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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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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适用本规定,按各自的技术监察规程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引用的文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

(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八)《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

(九)《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

(十)《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十一)《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全员参与管理的压力容器管理模式;

(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四)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司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验、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

(六)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检查各单位装置运行管理,保证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三)根据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以保证压力容器按期检验。

对不能按时倒空影响定期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负责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

(四)负责组织制定延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监控使用措施;

(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公司人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

(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

(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等有关法令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压力容器的制度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参加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申报工作;

(四)负责年度定期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并按公司的指示进行相关工作;

(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的注销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六)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安全附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

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

第三章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等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

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及时全部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文件、资料的齐全,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活动。

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4.1.4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压力容器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为控制新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公司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

第二十二条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的审查,保证验收质量。

经验收,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

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

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的产品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验。

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二十五条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经公司技术验收的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4.1.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八)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负责人签署批准。

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结冰、介质温度和压力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组织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

第三十四条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16MnR、高强钢储存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建立对工作介质中腐蚀介质的含量定期分析制度,并严格控制腐蚀介质含量。

第三十五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者修理的,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恢复使用时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用。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进行封存,在封存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持有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六章压力容器的改造与维修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告知。

第四十条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

第四十一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使用单位应采取修理改造、更新等措施,合理控制在用3级压力容器数量,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

第七章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第四十二条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单位中执业。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进入公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的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在公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到期情况和装置停工检修计划及时安排到期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工作。

各使用单位每年1月份向公司设备管理部上报年度应检压力容器明细表。

公司设备管理部编制公司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明确检验要求。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第四十四条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公司检验计划按有关规程要求逐台编制检验方案。

使用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大型关键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查。

检验单位不按公司规定逐台编制检验方案或检验方案未经审查认可,不准在公司实施压力容器的检验。

第四十五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定期检验周期的确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的规定执行。

检验单位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向使用单位通报受检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初步评级情况,并结合压力容器所在生产装置检修周期,合理确定检验周期。

第四十六条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查出需要处理的缺陷,限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以便于及时安排修理。

装置开工后,除去特别原因确实对检出缺陷不能及时安排修理的情况,不允许有4、5级压力容器出现,检验单位必须在装置开车前通知使用单位。

第四十七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检验完毕后,一般设备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大型关键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完整的检验报告。

对确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存档,使用单位二份。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

第四十八条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单位同意,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审批,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延期,或可实施RBI。

对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无法及时更新,可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运行到该容器更新。

其办理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出合于使用评价的书面申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二)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

包括:

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三)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的检验机构必须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评定报告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价人员出具,经评价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人代表批准;

(四)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第八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

第五十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

第五十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第五十三条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由使用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校核。

第五十四条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在线校验。

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

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场确认。

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

第五十五条安全阀使用单位具备安全阀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没有校验能力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

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

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第五十六条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方可安装使用。

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

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五十七条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

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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