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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多元动力基础

——一种权力衍生论的解释

刘欣

2013-1-2116:

51:

30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京)2005年04期第101~114页

  【作者简介】刘欣,社会学哲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上海200433)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用以解释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机制的“权力衍生论”。

作者认为,在放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公共权力除了以再分配权力的形式发挥作用外,其中一部分还衍生成权力精英牟取私利的“寻租能力”,并以与再分配权力不同的机制对阶层分化产生影响;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市场能力也在阶层分化中起着作用。

因此,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共同构成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基于此论的关于收入分配的研究假设,得到2003年取自武汉的抽样调查资料的支持。

研究结果表明,权力衍生论比“权力转移论”和“权力持续论”都能更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社会的精英循环/再生现象。

  【关键词】权力衍生论/市场转型/分层机制/权力持续/寻租能力/市场能力

  

  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中分层机制的变化,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关注。

争论的焦点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层机制,在市场转型中是否具有连续性的问题。

相应的问题是,在市场转型中,社会阶层,尤其是精英阶层,是循环的还是再生的。

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一种“权力衍生论”的新解释。

本文旨在阐述权力衍生论的基本解释逻辑,并以2003年取自武汉的抽样调查资料,从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对基于这一理论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和讨论。

  一、已有研究的理论争辩、含混之处以及本研究的目的

  对上述问题争论的出发点是泽兰尼对计划经济分层机制的解释。

他认为,“再分配”与“市场”作为两种经济整合制度,会因其所嵌入的社会经济形态不同而对不平等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在福利资本主义国家里,市场作为主导性的经济整合制度是阶层分化的主要根源;国家再分配则具有平等化的效应。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再分配作为主导性的经济整合制度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具有市场性质的交易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再分配所导致的不平等。

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在于,再分配者通过劳动力和产品的“非市场贸易”,从直接生产者手中获得生产剩余,并在再分配这些剩余时偏向自己而形成不平等。

因此,在生活机遇上享有优越地位是同再分配权力相联系的。

(注:

I.Szelenyi,SocialInequalitiesinState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parativeSociology,1-2(1978),pp.63-87.)

  针对市场转型所导致的分层机制变化,学术界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注:

更详细的讨论,参看刘欣《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

理论争辩的焦点和有待探讨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

“权力转移论”或“精英再生论”者认为,市场转型导致了分配权力向市场领域的转移,带来了新的分层机制,新的经济精英可以通过市场渠道走向社会上层;干部权力在阶层分化中的作用会不断式微(注:

V.Nee,ATheoryofMarketTransition:

FromRedistributiontoMarketsinStateSocialism.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54(1989),pp.663-681.);只有有技术的权力精英才能继续停留在社会上层,而无技术的权力精英则是输家(注:

I.Szelenyi&E.Kostello,OutlineofanInstitutionalistTheoryofInequality:

TheCaseofSocialistandPost-communistEasternEurope.InM.C.Brinton&V.Nee(eds.),TheNewInstitutionalisminSociology.NewYork:

RussellSageFoundation,1998,pp.305-326.)。

“权力持续论”或“精英循环论”者认为,再分配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层机制具有延续性,昔日精英在市场转型中将继续处于优势阶层地位(注:

Y.J.Bian&J.Logan,MarketTransitionandthePersistenceofPower,AmericanSociologyReview,61(1996),pp.739-758;W.L.Parish&E.Michelson,PoliticsandMarkets:

DualTransformation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1996),pp.1042-1059;A.G.Walder,LocalGovernmentsasIndustrialFirms:

AnOrganizationalAnalysisofChina'sTransformationEconomy,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1995),pp.263-301;A.G.Walder,MarketsandInequalityinTransitionalEconomies:

TowardTestableTheorie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1(1996),pp.1060-1073;A.G.Walder,MarketsandIncomeInequalityinRuralChina:

