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xx养老院与三级康复医院医疗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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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xx养老院与三级康复医院医疗服务协议

 

碧xx养老院与三级康复医院医疗服务协议(总14页)

碧xx养老院与郴z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

医疗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友爱互助、合作共赢、共图发展”的原则,合作建立以养老机构为平台,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纽带,以医疗机构及专业医护团队为支撑的“医养结合”服务创新模式。

为维护甲乙双方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将秉承合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

碧xx养老院(以核准名称为准)

甲方由湖南省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由广州安和泰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健康投资、管理公司)承接运营管理,于 年 月投入运营,位置郴z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龙女温泉景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社会办的养老机构,许可范围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宁疗护、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甲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服务用房 间,共设置床位 张。

二、乙方:

郴z市第一人民医院西院(康复医院)

乙方隶属于郴z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是一所按照 三级甲等标准建立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于 2018年 8月试运营,位置:

 郴z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铜坑湖村(龙女温泉景区),主要业务许可范围为 ,特色专科:

康复科、老年病科、中医科。

乙方占地面积16251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0549.9平方米,一期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一期建设床位500张。

项目建成后总床位数达1600张,其中康复医院床位800张,老年病医院床位800张。

目前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人。

第二条  合作主要事项

甲方设置医务室,乙方选派相对固定的、有责任心、有爱心、专业技术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为甲方机构的入住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指导甲方机构内开展健康教育、合理膳食营养、院内感染控制等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技术。

具体医疗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诊疗服务

(一)医务室运营管理。

甲方在本机构内设置医务室,为保障本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乙方需派驻医疗团队,甲方也应配置相应的场地、基本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

乙方派驻团队中至少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长,其中乙方派驻医生为医务室负责人,领导本机构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对医疗工作成效负责,乙方派驻护士长为医务室护士长。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用房,配置基本常用医疗设施设备和急救医械,配置2医2护至少4名专职医护人员,在乙方派驻团队的领导、指导下,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以满足入住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和甲方相关医疗卫生业务技术指导需求。

医务室正式开放前,乙方对医务室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乙方指导建立医务室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手册等规章制度。

(二)老年人护理评级管理。

本机构实施入院评估制度,乙方派驻团队须做好老年人入院时的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三)绿色就医通道。

乙方须开通绿色就医通道,为急性期老年人开辟绿色就医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争取老年人应急黄金救援时间,提供应急分诊及协助转诊服务。

畅通老年人的就医、检查、取药、住院、手术等,探索专门窗口、专门导医、专门渠道机制。

针对老年人个性化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实施专业性健康指导、医疗护理、心理干预等,指导康复辅具的应用。

乙方对甲方入住老年人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并实行月结制度。

当甲方员工生病需入院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老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乙方须为本机构有需要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为甲方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培训。

(五)医疗护理培训。

乙方须为甲方定期开展医疗护理培训,半个月一次。

培训内容包括对甲方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对甲方护理人员的培训、对入住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知识培训、心理咨询服务培训、健康保健常识的讲座等。

(六)员工体检服务。

甲方每年为本机构员工安排一次体检,体检机构定点为乙方或郴z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他分院,乙方应为甲方员工提供优质服务,体检价格给予优惠,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专门体检服务协议为准。

(七)需开展的其他医疗服务。

1.开展抗便秘、导尿、慢性病伤口常规治疗,为老年人提供送药服务、管道护理、营养配餐等长照护理服务,定期提供止痛指导、心理指导等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

2.开展疾病预防和健康知识宣传。

3.符合条件的签约后开展康复管理。

4.指导甲方落实院内感染控制。

5.指导甲方食堂落实合理营养膳食。

6.探索利用养老机构养护型床位开展老年疾病(手术)康复期转接工作。

7.探索借助双方现有服务平台和技术力量,为碧桂园集团旗下其他康养机构提供远程视频会诊和医疗指导。

8.探索开展全国性康养技能培训班,共同打造医养合作典范、行业标杆。

二、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协助实施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协助甲方为入住老年人和残疾人(简称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及其维护管理。

对甲方新入住的老年人,乙方对其例行健康检查并在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健康教育服务。

每周为老年人提供1次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活动,每月1次公共课及健康处方服务,并有相应记录。

(三)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免费给老人发放预防药物或熬大锅药;协调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领和免费注射流感疫苗。

(四)对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艾滋病等慢性病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五)结合乙方资质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

(六)每年9.9重阳节给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三、定期开展医疗巡诊服务

乙方派驻团队于每周固定时间,对甲方入住服务对象提供一次巡诊服务,并将巡诊情况记录于健康档案中。

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人提供长处方,可提供代化验、代购药品等服务,并提供就医、用药指导。

指导甲方建立药房或药品柜,指导甲方的用药服务及专业化操作,落实“三查七对”协助老人服药等。

第三条 经费支付

一、甲方入住老年人总人数在300人(含)以下时,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医疗服务协作经费人民币18万元,其中8万元为乙方管理费,其他主要用于支付乙方人员额外劳务费、交通费等(以下统称劳务费);超出300人时,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5元劳务费。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甲方营业后,自乙方向甲方派驻团队之日(为计费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万元管理费和年度劳务费(指余下的10万元)的80%;本协议生效满1年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结算支付剩余医疗服务协作经费。

二、对来自甲方的入院病人(包括门诊与住院病人),或者虽未入院但从乙方购买了医用材料、药、器械的,乙方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收取相关医疗费用。

