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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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中标人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不得低于所投项目成本。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准备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

(三)初步评审;

(四)详细评审;

(五)澄清、说明和补正;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编写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从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和管理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至少须有一名具备工程造价师资格。

评标委员会设立多个评标小组时,招标人可在每个评标小组派1名代表。

第八条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初步评审

第九条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初步评审包括以下部分:

(一)形式评审。

包括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是否唯一等。

(二)资格审查(仅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适用)。

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信誉、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响应性评审。

包括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拦标价以及投标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四)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仅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时适用)。

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等。

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或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评审判定为不合格。

(五)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仅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适用)。

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六)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仅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适用)。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其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初步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逐一对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四)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十一)有证据证明投标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详细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按以下办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有效的投标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法评标。

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分别为:

技术标占20%,商务标70%,综合标10%。

1.技术标(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

  ①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a主要施工方法(16分);

  b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

  c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

  d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 

  e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f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h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i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0分); 

  j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2分)。

  ②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12分);

  ③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8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

  施工组织设计评标得分少于70分,则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书面说明评分理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商务标(100分)

(1)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工程总价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为废标。

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的五天前公布。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机构应具备工程所需的造价咨询资质,并保证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

①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②施工设计图纸;

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⑤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3)评标价。

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总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F%)。

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F%)为评标价。

F%--投标竞争下浮率。

F取值宜为0—5的整数。

下降的F值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4)商务标的总报价得分(100分):

①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2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

K=100-[(Q-q)/Q]×100×2(0≤K≤100)

②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但不高于拦标价时,每高于1.0%扣3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

K=100+[(Q-q)/Q]×100×3(0≤K≤100)

以上公式中:

K—得分,Q—评标价,q—投标报价。

  3.综合标(100分)

  

(1)项目班子配备(60分)

  ①项目经理(20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只承担本工程的,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②项目经理经验(20分)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③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10分)

  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④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0分)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和业绩,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工期(20分)

  ①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②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3)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20分)

  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②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二)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第五章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四)评标结果;

(五)废标说明及废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七)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二十二条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第六章定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评标纪律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导致投标产生不公正评审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

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投标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

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如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损坏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省国土资源厅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的方式进行处理。

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投标;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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