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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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3-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体制-4-

第三章系(部、院)...-11-

第四章学生-13-

第五章教职员工-16-

第六章学校经费、财务管理体制-18-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19-

第八章学校标识-20-

第九章附则-21-

序言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2年4月在合并福州业余大学(创办于1958年)、福州工人业余大学(创办于1959年),整合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州分校(创办于1979年,以下简称福州电大)的基础上建立的,2004年1月福州商业学校(创办于1979年)并入,2012年3月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面向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发展,服务“一带一路”、福州新区、福建自贸区等发展战略,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区域技术创新、服务社会、传承文化为已任,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职强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福职院,英文译名为FuzhouPolytechnic。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福州市大学城联榕路8号。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福州市大学城联榕路8号,广达路校区位于福州市广达路55号,通湖路校区位于福州市通湖路328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要的专项建设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自主办学。

第六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学校践行“明德、利器、厚实、笃行”的校训,全面实施“政校企合作,内涵式发展”的办学理念,构建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办学模式。

第八条学校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二级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十一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全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监察(审计)处长列席。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政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是在福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学校与相关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以及学校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聘请有关领导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下设若干行业、园区政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政校企合作工作。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

通过加强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学校专业设置以及专业和专业群建设与福州市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紧密对接;通过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的作用,制定鼓励性、扶持性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通过充分发挥学校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优势,为政府、行业、企业的决策、项目研究、员工培训等提供咨询和支持。

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目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本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成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2.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3.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4.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6.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7.评定由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8.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9.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10.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11.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其中属于科研方面的事项可授权科研工作委员会,属于专业建设与教学方面的事项可授权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

科研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专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特邀专家组成。

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学校监察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形成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工会参与、纪委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学校必须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系(部、院)

第二十条系(部、院)是本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二级管理体制,各系(部、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系(部、院)党组织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

5.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

7.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8.履行学校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系(部、院)行政班子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3.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4.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5.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及招生、就业工作;

6.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统筹管理本单位办学经费和固定资产;

7.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8.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参加人员包括系(部、院)党政班子全体正职、副职,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系(部、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等;

2.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二次分配方案、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

4.讨论研究本单位师生思想品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系(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系(部、院)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二次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参与系(部、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系(部、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层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六条系(部、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专业领域的行业企业专家与专任教师代表组成,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以及学生实习实训。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2.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咨询和就业服务;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6.知悉学校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8.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3.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4.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和综合素质;

6.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7.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2.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4.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5.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案;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学生会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教学质量监督与服务委员会”、“学生提案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学生读者委员会”、“学生食堂监督与服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设立奖学金对学生予以奖励;学校注重引导学生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学生可通过申请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或缓交、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项目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企业文化融合,深化励园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

第三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组建学生科技创新团队,设立学生创新与实践工作室;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技能竞赛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技术技能与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的“双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探索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以及生产过程的对接。

第四十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3.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4.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7.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3.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5.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6.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职务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教师,执行严格的教师职业准入制。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聘用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落实教职员工学习进修培训、专业教师下企业制度,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搭建科研创新平台,成立专家工作室,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

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学校经费、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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