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75773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docx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者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

受过刑事处罚,对受处罚本人及子女从业的影响

先划重点,两个问题:

1、严格来说,并不是只要父母受过刑事处罚,子女就不能做公务员、警察以及参军。

只有父母或其他重要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刑、正在被立案调查以及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的等特定的几种犯罪的,才会影响子女从事这几项职业。

当然,只要直系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在需要政审的职业上应该会有不利影响。

所以,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受到刑事处罚,减少对自己及子女从业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必过分纠结自己受到刑事处罚对自己及子女从业的影响,还要看是因哪个罪名受到刑事处罚。

2、宣告缓刑未被撤销的,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不影响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即只要缓刑考验期满,缓刑没有被撤销,就是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所以,如果不能避免被定罪处罚,就尽量争取缓刑吧!

当然,实践中对宣告适用缓刑后,缓刑考验期满后没有撤销缓刑的,是否属于“受过刑事处罚”还是有些不同意见的。

但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累犯时是坚持“适用缓刑未被撤销是未受过刑事处罚”这一理解的。

但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是否保留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人员的公职上做法差别较大。

相信以后会有相应机关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

下面我们具体看一下相关法律及政策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子女的从业限制。

首先,受过刑事处罚对本人从业的影响:

一、职业禁止:

刑事判决直接禁止受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职业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6、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7、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8、(公民身份)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9、司法鉴定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0、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2、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4、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会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等。

15、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1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7、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8、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9、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20、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1、破产管理人(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2、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3、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4、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其次,受过刑事处罚对子女从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做公务员、考警校、参军

一、公务员

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公务员政审不会通过。

除此之外,父母是老赖以及有醉驾前科,都会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当然,可以看出,并不是只要父母受过刑事处罚,子女以后就不能做公务员。

二、考警校

在警校招生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三、参军

征兵政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