PoliticalAdvantageinanExpandingEconomy,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67(2002),pp.231-253;X.G.Zhou,EconomicTransformationandIncomeInequalityinUrbanChina,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5(2000),pp.1135-1174;李路路:

《制度转型与分层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宋时歌:

《市场转变中的精英再生与循环》,《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

  然而,对中国现实的研究和观察显示,无论是无技术的权力精英还是有技术的权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注: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孙立平:

《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李强:

《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6—41页;孙立平、李强、沈原:

《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近中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分层》,第42—75页。

)。

权力转移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当前中国的情形。

权力持续论虽然断言权力持续发挥作用,但对发挥作用的机制,却缺乏令人满意的解释(注:

参见刘欣在《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

理论争辩的焦点和有待探讨的问题》中的讨论。

)(注:

参见刘欣在《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

理论争辩的焦点和有待探讨的问题》中的讨论。

)。

有关研究对以下问题的认识是含混不清的:

公共权力是否等同再分配权力?

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他们为什么能再分配?

笔者提出的“权力衍生论”试图在澄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新理论来解释转型期中国阶层分化的机制;同时,这一理论也能够更清楚地阐明,为什么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在迄今为止的市场转型中都还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势地位。

  二、理论建构

  “权力衍生论”试图将关于权威结构的分析(注:

M.Djilas,TheNewClass.NewYork:

FredrickA.Praeger,1957.)与产权制度分析(注:

Y.Barzel,EconomicAnalysisofPropertyRight,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D.C.North,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NewYork:

Norton,1981.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ChangeandEconomicPerformance,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S.Pejovich,TheEconomicAnalysisofInstitutionsandSystems,Boston:

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95.A.G.Walder,PropertyRightsandStratificationin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A.G.Walder&J.C.Oi,PropertyRightsintheChineseEconomy:

ContoursoftheProcessofChange,inA.G.Walder&J.C.Oi(eds.),PropertyRightsandEconomicReforminChina,StanfordCA:

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9,pp.1-25.张维迎: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1995年;《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的奇迹:

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2002年;《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9年。

周其仁:

《产权与制度变迁:

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结合起来,并借助索伦森基于产权交易的租金概念(注:

A.B.Sorensen,TowardaSounderBasisforClassAnalysi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05(2000),pp.1523-1558.),来扩展泽兰尼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观点(注:

I.Szelenyi,SocialInequalitiesinState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I.Szelenyi&R.Manchin,SocialPolicyunderStateSocialism,inG.Esping-Anderson,L.Rainwater,andM.Rein(eds.),StagnationandRenewalinSocialPolicy,NewYork:

M.E.Sharpe,1987,pp.102-139;I.Szelenyi&E.Kostello,OutlineofanInstitutionalistTheoryofInequality:

TheCaseofSocialistandPostcommunistEasternEurope.),从而发展出一组关于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机制的理论命题。

  “权力衍生论”的制度主义的基本前提设定是,社会分层机制作为制度化的不平等的再生机制,总是嵌入在既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制度安排之中,并由这些基本制度安排来解释的;在现代社会里,产权的所有制形式,以及国家权力与产权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像再分配、市场这样的经济整合制度,都是从基本制度安排中衍生而来的(注:

这样的前提设定不同于泽兰尼的理论出发点。

他在波兰尼(K.Polanyi)的理论基础上,把市场和再分配看作既定的经济整合形式,看作转型经济中机械并存的成分,而对二者的深层制度基础及其在转型经济中的结合方式,都没有进一步分析。

有关泽兰尼与波兰尼理论之间的承袭关系,参见刘欣在《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

理论争辩的焦点和有待探讨的问题》中的讨论。

)。

权力衍生论特别指出,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下,公共权力除了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外,还在分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衍生成寻租能力;而这两种权力表现形式为其享有者带来优越生活机遇的机制又是不相同的。