三、乙方在甲方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乙方按当地规定向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公共服务经费,甲方不另行支付及补贴费用。

四、在甲方机构内实施的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收入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病人直接医疗费用、政府对养老院每入院老人的药品补贴、护理补贴等。

五、除会诊费外,甲方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会同乙方明确开展医疗服务的项目、内容、经费支付等问题,通过平等协商形式与入住服务对象达成一致,并将权责内容明确写入《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或协议附件。

(二)遵循分级诊疗原则,本着服务对象自愿原则,甲方将本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医疗保险社区医院定点转到本机构医务室,上级定点医院转到乙方。

老年人申请入住本机构时,必须提交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甲方优先推荐老年人到乙方进行体检,以方便乙方建立健康档案等。

(三)主动配合乙方工作开展,向机构内入住老年人说明与乙方的协作目的和情况,并协助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乙方真实、全面地了解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四)在本机构内不宜开展的医疗项目,在乙方派驻团队与乙方联络安排好的前提下,甲方协助组织服务对象至医疗机构获得相应服务。

在乙方巡诊开展医疗服务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积极参与、配合乙方开展的与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各种活动,协助乙方执行制定的医疗、护理、康复方案,并对乙方的建议给予反馈。

(五)在乙方的指导下,安排为专(兼)职人员对慢性病患者开展非医疗性日常护理、康复锻炼及遵医嘱帮助老人服药。

(六)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安排专(兼)职人员开展养老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服务对象合理营养膳食、身心健康干预等服务;遵守乙方的各项医疗制度。

(七)乙方为甲方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机构内老年人自行承担,甲方承担监督和代交(从老年人的住院保证金中扣除)职责,当住院保证金不够时,甲方协助通知老年人家属来交纳、结算医疗费用。

在产生争议时,甲方机构应予以协助解决。

(八)确保乙方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九)乙方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由甲方工作人员陪同,出现需要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而无法取得或及时取得的情形下,甲方有义务第一时间联系家属或公安机关,保证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十)养老机构出现传染病病例时,乙方指导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十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医疗服务协作资金。

(十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一)在乙方执业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为甲方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可及的个性化健康服务。

(二)乙方医护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补贴及医疗服务协作资金。

(三)乙方须向甲方医务室派驻医疗团队,团队中至少有1名医生和1名护士长常驻甲方医务室。

医生需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护士需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护师以上职称。

每个团队负责人和甲方保持联系,每团队派驻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

(四)乙方在甲方医务室设置小型药房,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以提高药物可及性。

(五)定期开展医疗巡诊服务,除常驻团队外,视情况需要,临时增加人手。

如派驻人员有变动,提前一天和甲方沟通调节时间,并和甲方随时保持联系。

 

(六)为切实做好医疗服务风险防范工作,乙方应为派驻及巡诊医疗团队成员办理增加甲方医务室为执业地点,降低医疗纠纷风险。

(七)乙方派驻团队应做好老年人病情诊治、会诊、转诊等工作。

如果遇到老年人的病情比较严重,专业性比较强,派驻医生应先联系乙方相关科室的专家到本机构出诊。

如果老年人出现突发疾病,特别是危、重症需入院治疗,派驻医生应当及时联系乙方为病人开通绿色通道,接病人入院治疗,先治疗后结算。

(八)乙方医护人员为甲方入住对象进行医疗服务前,必须向其本人或家属交待检查的必要性及注意事项、利弊关系,在本人或家属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让其自主选择,充分尊重甲方入住对象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合理进行诊疗和转诊服务。

入住对象无行为能力的,需征求家属同意或由甲方同意。

(九)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一、甲方责任

(一)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医疗服务项目,或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与第三方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导致乙方医疗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二)赔偿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派出的医护人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在甲方内部的医疗纠纷(事故),甲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一)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违规运营、甲方入住服务对象满意率低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作。

(二)赔偿责任。

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生在乙方内部的医疗纠纷(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生在甲方内部的医疗纠纷(事故),因乙方对医务室负有领导责任,乙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秘密、技术信息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含入住老人的个人信息)及技术秘密。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战争、暴乱、骚乱、政府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协议变更、解除、延续

一、甲方或乙方有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的,需提前60天向对方提出正式书面告知,并向主管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并说明具体情况。

二、变更或终止合作时,不得损害甲方入住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并做好服务对象医疗服务资料交接和关系转接。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甲方入住对象普遍反映强烈,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改进意见,30天内拒不改正的。

(二)甲方入住对象对乙方医疗服务满意率连续3个季度低于60%。

(三)发生乱设名目、乱收费,过度医疗;医疗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侵害老年人及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违反老年人及家属的意愿强行医疗行为,向老年人推销、兜售保健品、营养品等现象,经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改进意见,30天内拒不改正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一)甲方未按协议支付医疗服务协作资金,经乙方书面催缴30日内仍未支付的。

(二)严重阻碍、干扰、不配合乙方正常医疗服务行为,经乙方提出书面改进意见,30天内拒不改正的。

五、本协议到期后,不自动续期。

经考核和调查评估乙方医疗服务对象满意率在80%以上的,经公平协商和条款修订,乙方可优先取得续签合作协议的资格,双方续签合作协议。

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医疗服务具体项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立联系人制度:

甲方联系人姓名 ,手机 

乙方联系人姓名 ,手机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在甲方养老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开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1.甲方《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

2.乙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

 (签字)乙方代表:

 (签字)

(公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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