司的协商机制灵活地制定合同条款。

 

三、基金会模式

 

 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戈与社团法人相对应,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典中。

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物权概念上的分歧,后者并没有完全对等的法律概念,类似的概念是所谓的公益信托。

我国民法上并无财团法人的位置,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一般而言,财团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组织性,尤其对规模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业,更为有利。

基金会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独立运作原则,基金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基金会仅享有在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二是社会监督原则。

 

四、养老信托模式

 

 该模式建立在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有关规定,养老基金作为受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稳定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

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个不可追及性,一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一旦信托合法设立,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消、宜告破产时,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则信托继续存续,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才终止。

二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消、被宜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相区别,受益人过失不可追及信托财产。

 

五、几种模式的综合比较

 

 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选择,我们很难简单地得出哪种模式最优的结论。

企业年金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真空中的抽象的经济机制。

实际上,各种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都只能根植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土壤,反映一定的文化存在,同时又与其存在紧密的关联,在关联与互动中演化出千姿百态的具体的年金计划形式。

 

 但是,如果把这些不同的模式放在具体的尺度下考察,还是可以看到它们在这些指标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

我们选择的尺度是:

对计划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同资本市场发展的互动关系;计划运营的交易成本等。

 

企业年金的营运模式比较研究

(2)

 1.对计划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比较以上几种运营模式,对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利益保护最完善的当属于养老信托模式和基金会模式。

在两种模式中,都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同雇主财产以及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分离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独立性使得其有效地隔离了破产风险。

尤其在养老信托模式下,在信托关系发达的国家,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年金机构,专业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种中介组织之间,通过信托和法律关系加以规范与约束,各主体之间也有相互监督的职责。

 

 相比之下,合同模式和直接承付模式下,企业或雇主的行为容易损害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对计划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相对较弱。

在保险合同模式下企业以购买团体险的方式将企业资产转移到保险公司,实际上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发生的是一种交易关系,企业得到的是以合同方式为法律凭证的收益承诺,保险公司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运用的资产,尽管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来看,保险公司将企业投保保费看成是必须到期偿还的一种负债,但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

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主要服务功能,并且完全依靠保险公司通过内控制度建设来进行风险管理,管理方容易出现风险和管理风险,出现违约或难以履约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直接承付模式中,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无法同企业的自有资金相独立,挤占挪用基金资产就无法在制度上加以防范,同时,对基金资产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督都不够充分,其基金的安全性要更差一些。

 

 2.同资本发展的互动关系

 

 综合各个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的,养老信托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

首先,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强调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资本市场形成一股强大的群体监督力量。

其次,在信托模式中,形成了以受托人为核心,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受托人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业绩遴选业务外包对象,从而有利于建立竞争性的金融市场。

第三,信托型制度可以极大地刺激新型金融产品诞生和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

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与企业年金之间必然出现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而后者必然将前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3.计划运营的交易

 

 毫无疑问,养老信托模式下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下对资本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要求较高,故此,该模式的交易成本是最高的。

 

六、中国企业年金营运模式选择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以上三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的主流模式是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养老信托模式。

 

 目前国内的各金融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积极开拓企业年金市场。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在承担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应该说已大致具备经营条件,并在全国各地均有一定业务基础。

但由于、金融市场改革时间不长,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其现有法律法规、业务经营范围、行业规范成熟度等因素分析,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分别占有不同的优势。

 

 考虑到目前中国基本养老制度仍未定型,处于发展演进过程;国内金融市场落后,金融工具匾乏;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缺失等诸多因素,企业年金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段曲折的过渡发展阶段。

在这个阶段,除了主流的养老信托模式之外,直接承付、保险合同、基金会等模式也一定有其发展的空间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在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个金融机构需要仔细甄别各自所具有的不同领域的比较优势,认真作好市场细分和目标客户定位。

把各自的比较优势逐步发展成各具特色的年金运营模式,还需要各个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种优势,在适度竞争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共同创造多元化的年金运作模式,推动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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