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高教版教案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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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高教版教案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

课题序号

11

授课班级

09会计、电子、汽修

授课课时

2

授课形式

讲授

授课章节

名称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

使用教具

教学目的

(1)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增强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意识。

 

(2)了解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学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人身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防止权力滥用,维护自己人身权与尊重他人人身权的关系。

更新、补

充、删节

内容

课外作业

教学后记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第一框 领会民法精神

(一)导入新课(3分钟)

1.教学内容

单元导语,了解本单元知识结构,明确本节课学习内容。

2.教师活动

(1)指导学生阅读教材P116页的单元导语,思考PPT出示的问题:

我们学习了前面四个单元的内容,落脚点是什么?

本单元我们将要学习哪些法律知识?

(2)归纳学生回答,明确我们涵养道德,提高法律意识,就要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权;本单元将要学习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树立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信念,提高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用PPT出示第五单元和第十一课知识结构图,引导学生了解第五单元和第十一课内容结构。

(4)板书:

领会民法精神。

3.学生活动

(1)阅读教材单元导语,思考、回答问题,懂得学习民法的意义及其作用。

(2)一至两位学生回答问题,其他同学补充。

(3)观看PPT,快速翻阅教材第五单元内容,理清本单元、本课内容结构。

 

(二)研习新课(33分钟)

第一目:

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5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

(3)民法的作用。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一:

拾金不昧。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7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PPT出示问题:

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归纳,强调指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有权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力问题。

(用PPT出示)

(2)讲授,引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含义,同时用PPT出示:

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为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依据民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民事权利。

(3)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8链接,指出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民法规定的都是各种民事权利及其保护,对人体现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

(用PPT出示)

板书: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含义;要素;主体;自然;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一:

拾金不昧。

(1)阅读教材P117活动框的案例,思考问题;分小组进行讨论、交流,进一步懂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

(2)聆听老师讲授,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民事权利的含义,懂得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3)阅读教材P118页的链接,懂得民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目:

民事法律关系面面观。

(10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及其内容。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二:

叶某见义勇为。

(1)教师叙述教材P118活动框案例,然后教师针对“本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释疑。

通过释疑,使学生了解本案涉及的既有刑事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叶某在假释出狱后的五年内,仍然被剥夺政治权利。

即刑法规定的: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力;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而授予荣誉称号,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荣誉权,并不在被剥夺的政治权利范围内。

更何况,叶某已经死亡,对其剥夺政治权利亦应停止,授予荣誉称号,更多地是对叶某家属的精神安慰。

(2)在释疑的基础上,引出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内涵,并进行阐释。

(用PPT出示)

(3)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9的名词点击,阐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知识运用:

超市该不该退货?

用PPT出示案例“超市该不该退货”:

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

有一天趁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家附近的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

要求学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思考、回答:

超市该不该退货?

为什么?

归纳:

超市应该无条件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用PPT出示)

(注:

教师可在师生互动中点出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以加深学生对本节课重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即主体:

周某及其父母、超市;客体:

买卖行为;内容:

买卖关系中产生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板书: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格利益;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二:

叶某见义勇为。

(1)聆听教师叙述案例和讲授,弄清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2)边听讲、边思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的内涵。

(3)阅读教材P119页的名词点击,懂得自然人即公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也是最主要的主体;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知识运用:

超市该不该退货?

