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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焦电厂

2017年9月

第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全面提升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和控制员工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焦电厂所属各部门员工、临时工以及外委项目务工人员。

3职责

3.1安检科

3.1.1是焦电厂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1.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培训。

3.1.3组织研究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措施。

3.1.4负责组织开展安全、作业环境评估。

3.2生产技术科

3.2.1负责落实全厂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3.2.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综合办

3.3.1负责有关职业病的宣传和防治。

3.4企管科

3.4.1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4.2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的工伤管理、劳动保险等劳资管理,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4.3负责安排员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档案。

3.5各车间

3.5.1厂所属各车间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5.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兼职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5.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4管理内容和程序

4.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1.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厂长负责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安检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各项管理制度。

4.1.3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责任制。

4.1.4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认证工作。

4.2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4.2.1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2.2对从业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进行确认,并进行安全、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3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4.3.1组织员工结合本岗位开展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行为风险、环境风险),共同参与查找危险点,形成风险清单。

4.3.2分析实际情况和鉴别风险危害程度,确定控制目标。

4.3.3实施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按照制定的管理程序和标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按照风险控制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4.3.4评估和完善管理体系。

组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管理文件。

4.4安全健康防护

4.4.1新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的内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报请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4.4.2有安全、职业健康和卫生危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4.4.3提供个人使用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功能和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

4.4.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压、泄流区。

4.4.5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

4.4.6.1高处作业。

4.4.6.2脚手架组装和拆除。

4.4.6.3使用风钻等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4.4.6.4作业场所空气中甲醇、有机磷、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浓度超标的作业。

4.4.6.5高温、压力容器的检修作业。

4.4.7对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或更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4.8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4.4.9建立监测台帐,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的高粉尘、高噪音、高温、化学有毒品等工作场所,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4.10各部门应建立人员安全健康档案,并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根据体检情况,将不适合高危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调离。

4.4.11各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应急处置预案。

4.5信息报送

4.5.1每年10月份,各部门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及措施报厂安检科。

4.5.2发生职业安全健康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报安检科,安检科根据安全委员会指令,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5.1.1职业安全健康风险辩识不清,采取的措施不力。

5.2关键控制

5.2.1组织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安全、环境状况进行认真分析,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部门对工作现场开展检查、评估、认证。

5.2.2采取针对措施,降低安全与职业健康的风险。

6专业术语及缩略语

6.1职业安全健康:

为企业从业者在从事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免受安全、环境带来的健康威胁而进行技术、设备、教育、组织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2职业卫生:

是研究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规律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措施。

7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7.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焦电厂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管科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管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和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检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安检科应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定期请在永城市安监局备案,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焦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厂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焦电厂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焦电厂全体员工、外委施工人员。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焦电厂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焦电厂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各部门和外围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焦电厂安检科,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

5.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焦电厂安检科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8.发生危害源泄漏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焦电厂安检科汇报情况。

说明事故发生的进展程度,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9.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10.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11.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第四章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焦电厂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焦电厂各部门、外委单位。

二、各部门职责

1.安检科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企管科会同安检科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安检科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各部门要利用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各部门要利用班前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企管科通知安检科,并由安检科组织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叉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1)为了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厂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一般“三违”人员由厂安检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减少和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各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2、安检科应会同生产技术科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3、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4、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运行设备。

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防护检查,运行中做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3)运行人员对使用的设备,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4)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5)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期试转,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6)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志。

7)时刻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设备、管道、地面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8)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5、维护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设备维护人员对所承包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运行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2)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3)认真执行机组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设备维护部应严格按照《工作票管理制度》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焦电厂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委单位。

2.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企管科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进行采购。

4.安检科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

其职责是:

1)负责确认所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其确认内容是:

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

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

3)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

5.各部门负责按照发放标准配备本部门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同时监督本部门员工按标准进行佩戴。

6.各部门作业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关防护用品。

7.各部门应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

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上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

9.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企管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对应经失效的防护用品应向企管科申请报废,并进行补发。

10.企管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分发个人防护用品,并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登记入账,对非易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采取以旧换新的办法。

11.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1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单位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13.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和岗位

1)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

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

2)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

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

3)安全帽的使用规定:

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外委单位、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

4)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

5)工作鞋的使用规定:

所有生产、维护检修的第一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高空安装、检修作业时必须穿防滑防护鞋。

6)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

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叉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

7)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

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

8)自吸式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

9)口罩和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过滤式防毒面具。

14.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时。

由安检科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

15.各班组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电气防护用品。

柜内存放的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以备作业时使用。

使用后放回原处。

1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检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17.公司配备的防护用品

序号

种类

作用

单位配备

1

头部护具类

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和挤压伤害

 安全帽,分Y类(一般)和T类(特种)一般情况下,我公司配备Y类的安全帽即可。

2

呼吸护具类

用于作业人员的防尘、防毒和供氧

 一般棉纱口罩、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等。

3

眼、面护具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脸部,防止异物、紫外线、电离辐射、酸碱溶液的伤害

焊接眼面护具面罩、焊接眼面护具滤光片及眼镜、防尘眼镜、炉窑护目镜和面具、防化学(酸碱)眼罩等。

4

听力护具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听力、降低噪声

隔音耳塞、耳罩等。

5

防护手套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手及其手臂

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焊工手套、耐温防火手套及各类袖套等。

6

防护鞋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足部免受各种伤害

 配备的鞋有保护足趾、胶面防砸、电绝缘鞋、防刺穿、耐酸碱、耐高温、耐油功能。

7

防护服类

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

配备的生产工作服有阻燃、防静电、防尘、防腐、方便工具携带等功能。

8

护肤洗涤类

用于作业人员作业后的清洁

洗涤剂、洗手液等。

9

防坠落护具类

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做好焦电厂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检科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在其内部设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的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流程,并经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3.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车间及皮带通廊内粉尘、脱硫回收系统毒物、车间作业场所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他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4.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5.对作业场所所有作业浓度、强度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求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

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监测结果要填报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6.安检科专职人员要协助取得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

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7.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安检科应建立好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

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止丢失。

9.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由生产技术部制订规划、提出改进方案。

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

10.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安检科应制定年度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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