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537836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88.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docx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论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减轻企业税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如何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成为目前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其收入约占我国收入总额的50%,因此,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对减轻企业的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

现行的增值税具有征收普遍、发票专用、价外计税的特点,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征,展现了“增值”的实质,为平衡税负、商品公平竞争提供了保证,对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健全过程中,税法也在健全中,不少纳税人对税法研究不透或知之甚少,常造成多缴税现象,为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纳税人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增值税概述

1.增值税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及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之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财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特点

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

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

(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

(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

(二)纳税筹划的概述

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也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税收策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企业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指出: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

可以表示为:

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纳税筹划是必须在纳税义务人在纳税之前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达到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2.纳税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

合法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和实施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

实现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开展起来。

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仅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免税、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

同时,现行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1.增值税纳税类别存在筹划选择性

我国目前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双重标准划分为两类: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并根据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的差异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核算缴纳办法。

这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严格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做法。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界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双重的:

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较低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年销售额即使较高的商业零售企业,也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这种划分原则使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界线较为模糊,也使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两种纳税人身份对应不同的税制和税率,这就为企业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依据。

2.增值税税基存在筹划调整性

税基的宽窄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大小的关键,也是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税范围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简易征收一般人:

以销售情况定4%、6%。

代销寄售物品、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以上为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3.企业具有进行增值税筹划的动力

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的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税。

虽然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是由企业所获得的,但由于其流转税的性质,企业实质上通过流通环节最终将税收转嫁于消费者身上。

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如果其税负是可以完全转嫁,则增值税的税负是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损益;如果税负不能完全转嫁或者只能部分转嫁,增值税的税负是会影响纳税人的损益。

因此,通过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直接减少应该交纳的税额,使纳税人获得税收的绝对收益,也可以使得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纳税期限,从而为企业取得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为企业取得相对的节税收益。

所以,企业具有进行增值税筹划的动力

二、企业进行增值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的类别可选择性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

因此,对于某些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讲,通过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是可行的。

我国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要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企业最常用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判别方法是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

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

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购销情况做出选择。

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外,还要注意,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可抵扣税额较多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等优点。

因此,企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做出选择。

在特定的那个均衡点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在特定的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担。

因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所以,均衡点增值率为:

不含税销售额×3%=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l7%。

经测算,增值率约17.6%

(当增值税税率为13%时,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3.08%)。

当增值率=17.6%时: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经营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

当增值率>17.6%时: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减小税收负担)

当增值率<17.6%时: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可以减小税收负担)

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1】假如某企业当期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的原材料20000元,加工成不含税价格60000元的产品,加工环节发生其他成本费用共计4000元。

假设该产品当期全部销售。

1.利用均衡点增值率进行筹划

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款)/不含税销售收入

 =(60000-20000)/60000

=67%

增值率67%>均衡点增值率17.6%,企业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减小税收负担。

2.通过计算进行验证:

(1)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假定该产品适用17%的税率

当期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当期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0-3400=6800(元)

(2)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0×3%=1800(元)

通过计算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800元,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6800元,与利用均衡点增值率进行筹划是一致的。

所以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值率临界点、抵扣率临界点和成本利润率临界点等方法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进行比较。

(二)通过分立或分散经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不同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将企业的生产经营分成几块,独立核算,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款。

1.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的依据

  

(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一生产环节、某一产品减免税。

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需要缴纳增值。

 

(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不一样。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类业务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从高。

  2.分立或分散经营筹划思路

  

(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独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可以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单独经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的税负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例2】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主要产品。

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材,而废旧钢材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以外,主要是从本地的捡破烂的个人处收购。

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由于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企业无法直接抵扣。

虽然税法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这一项规定仅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得按此规定执行。

很明显,该企业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呢?

