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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特许权协议范本

 

**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

**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

 

**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特许经营协议(“本协议”)于2010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特许经营协议附件目录

 

1、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2、

3、政府针对垃圾供应的保底量承诺

4、

5、政府针对支付垃圾补贴费用的承诺

 

 

 

 

 

 

 

 

 

前言

1、**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项目”)。

2、

3、项目公司是**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项目而根据要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4、

5、**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6、

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特许经营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3,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份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项目

 

指**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其规模为年处理36.5万吨城市生活垃圾。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包括提供垃圾处理服务、上网发电等)、维护及移交**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利。

 

项目特许期

指从生效日开始30年的期间。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本协议及附件;

(1)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2)

(3)中标通知书;

(4)

(5)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6)

(7)融资文件;

(8)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0)

项目设施

 

指垃圾焚烧厂内与项目相关的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

(b)

(c)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d)

(e)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f)

(g)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h)

(i)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j)

垃圾焚烧厂

指现场位于**市,一期工程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6.5万吨的**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包括所有项目资产和项目设施。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a) 在生效日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 在生效日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造成:

(a) 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垃圾

甲方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垃圾。

 

担保协议

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与本协议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协议。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出口信贷机构。

 

融资交割

指发生以下事件的时间:

(a)乙方按照本协议和乙方股东的出资协议的要求收到股东认购股本的出资;及

(b)

(c)所有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并提交给了贷款人,包括首次提款的每项前提条件均已根据融资文件得到满足或被放弃。

(d)

融资文件

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成本变化

指乙方在甲方认可的变动后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合理和适当费用,与不考虑该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项目建设

指垃圾焚烧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竣工和验收。

 

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初步完工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8.2条。

 

变动

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垃圾焚烧厂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对垃圾焚烧厂的更新改造。

 

完工验收

指甲方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和本协议的要求所进行的测试和审核,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预定初步完工日

指自开工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

 

预定最终完工日

指自开工日起三十个月届满之日。

 

运营确认函

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确认项目已通过最终验收、可正式运营的文件。

 

特许运营期

 

指自开始运营日起至项目特许期限届满的期间。

开始运营日

乙方收到运营确认函之日。

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

 

电力公司

指与乙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企业。

 

剩余电力

指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电力在满足乙方自用后的部分。

 

购售电合同

指乙方与电力公司就剩余电力上网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指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协议。

 

垃圾处理服务费

指依据本协议附件1《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垃圾焚烧厂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垃圾焚烧厂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耗材、燃料、化学处理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垃圾焚烧厂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垃圾焚烧厂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d)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使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确使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

(e)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包括压力、温度、湿度、电压、频率、化学含量、排放标准、可燃易爆气体的限制要求。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终止通知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

(3)甲方及其所属和下属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任何区、县政府部门。

(4)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3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3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运营日

指垃圾焚烧厂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元:

指人民币元;

(b)

(c)条款或附件:

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

(e)一方、双方:

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f)

(g)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一周和一天):

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h)

(i)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j)

(k)“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l)

(m)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n)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

(a)甲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权利:

(b)

(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垃圾焚烧厂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如发现与本特许经营协议有不符,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i)

(iii)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的规定,甲方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iv)

1)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的监管;

2)

3)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4)

5)履行经营协议中法定义务和其他规定义务的监管;

6)

7)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8)

9)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监管;

10)

(v)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资产、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进行项目监管及后评价;

(vi)

1)经营状况评估,包括投资建设、资产状况、经营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估周期为二

(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2)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评估周期为五(5)年以上;

4)

5)专项安全评价,评估周期视乙方安全生产状况确定;

6)

7)经营状况评估、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

8)

(vii)甲方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iii)

(ix)在项目经初步验收后,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x)

(xi)从乙方购买垃圾处理服务的权利;

(xii)

(xiii)对项目建设期资金进行监管的权利;

(xiv)

(xv)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xvi)

(xvii)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取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xviii)

1)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2)

3)不履行项目设施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4)

5)擅自出租、质押、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项目设施、项目资产、项目特许经营权;

6)

7)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

9)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亏损严重,无法正常运营的;

10)

11)未取得规划批准,擅自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

12)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c)甲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义务:

(d)

(i)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但甲方按照此条对乙方的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应当履行获得所有批准的义务;

(ii)

(iii)在开工日前将项目土地提供给项目使用。

(iv)

(v)负责如第5.1条所述的前期工程,协助乙方解决材料及设备临时堆放用地;

(vi)

(vii)负责垃圾焚烧厂红线范围外的下列工作:

(viii)

1)完成供水管道、输送电线路、厂外道路、排水管线、渗沥液输送管线等厂外工程的建设工作;

2)

3)接纳固化、稳定化后的飞灰;

4)

5)接纳经乙方综合处理后剩余的炉渣;

