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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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征集、上报、审核、更新、发布等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注册系统用户名,设置系统中的数据查询权限。

(三)指导全区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征集和上报。

(四)发布以下信息:

1.自治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

2.自治区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六)做好信息的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

(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 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负责:

(一)所建项目的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征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和用户注册

第十条 信用信息系统为信息管理平台,登陆内蒙古交通网()后,点击“公路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栏即可进入系统首页面。

第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首次进入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前,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申请手续按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在接到系统用户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并将注册结果告之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各从业单位在经过注册获取系统用户名后即成为系统用户,可进入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分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和政策法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合同段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信息等信息应记入建设项目信息。

凡列入自治区公路(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市场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信息、评标结果公示信息、中标单位信息、信息公开企业名单、建设期通报信息以及其它需公告的市场信息等。

除信息内容以外,发布时间、信息来源等也应记入市场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其他政策法规等。

除政策法规内容以外,政策法规的颁布时间、颁布部门、文号等信息也应记入政策法规信息。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

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盟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省级综合评价信息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以及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对自治区内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户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用户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从业单位的不良记录,并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自治区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和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区范围内。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全区公路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查询使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

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三十八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可对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中多个标;在满足强制性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给予1%—5%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金的优惠,并且可以全部采用银行保函。

第三十九条对于信用评价等级被交通运输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评为C级的从业单位,仅允许对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评为D级的从业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施工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一条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期。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以外,从业单位的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及政策法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

(一)从业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后果自负,相关利益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向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三)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向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提供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

(二)擅自更改信息提供者所提供信息内容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组织或个人投诉事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系统维护工作内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2009]565号)中关于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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