阅读案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小组讨论,推荐一位代表回答。

 

第三目:

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12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活动要求。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三:

养鸽子。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9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回答PPT出示的问题:

应该如何妥当处理这起纠纷?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李铀有权力饲养、放飞信鸽,但他同时也有不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PPT出示)

(3)引出民法的五条基本原则,并用PPT出示。

探究活动四:

反正话。

(1)请三位学生分角色表演教材P120活动框案例,其他学生观看并思考PPT出示的问题:

后者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前者的民事权利?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后者的这些行为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其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也是依法取得的,但是,它们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用户的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后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3)强调民事活动的第一点要求:

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探究活动五:

国王大饭店。

(1)请一学生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教材P121第一个活动框的案例,让学生各抒己见讨论:

是支持王鉴的主张拆屋还地,还是饭店高价购买地基,还是另有其它解决问题的途径?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国王大饭店侵占王鉴的宅基地,构成侵权,而且这一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王鉴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但若拆除支撑该高楼的大柱子,势必危及整座楼房,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持王鉴的这一权利主张;国王大饭店方面应当对此予以充分的补偿。

(3)强调民事活动的第二点要求:

不得滥用权力。

知识运用:

他们违背了什么原则?

用PPT出示两个案例。

案例一:

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票。

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感兴趣,一直想处理掉。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位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七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

案例二:

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徐某。

要求学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思考、讨论,并回答刘某、曹某的行为分别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刘某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曹某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板书:

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三:

养鸽子。

(1)阅读教材P119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回答问题,明确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权力,又要自觉履行义务,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要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2)聆听老师讲授,做好笔记,掌握民法的五条基本原则,做自觉遵守之人。

探究活动四:

反正话。

(1)观看三位学生的分角色表演,思考、讨论、回答问题,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守信。

(2)倾听老师讲授,做好笔记,掌握民法活动的第一点要求:

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探究活动五:

国王大饭店。

(1)听教材P121第一个活动框案例叙述,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

(2)倾听老师讲授,掌握民法活动的第二点要求:

不得滥用权力。

知识运用:

他们违背了什么原则?

阅读案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小组讨论,推荐一位代表回答。

第四目:

认真对待权利。

(6分钟)

1.教学内容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六:

上海浦东机场。

(1)请两位学生表演小品“上海浦东机场”(根据教材P121第二个活动框案例改编),其他学生观看并思考PPT出示的问题:

杨女士的这一诉讼有什么意义?

假如你碰到类似事件,会怎么处理?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机票在法律上的意义,即它实际上就是一份旅客运输合同;实现民事权利,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而且需要民事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尊重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板书: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六:

上海浦东机场。

(1)观看小品“上海浦东机场”,思考、讨论问题。

(2)回答、聆听教师归纳,懂得要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仅利己,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

 

(三)课堂小结(2分钟)

1.教学内容

总结归纳。

2.教师活动

(1)在学生归纳基础上,强调要求学生懂得民法就在我们身边,作为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要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认真对待权利,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用PPT出示本节课所学的主要知识点与教育点。

(2)板书:

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3.学生活动

在教师的引导下,根据板书归纳本课所学知识。

 

(四)课堂练习(6分钟)

1.教学内容

学习评价。

 

2.教师活动

用PPT出示:

(1)单项选择:

《学习指导》P62~63第2、3、6题。

(2)多项选择:

《学习指导》P65~66第2、3题。

(3)辨析:

《学习指导》P69第1题。

3.学生活动

学生认真阅读题目,积极思考,回答问题,巩固本节课所学知识。

(五)课后作业(1分钟)

1.教学内容

布置作业。

2.教师活动 

用PPT出示:

(1)单项选择题:

《学习指导》P62~63第1、4、5、8、11题。

(2)多项选择题:

《学习指导》P65~66第1题。

(3)辨析:

《学习指导》P69第2题。

 

3.学生活动

记录作业,课后认真完成,进一步理解、掌握本节课所学内容。

附教学设计中补充的素材:

1.民法

见《教师教学用书》P152的解释。

2.民事法律关系

见《教师教学用书》P153的解释。

3.公民

见《教学教学用书》P153的解释。

4.法人

见《教师教学用书》P154的解释。

5.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见《教师教学用书》P155的解释。

6.商标法(节选)

 

第五部分:

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谊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

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追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城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第二框 珍惜人身权利

(一)导入新课(3分钟)

1.教学内容

看图片回答问题,引出本节课学习内容。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一:

工人排队被迫接受搜身。

(1)用PPT出示“工人排队被迫接受搜身”的图片和问题:

图片中的现象侵害了工人的什么权利?