6)

7)协调污水处理厂接纳经处理达标的垃圾渗沥液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8)

(ix)负责垃圾的供应,所供垃圾应系**市城区居民生活垃圾;企事业单位、商业铺面等生活垃圾及商业垃圾;公共场所、街道清扫垃圾。

(x)

(xi)按附件1《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xii)

(xiii)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xiv)

(xv)协调电力公司履行《购售电合同》。

(xvi)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权利:

(b)

(i)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焚烧厂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

(ii)

(iii)对垃圾焚烧厂外与本项目有关的的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

(iv)

(v)享有对项目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vi)

(vii)按本协议附件1《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viii)

(ix)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且电力可上网并获得收益,上网电量由有关部门测算电价时核定。

(x)

(c)乙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义务:

(d)

(i)承担垃圾焚烧厂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ii)

(iii)应及时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

(iv)

(v)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预定日期完工;

(vi)

(vii)在项目特许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不得从事与项目无关的营业;

(viii)

(ix)提供持续、安全、稳定的垃圾处理服务。

每个运营年度的运营时间(单机、单炉)在8000小时以上;本项目一期工程年度垃圾处理能力不低于36.5万吨,日均能力不低于1000吨;处理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达到国内领先,部分指标达到国际先进;

(x)

(xi)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垃圾处理服务;

(xii)

(xiii)环境保护义务。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xiv)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b)

(c)完成本协议第5.1条规定的前期工程;

(d)

(e)乙方依本协议获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f)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2.1条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3.2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乙方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或部分到位;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

(c)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文件的签署,且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如届时乙方不能完成融资,则乙方应自筹资金投入本项目建设。

(d)

(e)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f)

(g)本项目建设投资中,按附件10《商务方案》中的投资估算执行。

以静态投资总额万元为控制数,当乙方实际投资额不足控制数超过20%时,则甲方有权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详见附件1第7.3条);当实际静态投资额超过控制数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h)

(i)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而节约的投资部分(包括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投资总额调整其垃圾处理服务费。

(j)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22.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23.1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3.3乙方确认

(a)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但甲方在本协议内已明确承诺与保证的除外);

(b)

(c)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d)

(e)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它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f)

3.4不限制甲方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利。

第二章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

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a)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b)

(c)项目特许期30年(含建设期2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d)

(e)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垃圾焚烧厂的融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特许期期满时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

(f)

4.2特许期的延长

(a)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特许期可延长:

(b)

(i)因本协议22.1条(a)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

(iii)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iv)

(v)为保护在建设用地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的延误;

(vi)

(vii)本协议第12.7(b)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的延误.。

(viii)

(c)乙方在4.2(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特许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特许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期。

(d)

(e)延长项目特许期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f)

(g)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期。

(h)

4.3特许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a)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项目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

(b)

(c)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特许经营权、垃圾焚烧厂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益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d)

(e)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f)

4.4项目资产在项目特许期满后的归属

在项目特许期满前2年,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法律就项目特许期满后继续提供垃圾处理服务事宜同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后乙方再次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双方将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界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本协议特许期满后的项目资产归乙方所有(依据当时中国法律规定要依法重新招标的,从其规定)。

项目特许期满,若乙方就项目特许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重新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乙方应将项目资产的(a),(b),(c),(d),(e)项(见第3页项目资产定义)按期满时的现状无偿移交甲方,其它项目资产可自行处置,但须在期满后六十(60)天内搬迁完毕,逾期未搬迁的,视为乙方已自动放弃所有权,交由甲方处置。

乙方应保证在特许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或项目资产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特许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章前期工程

第五条前期工程

5.1前期工程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须完成下列各项前期工程:

(a)负责投资建设完成该项目的“四通一平”(即:

生产生活用水通,建设期施工用电通,污水处理管线通,1.2公里进厂道路通和平整的土地),“四通一平”的全部投资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并经乙方确认。

(b)

(c)甲方投资的“四通一平”建设资金(加上基准利息的基础上并增加2个百分点)总投资,在乙方正式开工后满3年内还清给甲方。

(d)

(e)协调环保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期的排水方案。

(f)

 

第四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6.1法律变更

(a)重要的法律变更

(b)

在项目特许期内的任何连续三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在剩余的项目特许期内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过壹仟陆佰万元(小写:

16,000,000.00);或在项目特许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叁佰万元(小写:

3,000,000.00),且该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二十(20%),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它法律变更或定期调价而得到补偿,则本协议第6.1条(c)款的规定可适用。

(c)通知和减少影响

(d)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第6.1(c)条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6.1(a)条规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e)取得补偿的权利

(f)

在第6.1(a)条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g)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h)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非法行为,乙方应有权按23.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获得和保持批准

(a)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b)

(c)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7.6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d)

6.3不干预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7.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a)股东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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