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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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招录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有共费用。

   三、工作安排

   招录到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2一3年。

其中招录到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和畜牧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后,统筹派往南疆等人才急需的乡镇(场);招录到地、县中小学和农扶部门的,由地、县教育局、农业局、畜牧局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后,派往木地人才急需的乡镇(场)。

   招录到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大申专毕业生,不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待取得执业资格后必须下派到乡镇(场)工作。

   在此期间,招录大中专毕业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招录人数,从本单位选派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统筹派往乡镇(场)卫生院工作,确保乡镇(场)卫生院常年有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服务。

   今后,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每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在基层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四、政策保障

   招录到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本单位储备人员管理,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和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工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以上各类学校、农技部门招录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纳入乡镇(场)单位正式职工管理,每人每天给予8元生活补贴,由派出单位同级财政列支;享受支援和受援地区的艰苦地区津贴差额,由接收单位同级财政列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从2008年起,招录大中专毕业生的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出现的空编,全部由各单位将招录并在基层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到本单位工作,补充空编,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解聘。

县以上各类学校、农技部门招录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工作由乡镇(场)单位纳入木单位正式职工一同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派出单位;工作朔满的考核,由乡镇(场)单位会同派出单位共同进行,并将年度考核和工作期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正式聘用和今后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对自愿留在乡镇(场)单位工作的,应予以鼓励,

   补充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自然减员空出的储备编制,以及招录大中专毕业生的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由自治区纳入下年度新增储备编制招录计划,实行滚动使周。

从2006年6月1日起,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启然减员需补充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和高层次人才(副高以上职称)引进外,必须通过储备编制招录人员补充。

对于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补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持的重要措施来抓。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教育、卫生、农业和畜牧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务求实效。

各地要为下派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下派人员在乡镇(场)工作的责任目标,共同做好完成责任目标的考察考核工作,促进下派人员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和自身的健康成长。

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应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继续在乡镇(场)单位工作的,要调整出储备人员队伍。

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要会同各地做好补充空编后人才储备编制的清理工作,确保人才储备编制滚动使用。

(三)要加强宣传。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大中专院校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动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踊跃报名,形成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农村基层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关于印发《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组织部:

  《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和畜牧厅研究同意,现印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

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

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为启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含畜牧)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招聘计划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方式,由招聘单位提出初步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经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人事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各相关部门也要按系统分别逐级上报备案。

自治区在各地上报的需求计划基础上,研究确定招聘计划。

   二、招聘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事厅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招聘简章,并组织实施笔试工作。

地州市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

教师的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指导,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招聘单位使用空编招聘的人员到岗后直接进入空编;使用储备编制招聘的为储备人员,储备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招聘单位工作)期满考核合格后,补充招聘单位自然减员产生的空编。

   四、招聘到县以上各类学校和农技部门的招聘人员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2—3年,特殊情况经报请地州市党委人才办批准,由招聘单位同级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采取分期分批下派招聘人员(不包含特菏教师)。

招聘人员下派到街道、社区工作,视同下派到乡镇(场)工作。

招聘的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下派到乡镇(场)工作。

   五、招聘人员在办理了人事、编制手续后统一纳入备地财政供养人员,其工资等待遇,由各地财政按照规定进行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在与各地财政体制算账时按相关文出标准统一核算。

前两年的招聘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间的职称评定、工资晋升等,与招聘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期满进入正式人员队伍后,不再实行试用期,共在乡镇(场)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六、招聘人员在乡镇(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人员在木单位工作)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同级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和乡镇(场)单仕共同实施。

招聘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参加所在基层单仕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工作期满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招聘人员考核合格后,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做好招聘人员返回招聘单位工作,招聘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增人、进编等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岗位。

考核不合格的,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逐级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七、加大对国家级贪困县、自治区级贪困县和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倾斜力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采取加分、单独设定个别岗位条件等方式适当照顾当地考生。

鼓励在基层服务期满或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符合招聘条件的参加“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西部的大学生志愿者报名,并采取加分等方式适当给予照顾。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笔试,经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八、在自治区统一招聘原则下,对个别特殊情况,由地州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委托地州市自主招聘。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人才储备编制计划招聘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招聘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招聘工作按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与《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做好招录到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大中专毕业生的编制、人事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6〕55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不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招录到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大中专毕业生的编制、人事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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