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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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

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

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寿险〔2007〕335号)设立、管理和评估的投资账户。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连结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第三条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应当具有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投资单位价格。

在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情形下,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为保单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乘以历史最高单位价格乘以约定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保单连结多个投资账户的,保单账户价值应当将保单在各个投资账户中的价值加总计算。

第四条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费用外,保险公司对于变额年金保险还可以收取保证利益费用,即保险公司为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而收取的费用。

保证利益费用可以按照保单账户价值或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一定比例,并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期权定价模型或随机模型,审慎确定参数进行合理定价。

第七条变额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为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的退保费用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审慎评估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可能导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降低风险。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的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投资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应对变额年金保险采用的管理模式、数量模型、模型参数及投资实施,建立适当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办变额年金保险的,除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应采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管理模式有:

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二条本办法认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称风险资产指具有一定市场风险或违约风险,流动性良好的资产。

无风险资产指无违约风险或违约风险极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章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一个无风险资产账户。

该账户应独立于投资账户,并能够单独核算,账户资产按照市价估值。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负债情况(保单持有人持有的投资账户单位数)计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持有的投资账户多头。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所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相关参数,构建投资账户空头(内部卖出投资账户单位)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内部买入无风险资产)相结合的资产组合,模拟保单约定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三)保险公司按照本条

(一)和

(二)确立的投资账户多头和投资账户空头应当统筹考虑,并通过买入投资单位或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实现。

(四)保险公司应动态调整投资账户多头、投资账户空头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多头间的头寸,以适应现金流变化,并对冲面临的主要风险。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五)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账户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与无风险资产账户实际头寸与模型头寸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条变额年金保险应当对冲的风险至少包含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并对波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组合对冲管理,不得影响各投资账户的正常运作与单位价格的计算。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采用基于无套利理论的期权定价或随机模拟模型,并据以进行产品定价及对冲管理。

保险公司应以布莱克-斯科尔斯(Black-Scholes)模型为参考,选取适当的分布函数产生经济情景及相关参数,并说明所选分布函数的合理性。

第四章固定乘数平衡模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应设立投资账户。

该投资账户下应明确划分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乘数平衡,是指根据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模式。

(一)投资乘数基于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流动性、公司的风险偏好等合理确定,在动态调整中应固定不变。

(二)价值底线等于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在计算当日的现值。

贴现率以无风险资产收益率为基础确定。

(三)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本条

(一)和

(二)确定的投资乘数和价值底线,计算风险资产目标头寸,并据以动态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头寸。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投资乘数×(账户价值-价值底线)。

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不得超过账户价值。

动态调整评估频率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四)公司应确定偏差容忍度,并据以调整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头寸。

这里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资产的实际头寸和目标头寸的偏离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产品外,应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并提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采取批次销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批次销售,是指在约定时段内进行集中销售。

约定时段不得超过3个月。

采用批次销售的,每一集中销售期均应设立一个对应的投资账户。

销售结束后,投资账户应封闭,但发生赔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条采用批次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约定销售期结束后的某日为投资开始日,该期间承保的保单将从该日起集中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需在产品申报时进行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需在投保书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其对应投资开始日。

第二十五条采用批次销售的,销售期间资金的投资活动仅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销售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为投保人所有,销售结束后应按各投保人的资金数量及投保时间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采用批次销售的,集中销售期间退保的,应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

第五章责任准备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条变额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由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和保证利益准备金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八条单位准备金、非单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计算非单位准备金使用的现金流不应包括保证利益收费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为保证利益准备金建立适合的评估流程,明确职责,并保证准备金评估流程切实实施。

总精算师需要依据审慎性原则选择准备金评估的模型、评估假设,定期更新评估假设并对结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负责。

第三十条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证外,保证利益准备金应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较大者:

(一)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

1、计算方法

(1)在每一个情景下计算该情景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①在从评估日至保证期满的整个预测期内,预测在未来每个时间点的G值和账户价值,以及在未来每个时间点发生的保证利益收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营运成本和总部费用。

