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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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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题目)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英文题目)
TheResearchonTheMechanismofCorporateGovernanceofRural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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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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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内容要求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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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外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全文翻译
导言
4月26日,中国美国商会在北京发布了2010年度《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虽然大多数在华美企仍然看好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但考虑到愈发严峻的监管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对其在中国的长期发展能力表示怀疑。
不少新的行业政策已经表现出保护主义的迹象,中国是否会在未来几年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及贸易合作伙伴的市场准入限制这一问题,引
外资的市场准入是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基础,标志着东道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
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实质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了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
无论是市场准入领域、审批程序、还是履行要求、外资比例等问题都与之相关联。
作为国际投资立法的重点,该问题受到各国投资者的普遍关注。
在双边和多边投资框架中规制外资市场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问题,更体现出缔约国在平衡本国经济主权与吸收国际投资方面的态度,因此外资市场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问题当然成为双边和多边投资框架的核心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东道国和未来的重要资本输出国--我国而言,研究外资市场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问题,对我国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方面WTO中美出版物案对我国采取“正面清单”的入世承诺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新的问题;另一方面,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负面清单”的做法又使我国面临新的挑战。
市场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问题的研究不但对于我国主动参与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有益,更对我国外资市场准入的政策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1章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基本理论
1.1.1国民待遇的概念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
在国际投资领域,对国民待遇最早的界定应追溯到1946年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简称哈瓦那《宪章》),它以整章的篇幅对外资待遇作了规定,即各国有权在合理条件下对本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所有权提出要求,并有权决定接纳外国国民新投资的条件,但应避免采取损害外国投资者各种权利或利益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行动;应当注意避免对境内外资采取歧视性待遇等。
虽然这些规定因为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而成了一纸空文,但它对国民待遇概念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Declarationon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Multinational国必须根据它们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其基本安全利益和履行有关和平与安全的义务的需要,在其法律、规章和行政惯例中赋予其领土内由另一成员国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符合国际法的待遇,并使其处于与国内企业在相同情势下同等优惠的地位”。
虽然作为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标准的阐述,这个概念在某些细节上还有待商榷,如它将国民待遇的主体限定为外国控制的企业,但它有力反驳了将对国民待遇的叙述程式与国民待遇具体概念混为一谈的做法,对国民待遇概念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
此后,1992年9月25日,世界银行又在其通过的非约束性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中对国民待遇的概念作了更为内外国国民在各种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待遇,应与本国国民在相同情势下的待遇人提供了这项待遇,也不产生A国政府向B国提供该项待遇的义务。
因此,国民待遇提倡的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相互主义则要求“结果的平等”。
以仍旧以关贸总协定为例,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在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中,并未出现过“自由化"一词,理由很简单。
因为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一国是否推行贸易自由化,衡量的标准即是国民待遇原则。
就是说,只要一国将赋予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的待遇非歧视性地赋予外国的企业、产品、人,即被认为遵守了自由贸易原则、实施了“自由化”政策。
外资的市场准入问题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问题,其意义在于厘清东道国政府部门作为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与外国投资者从事自由市场活动的界限,从而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实现投资的自由化、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
同时由于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任何国家又都不能完全拒绝外国资本,场经济规律来管理外资企业的活动。
这主要因为资本进入东道国之后,成立的实体已成为了东道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外资实体与国内实体的差别减小,这也是国际社会对于市场准入阶段与运营阶段投资采取不同态度的根本原因。
综上,给予外资运营阶段国民待遇已基本达成共识,争议不大,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2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构成要素
1.2.1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适用标准
国民待遇标准是指外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国民同等对待,她区别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国际标准”。
根据西方某些学者的解释,“国际标准”是为所有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构成世界国际法一部分的公正标准或国际最低标准。
本文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民待遇标准”。
原因在于:
根据国际法的原理,一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以何种待遇标准乃一国主权内的事情,只要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别国就无权干涉。
国民待遇标准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待遇标准,它从根本上反对对外国人的歧视,也反对对外国人的东道国享有的特权地位,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其效力当然不容发展,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也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由此,国民待遇标准也自然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
1.2.2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从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概念,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为投资者及其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本质上是外资的人格化,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给予外资的国民待遇;反之,给予外资的国民待遇,实际上也是给予作为投资者的国民待遇。
例如:
给予投资者在某个领域的市场准入待遇,实际上也就是对其外资的市场准入待遇。
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是依东道国法律并在其境内设立的法人,属“本国人”。
由此,各国对这些公司往往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也就容易造成待遇上的歧视。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许多国家意识到,外商投资企业实际
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旨在促进、鼓励、保护或保证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它是迄今为止各国保护外国投资普遍推行的有效手段。
相对于多边投资条约,双边投资条约更易达成,因此大量的双边投资条约纷纷产生。
二战后,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双边投资保护条约迅猛发展,并成为主要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渊源。
2009年9月22,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书。
中方的上诉主要
或出口货物的权利。
与《加入议定书》第5,1条相对应,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中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特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结束语
生产与交换的社会化和全球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盲目的市场化、全球化并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不符合国际法主体的利益要求。
在国内社会,市场失灵可以由政府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制,加以纠正。
但是,国际社会通过比较优势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伴随的国际市场失灵,却缺乏这种宏观机制加以调控。
因此,外资市场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是一个渐进式推进的过程。
外资的进入虽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但是现阶段,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领域承受不起外资强劲的冲击。
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处理好市场准入自由化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管理自主权的关系。
对我国而言,我们要不断总结在WTO框架下及双边投资谈判中的各种经验和教训。
以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为契机,心平气和地清理现存与入世承诺相违背的法规,以避免再次成为被诉的对象。
另外,美国BIT模版对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规定仍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投资保护高标准的要求,它并不能作为世界各国都接受的范本。
我国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有选择地借鉴,然后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规则,趋利避害。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