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持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

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所有废旧钢铁业务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率高,但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实际税率也不高。

(三)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可选择性进行增值税筹划

1.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对销货方是最有利的

根据规定,对于采用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两种方式的销售是在销货企业收取货款,并将在货物发出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收到货款在前,纳税义务确认在后,企业就可以利用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是最有利的。

但是,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对于企业提高销量有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只有购货方的资金运作情况较好,而且所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才能采用这两种方式。

2.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递延纳税时间

根据规定,对于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购销双方来讲,筹划的空间都比较大。

特别是当购货方资金周转的情况不太好,货物发出后难以很快收回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

这两种情况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递延纳税时间,规避风险。

3.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根据规定,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资金的时间价值。

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应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

的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四)代销方式不同带来的增值税筹划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

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

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

采用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采取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这样委托方就可以通过价差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筹划。

【例3】A公司是一家以加工制造销售面料布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从2009年10月份,A公司与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

由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代销A公司产品,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实际代销金额,向A公司收取实际代销金额10%的代销手续费。

同时协议上注明:

面料布的单位成本9.5元/米,面料布在销售时为12.4元/米。

从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全年代销的米数,如表1所示。

表1代销情况表

筹划方案: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

1.收取手续费:

通过会计核算,A公司全年向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时发生的费用税金及收入如下:

应缴销项增值税额=160×12.4×17%=337.28(万元)

支付手续费=160×12.4×10%=198.4(万元)

实际本年代销收入=160×12.4-198.4

=1785.6(万元)

2.视同买断:

假设A公司与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为:

A公司以11.16元/米(12.4-12.4×10%)的单位售价将面料布出售给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未来三元纺织品开发有限公司无论是以何种价格出售这些面料布,A公司都不得干涉。

通过会计核算,A公司全年应交增值税=160×11.16×17%=303.552(万元)

实际本年代销收入为160×11.16=1785.6(万元)。

比较结果:

采取了视同销售代销方式,A公司的收入不变,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减少缴了33.728万元(337.28-303.552),

如图1所示。

图1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我国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项目、其他优惠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的规定,有机肥产品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和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自身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例如,某牛奶公司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牛奶在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其销售给各商业公司或直接销售给居民。

该公司可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厂两部分,两者实行独立核算:

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可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减13%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增值税转型本身不会对以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影响,但是转型同时,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会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调整,在新的增值税政策下,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态,根据最新规定,找到最佳筹划点,才能真正为企业提供完美的筹划思路,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实行了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政策,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利于自主创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取消了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之后,企业应重新估计采购对象及其所带来的相应税收优惠,并综合考虑采购成本、商品质量等因素,使企业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从事普通应税项目,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减税项目,为了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须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就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专业人员匮乏

近几年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作出大幅改革和调整。

这就使国内各类企业迫切需要懂税务政策、会税务筹划、能实际操作的税务管理人才,以协助企业顺应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负担,增强竞争力。

税务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为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而在国内,尽管早有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但税务筹划作为一个行业,与国外相比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人才储备少,专业人才极度匮乏。

国内虽然许多企业有专职会计人员,但是这些会计人员往往专注财务方面的事情,不太关注税收方面的问题,也不善于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二)综合税收筹划观念不强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核心,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收,就属于偷税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有时候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是否合法还比较难以界定。

首先,目前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很容易对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把握不好,对政策的限定没把握好“度”,反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更大的损失。

其次,税收筹划目的的限定要有“量”,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就事实而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未将两者结合起来,有时能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却不一定能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再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是单纯考虑税负、成本、收益等,而忽略企业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前景等因素。

总之在我们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综合全面考虑税收筹划方案对企业的影响,使税收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对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经济策划,其目的不仅是企业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而是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因此,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必然是十分重要的。

而一些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主要是考虑了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是否能使企业总体税负下降,有许多纳税筹划方法单纯或独立地看是合理且有效率的,但如果放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看却是不可取的。

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这就要求企业对当前的一些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企业目前的税收筹划往往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的存在,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也不进行详细的评估,这种选择税收筹划方法显然是不全面的,企业容易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从而导致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

(四)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我国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自由裁量权也较大。

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筹划的风险也难以避免出现。

现在很多纳税人遇到税务问题需要解决时,首先不会针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税收筹划去解决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找关系、托人情找税务局长、科长,实在是没更好解决的办法才会找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

因此,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的环境不理想,易造成税收筹划的不可操作性,这是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企业目前的很多税收筹划案例,实际缺乏筹划的可操作性。

很多都是为筹划而筹划,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也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在企业税收实践中,过分追求税收筹划而忽视税收政策遵从和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