  下面结合改革前后中国社会经济形态制度安排的特征及变化,来阐述权力衍生论的基本解释逻辑。

在分析中国改革前计划经济的分层机制之前,需要交代一下租金概念。

  租金指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项的那一部分。

租金的产生是由于缺乏供给弹性。

而供给弹性不足,既可以由生产要素的自然性质所导致,也可以由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所导致(注:

J.M.Buchanan,RentSeekingandProfitSeeking.InJ.M.Buchanan,R.D.Tollison&G.Tullock(eds.),TowardaTheoryoftheRent-SeekingSociety.Texas:

TexasA&MUniversityPress,1980,pp.3-5.)。

从微观过程看,租金产生于产权交易(注:

Y.Barzel,EconomicAnalysisofPropertyRight;A.B.Sorensen,TowardaSounderBasisforClassAnalysis.)。

每个人都享有产权,而人们为了使自己的资产获得最大化收益,总会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自己所控制的资产。

生产或服务的实现,常常还需要借助自己所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要使用他人控制的资产,有两种基本途径,即购买或租用。

而他人所控制的资产的供给因其自然属性或垄断可能是有限的,想要租用或购买这些资产使用权的人必须付出高于这些资产成本价的价格。

因此,租金是由阻止他人实现其所控制资源的最大收益中获得的利益,它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对资产供给的控制能力,是资产收益中超过其市场竞争价格的那一部分收益(注:

A.B.Sorensen,TowardaSounderBasisforClassAnalysis.)。

  中国改革之前,计划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有两个主要特征:

(一)政权、产权合而为一,各种生产资料高度垄断在政府手中并以行政性的委托—代理方式经营。

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生产资料归全民或集体所有,但这样的所有制是通过国家代表人民实现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所有制(注:

J.Kornai,SocialistSystem:

ThePoliticalEconomyofCommunism.Princeton,NJ:

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2.)。

国家作为规定着公共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其自身并不能行使这些权力(注:

据诺斯的观点,制度不同于组织。

国家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界定了公共权力行使的规则;但政府作为国家制度的执行者或国家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则是一个组织(D.C.North,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道·诺斯:

《制度变迁理论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夏季卷)。

)。

国家权力是通过行动者政府来实施的,而政府作为科层组织又是由各级官员组成的。

国家作为一个庞大的资产所有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将这些资产委托给他人来管理。

于是,各级政府和干部通过任命厂长、经理,委托他们经营公有企业,由此形成一个由中央到企业具体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人的多级等级体系。

尽管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典型是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将资本以契约方式委托给代理人即企业家来经营;而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情形下,国家是通过行政性而非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将企业委托给厂长、经理经营(注:

张维迎:

《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

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林毅夫:

《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

  

(二)人力资本产权因行政权力的限制而残缺不全(注:

周其仁:

《产权与制度变迁:

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

)。

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产权残缺,是德莫塞茨产权意义上的残缺(注:

德莫塞茨认为,产权具有可分割的属性,是一个由使用、收益和转让权构成的权利束(H.Demsetz,TowardaTheoryofPropertyRights,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57(1967),pp.347-359)。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的完整产权应当包括个人对自己的人力资本的使用、收益和转让权利。

)。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制度前提,就是劳动力属于劳动者,可以自由买卖(注:

马克斯·维贝尔(M.Weber):

《世界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

),并通过自由交易来保护产权不受侵犯。

在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国家通过户籍、劳动人事制度以及供应再分配物资渠道的限制,使人力资本产权失去自由交易的可能性,其使用、收益权也不完全属于劳动者,从而导致人力资本产权残缺。

  在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下,国家在以行政方式配置人力资本并决定其价格时,人力资本便以“非市场贸易”而不是“自由市场契约”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经济剩余以“国家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存在(注:

周其仁:

《产权与制度变迁:

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

)。

如果我们将“利润”看作是在产权独立于行政权力、在市场议价机制中形成的,是各种资产产权的市场交易结果,将“国家租金”看作是在国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垄断生产资料的产权,且人力资本产权残缺、并以行政方式决定价格的情形下产生的,是各种资产的产权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场贸易”的结果;那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干部作为生产资料产权的控制者因而也是再分配者,便是以“国家租金”而非“利润”的形式索取和再分配经营剩余的。

因而,国家权力不仅表现为索取剩余“租金”的权力,同时,也表现为分配这些租金的再分配权力。

权力精英作为再分配者,在再分配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费时,通过偏向自己(注:

I.Szelenyi,SocialInequalitiesinStateSocialistRedistributiveEconomies.)和政治忠诚者(注:

A.G.Walder,CommunistNeo-Traditionalism:

WorkandAuthorityinChineseIndustry.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6.)而导致不平等。

但是,由于国家“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和其他制度的限制(注:

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的奇迹:

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

),再加上禁欲主义意识形态的约束(注:

A.G.Walder,CommunistNeo-Traditionalism:

WorkandAuthorityinChineseIndustry.),国家租金权力在当时并没有普遍转变为权力精英牟取私利的寻租能力。

  那么,公共权力在改革中为什么衍生成了寻租能力呢?

在“分权让利”和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公有经济的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了变化。

改革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有资产仍然以多级委托—代理模式经营,但这种模式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

“放权让利”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集政权、产权、再分配权于一身的情形。

然而,在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上,改革并没有真正实现政权与产权的分离。

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并没有放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控制权(注:

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的奇迹:

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吴敬琏:

《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

)。

虽然,“放权让利”的初衷在于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收益权,然而,与经济分权并行的行政性分权,却使原本由国家控制的产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在改革中转移到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实到企业。

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一旦拥有这些权利,便不会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是利益取向与中央一致并被动贯彻中央计划指令的附属机构,而是转变成一个具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

地方政府一旦从管辖企业的产权控制和剩余分享中获益,政府以行政方式对企业的干预就不可能切断(注:

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

因而,在国家不放弃公有经济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可能根本改变国有资产以委托—代理方式经营的基本模式。

所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国有资产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既具行政性又具一定程度的契约性。

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有资产产权的代理、各级政府对国家权力以及产权的代理等,就具有行政的性质,而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承包合同等就是契约性的。

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政权与产权之间的独特连接方式。

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获得了双重角色,它既是产权规则的制定者,又是产权的所有者(注:

A.G.Walder,LocalGovernmentsasIndustrialFirms:

AnOrganizationalAnalysisofChina'sTransformationEconomy.)。

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为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衍生成寻租能力留下了空间。

  

(二)市场是嵌入在既有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

中国的改革与苏联和东欧激进变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渐进式地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注:

林毅夫、蔡昉、李周:

《中国的奇迹:

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

)。

这样的改革是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信念下进行的,它所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而,改革维护了政治体制的连续性(注:

孙立平:

《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

)。

在政治体制连续、国家不放弃国有资产产权的前提下,中国的市场化始终是在国家权力的支配下进行的。

而理想型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以产权私有制和国家权力外在于产权为特征(注:

S.Pejovich,TheEconomicAnalysisofInstitutionsandSystems.)。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它界定并保护私有产权不受侵犯,并外在于产权交易,是市场的守夜人;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制度或规则(注:

R.Coase,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8.);人们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产权获得最大化经济利益(注:

R.Swedberg,PrinciplesofEconomicSociology.Princeton,N.J.:

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3.);因而,人们的生活机遇主要是由市场能力决定的(注:

韦伯的“市场能力”指物品在市场上可能成为交换物的程度,而市场能力是由竞争者所能提供的资产或服务所决定的(M.Weber,EconomyandSociety,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78,p.82)。

吉登斯进一步认为,市场能力是以人们所占有的财产,所拥有的教育、技术和劳动力为基础的,是“个人可以带进讨价还价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品性”(A.Giddens,TheClassStruc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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