预测时间点的G值在保证触发前为保单账户价值,在保证触发后为保单保证的利益。

保单提供最低年金给付保证的,保单保证的利益在保证触发后为最低年金领取标准的精算现值,评估方法和假设遵循有关精算规定。

时间点间隔不大于一年。

各时间点的累计缺口金额(

)为以下二者之和,即

a)该时间点预测的G值(

)减去预测的账户价值(

)的余额,与零的大者,即

b)从评估日到该时间点,各时间点与保证利益相关的佣金(

)、营运成本(

)和总部费用(

)按无风险利率(

)的累计值,减去保证利益收费(

)按无风险利率的累计值。

②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是评估日的各时间点累计缺口金额精算现值(

)中的最大值。

,其中

中考虑了死亡率和退保率。

(2)重复上述过程,为每一情景建立“最大累计缺口现值”,

(3)基于“最大累计缺口现值”计算条件尾部金额,

①对所有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按降序排序,条件尾部金额是排名前30%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计算时,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不得为负,所有小于零的最大累计缺口现值会被设置为零。

2、账户价值的预测

(1)保险公司应至少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流动性强的指数,为货币市场类资产选择可观测的收益指标。

(2)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指数和收益指标选择适合的随机模型模拟。

(3)公司内各独立投资账户可依据投资策略,由不同的指数或收益指标建立模拟账户来模拟投资账户的随机变化,并审慎的设立拟合度标准,定期验证拟合度。

(4)预测账户价值时,采用评估日投资账户各类资产实际的配置比例,并在整个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如果公司采用固定乘数平衡模式,且已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账户内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该比例应该按约定方法随情景调整。

显著的成本应计入累计缺口金额计算中的运营成本。

3、模拟情景

(1)最少使用1000个情景。

(2)每个情景须至少按年模拟指数或收益指标的变化,情景可模拟至所有保证期满,如果情景结束后还有未来保证责任,该部分责任对准备金评估不应产生实质影响。

(3)需要对情景进行校验。

权益类指数的最低校验标准如下表所示,情景校验不需要通过所有的校验标准,总精算师需要审慎的判断未通过的校验标准不会对准备金计算产生实质影响。

其他指数或收益指标的校验标准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性原则制定。

分位点

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十年

2.50%

0.63

0.49

0.42

0.40

0.38

5.00%

0.70

0.56

0.50

0.48

0.47

10.00%

0.76

0.66

0.62

0.61

0.62

90.00%

1.42

1.97

2.54

3.25

4.32

95.00%

1.56

2.33

3.18

4.11

5.77

97.50%

1.68

2.68

3.79

5.12

7.58

校验标准表示期末权益类指数分布对应分位点下的模拟值上限。

如一年期、2.5%分位点的校验标准0.63表示在1000个情景中不少于25个情景,权益类指数在一年末价值不高于起点价值的0.63倍,则可以通过校验。

(4)不同资产类别间预期收益的协方差不得为负。

(5)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和方差满足风险市场价格关系。

(6)情景中除无风险利率外无均值回归假设;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长期均值和回归速率需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4、分组评估

可以将风险特性相似的保单分组评估,但不可以相互抵消降低准备金。

5、对于不依赖情景的假设由总精算师依据审慎原则确定

(1)明确区分最优估计假设,和针对估计不确定性的风险边际。

设定风险边际时对各假设应整体考虑。

(2)折现率使用评估日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3)死亡率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使用相应保守的经验生命表。

(4)可以审慎地使用动态假设,但当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时,动态退保假设不可以高于下表

保证利益/账户价值

小于110%

大于等于110%

退保假设

2%

0%

6、计算各年年末的累计缺口金额时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

公司对冲策略不影响准备金计算。

(二)静态精算评估法

1、基于未来法,按照以下标准情景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其它情景计算。

标准情景是指在评估日各类资产价值下跌1倍标准差,然后按照各自的平均收益率增长。

标准差和平均收益率由模拟情景产生。

并且,权益类资产标准差不低于30%,平均收益率不高于5%。

2、

,其中

为t时刻按照标准情景下跌后的保单账户价值,APV(Chg)为账户中除保证利益收费外的其他收费的精算现值,

为保证利益的精算现值。

3、折现率采用标准情景中的平均收益率。

4、评估死亡率应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5、静态精算评估法可以考虑再保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对于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评估,根据上述蒙特卡罗模拟情景将未来最低身故保证利益高于账户价值部分的精算现值减去未来相关收费的精算现值的余额,与零的大者。

对所有情景计算出的上述值按降序排序,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保证利益准备金为排名前30%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章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条变额年金保险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给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二)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三)投资乘数

(四)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五)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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