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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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2标)、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3标)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2标)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3标)

 

发包人: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日期:

2019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1:

中标通知书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附件4: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5:

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

附件6:

工期保证的承诺书

附件7:

关于对不合理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的承诺书

附件8:

投标报价清单(另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2标)、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3标)

2、工程地点:

广州南站商务区

3、工程内容: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2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的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含配套的园林照明及照明配电),承包人应考虑此项目机电、给排水管、智能化等标段预埋施工时对本标段施工带来的影响。

接受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土建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管理。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为准。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3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的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含配套的园林照明及照明配电),承包人应考虑此项目机电、给排水管、智能化等标段预埋施工时对本标段施工带来的影响。

接受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土建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管理。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为准。

4、招标工程规模: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为单体地下建筑,主体结构大部分为地下一层、二层,局部三层。

本地面景观工程整体覆盖南站区域地下空间,东至石洲中路中线,西临南站大楼,南至项目红线南端,北至项目红线北端。

地面景观工程(2标)占地面积约3.6万平方米,东西约310米,南北约430米。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为单体地下建筑,主体结构大部分为地下一层、二层,局部三层。

本地面景观工程整体覆盖南站区域地下空间,西至石洲中路中线,东至屏山河项目红线东端,南至项目红线南端,北至项目红线北端。

地面景观工程(3标)占地面积约7.8万平方米(另有8800平方旧连廊修复),东西约790米,南北约430米。

5、工程立项批准号:

穗发改[2013]366号

6、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合同范围及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栽植、包成活、包补植、包抚育、包生长指标、包养护、包验收、包综合治理的方式承包。

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综合合价承包本工程。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及其他材料等价格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

三、合同工期(日历天)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2标)

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及竣工工期如下:

1、2019年12月1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33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270日历天,施工验收及资料汇编60日历天)。

2、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020年1月15日前须完成东广场至石兴大道地面景观中轴线铺装及绿化工程。

4、2020年8月30日前须完成B1、B3区地面景观工程。

 

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地面景观工程(3标)

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及竣工工期如下:

1、2019年12月1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21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150日历天,施工验收及资料汇编60日历天)。

2、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020年1月30日前须完成D3、D5区地面景观工程。

4、2020年4月20日前须完成C1、C2、C3、D1、D2区地面景观工程。

四、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质量目标:

质量要求确保合格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零人员死亡)。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大写):

,¥(小写):

元。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元,人工费为¥元。

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经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竣工结算书为准。

支付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1、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结算方式:

中标价即为结算价,但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技术措施和其它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除外。

2、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结算方式:

按照中标的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新增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新增工程而出现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结算方式

3.1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2工程量清单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3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时期相应的有效定额及收费标准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下限进行计价,并按照投标下浮率对税前价格进行下浮后的总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

3.4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可参照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材料结算方式:

4.1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材料按照投标报价结算。

4.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有指导价的按照施工当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并以投标下浮点数进行计价。

4.3工程量清单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报价,由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5、总承包统筹管理费

发包人已委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总承包单位,对本项目进行整体组织、协调及统筹管理,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收取本项目合同价款的1%作为统筹管理费,负责为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场地交接、施工临时便道、现有脚手架、统筹申报奖项及竣工文件汇总等工作,该项费用已纳入承包人合同清单内。

承包人进场后需按合同附件9的内容与土建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统筹管理协议》,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筹协调管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顺位: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5)本合同协议书;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等);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资金申报拨付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如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应当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三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四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

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合同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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