为什么?

(2)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归纳: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过渡设问:

那么,作为公民来说应该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如何珍惜、维护这些权利,使之不受侵害?

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4)板书:

珍惜人身权利。

3.学生活动

(1)看图片,思考、回答问题。

(2)聆听老师的讲解,理解该案例的含义,自然过渡到对新课的学习。

 

(二)研习新课(33分钟)

第一目:

与生俱来的权利。

(7分钟)

1.教学内容

(1)人身权的内涵。

(2)如何维护人身权。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二:

套中人。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22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问题:

假如别里科夫生活在现代社会,他的人身权受到侵犯了吗?

他可以追究谁的责任?

(2)在学生讨论、回答的基础上归纳,如果这一情形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犯他人名誉,可以有多种方式,包括采用小说、漫画等方式恶意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形象,导致公众降低对该人的社会评价。

(3)讲授,引出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它们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我们与生俱来的。

我国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知识运用:

遇到搜身,你会如何处理?

(1)用PPT出示两个案例,要求学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中第四节有关人身权的内容,思考、讨论,并回答:

如果当事人是你,你会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违反了将受到哪些处罚?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如果我们是当事人,应坚决拒绝搜身,其根据是我国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如果被强行搜身,侵害人格尊严,那就要按照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3)强调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甚至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事例,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必须提高权利意识,既要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4)板书:

与生俱来的权利;人身权。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二:

套中人。

(1)阅读教材案例,小组进行讨论,推荐代表回答问题。

(2)聆听老师讲解,认真记录,理解人身权的内涵,掌握维护人身权的方法。

知识运用:

遇到搜身,你会如何处理?

阅读案例,学习民法,小组内结合生活实际进行开放式的讨论,推荐一位代表回答。

 

第二目:

生命健康俱可贵。

(10分钟)

1.教学内容

生命健康权的含义和意义。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三:

谢某。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23第二个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问题:

该公司是否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当法律责任?

结合这一案例,谈谈我们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该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存在三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使谢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问,教师设定具体的情形,让学生回答,以提高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3)引出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强调指出生命健康权的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础权利,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知识运用:

“父亲砍死逆子”。

(1)用PPT出示案例“父亲砍死逆子”,思考、讨论:

丁某死有余辜,但他的父亲为什么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

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因为丁某拥有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一个人进行一切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儿女虽为父母所养,但生命的尊严,不能以无理、无义之行给予戕害。

父母是不能随便剥夺子女生存的权利的,作为与生俱来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各抒己见:

观看小品,分析案例。

(1)由三名同学表演小品“玩笑引发的侵害”,思考、回答问题:

吴由的这个玩笑动作,侵害了安定的什么权利?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给我们什么启示?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这个玩笑动作侵害了安定的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启示(略)。

板书:

生命健康权。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三:

谢某。

(1)阅读教材案例,小组进行讨论,推荐代表回答问题。

(2)聆听老师讲解,做好笔记,理解生命健康权的意义,既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又要学会自我保护。

 

知识运用:

“父亲砍死逆子”。

阅读案例,学习民法,小组结合生活实际进行开放式的讨论,推荐一位代表回答,进一步理解民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含义与意义。

 各抒己见:

观看小品,分析案例。

观看小品,学习民法,分析案例,结合班级学习生活实际进行开放式的讨论,进一步加深法律对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规定的理解和践行。

 

第三目:

姓名肖像受保护。

(8分钟)

1.教学内容

(1)公民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2)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四:

张冠李戴。

(1)请一学生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教材P124页活动框的案例,听后讨论、回答问题:

本案中张玉的姓名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姓名权?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指出,本案当事人李其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张玉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其既涉及对张玉姓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张玉受教育权的侵犯,不仅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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