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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

篇一: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二)原则:

除合同法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四)、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

1、虚构保险事故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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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解除

?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例外: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F43

?

(3)受益人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3、年龄不真实的解除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F32

?

4、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

?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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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解除

?

7、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解除

?

1)保险合同转让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应尽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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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尽安全责任的解除

?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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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解除

?

(1)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直接后果为被保险人丧失合同保障,还有可能附带产生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合同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时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失效的,应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篇二: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法》第42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篇三: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

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

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

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弃权规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不可抗辩原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0、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这一原则。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只有在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下列情形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八、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

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

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

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

案例:

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5月28日至5月30日。

20XX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

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

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

二是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

投保人谎报、制造“军情”

案例:

20XX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

20XX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械制造企业所称的被盗事件是虚假的,是企业由于经营不景气而骗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就此作出了不予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机械制造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应退还保险费5万元。

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机械制造企业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依法保险人不但可以拒绝其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还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5万元保险费不予退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机械制造企业的诉讼请求。

有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点例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规定中,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对象是“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而不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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