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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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具体经营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下同)向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业务品种。

“惠企通”业务,由借款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以信用贷款的方式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惠企通”业务可不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三条“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企业业主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且不属于处分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二)以企业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5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

(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

第五条“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银行存款凭单;

(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

第六条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定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同时,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在内。

第八条贷款用途

“惠企通”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厂房等投资。

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九条贷款期限

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惠企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可适当上浮。

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

具体由各行社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限额

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三章贷款条件

第十二条“惠企通”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且年检合格;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

(七)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贷款条件

(一)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贷款条件;

(三)由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贷款抵(质)押率

根据抵(质)押物性质、贷款金额、抵(质)押人等因素,确定抵(质)押贷款率和折扣率。

其中,抵押贷款率应不高于70%,质押贷款率应不高于90%。

抵(质)押贷款率=贷款本息金额/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评估价值×(1-折扣率)

第四章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划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惠企通”业务的贷款对象主要包括: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跨国公司、集团客户、金融类客户外,符合贷款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受理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业务后,对借款企业的标准进行认定,按信贷权限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调整,且连续两年超过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规定标准的,由经办信贷人员填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调整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后,调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名录。

第十八条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

第十九条对于分立的企业,应视同新设立企业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

对需要办理“惠企通”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客户,应按照就近原则,在借款企业住所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填写《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抵(质)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应在申请表格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客户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对符合贷款资格要求的客户,由信贷人员直接受理并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及相关权属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连续一年的缴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信用社核对后当天退回原件);

(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表和最近一期报表(原件);

(三)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或个体工商户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借款决议书(原件);

(四)不动产抵押须提供不动产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证明;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初步调查

信贷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调查。

同时要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贷款卡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

对于贷款卡处于有效状态和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的,要打印出查询资料并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归入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地调查

借款人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信贷人员必须双人实地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经营情况、管理人员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现状、企业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时,对与农村信用社已经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信贷人员应向会计前台了解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近半年资金结算情况。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经办农村信用社将《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填写完整后,确定经营主责任人。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将《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主责任人意见表》、《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逐级报送信贷审批部门。

信贷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审批。

贷款审批程序结束后,将审批结论书面通知经办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五条贷款结论通知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

(一)同意贷款。

贷款申请获得审批同意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客户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未获同意。

贷款申请未获得审批同意的,信贷人员应及时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客户,说明贷款申请未获同意的理由,并退还企业客户各项申请资料与凭证。

第二十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

经批准发放的贷款,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客户应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原则上农村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可以进行内部评估,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

在贷款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要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抵(质)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签署有关法律文本。

以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有关法律文本必须由信贷人员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抵(质)押人及共有人当面签署。

合同采用标准格式文本,合同填写、签订、审核等具体要求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必须注明由企业法人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和公证

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向抵(质)押物登记的受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人应按农村信用社要求到指定的保险机构,按约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物保险的要求是:

(一)保险单上的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为农村信用社。

(二)办理抵押担保前,抵押人已经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

(三)保险期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保单正本须存放农村信用社。

(五)抵押物保险投保总值可以不是抵押物估价总值,但必须能足额覆盖全部贷款本息。

(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投保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信贷人员应负责做好各项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押物的接收工作。

以上抵(质)押物的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均须实行信贷人员双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发放贷款

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抵(质)押担保生效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直接计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具体操作流程按照现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借款人可从贷款帐户中将贷款资金转入其他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内使用。

第三十条计、结息方式

贷款实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第三十一条还款方式

对期限半年以上的贷款要求采用按月定额还款或按月等本还款等整贷零偿方式。

半年期以下的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选择其它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贷后管理

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合同内容变更、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等,贷后管理工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贷后侧重加强对各项权利凭证的管理。

质物权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移送会计部门入库管理。

各项权利凭证的领用、更换和退回,应严格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

(二)信贷人员随时掌握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对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下降较快的,要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三)发现风险隐患应立即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早判断,形成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贷款回收

(一)信贷人员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30天向客户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贷款归还后,信贷人员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归档。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

(二)贷款到期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中心业务管理岗应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还款手续;贷款归还后业务管理岗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

当贷款发生逾期时,信贷人员要按期向客户发送《贷款逾期通知书》,取得回执,并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信用社的债权。

第三十五条提前付息还本

如果企业要求提前付息还本,事先须取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由农村信用社同意的提前付息还本部分,按照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惠企通”业务五级分类可参照个人类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进行贷款分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

企业客户基本信息

借款人(名称)

借款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个体工商户

已持续经营年限

□1年以下□1年以上3年以下□3年以上

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年限

□3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

联系人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E-mail

企业客户贷款资料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半年□1年□2年□3年

借款用途

□符合农村信用社相关办法的规定

□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其它

还款来源

 

担保方式

□抵押□企业业主的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的不动产

□企业的不动产

□质押□存单□国债□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保证保证人姓名:

 

客户提交的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身份证□连续一年缴税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和权属证书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表及最近一期报表

□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家庭借款决议书

□其它:

企业客户声明与保证

一、借款申请人声明与保证:

1、本人保证上述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授权贵社(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证。

2、在签署本申请表格之前已充分了解了《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保证确有能力履行该办法,同意根据该办法办理业务,并充分理解根据该办法所办理业务的法律后果。

借款申请人(签章):

日期:

二、抵(质)押人声明与保证:

本人同意以前述抵(质)押物用于本笔贷款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人(签字):

日期:

三、抵(质)押物共有人声明与保证:

本人同意与借款申请人共有的前述抵(质)押物用于本笔贷款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共有人(签字):

日期:

农村信用社意见

经审慎核实,确认:

□存单真实性□国债真实性□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保证金已入帐□其他:

柜台经办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会计主管(签章):

日期:

年月日

 

经审慎调查、核实、分析:

□本人拟同意发放贷款,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担保方式:

抵(质)押率:

□本人拟不同意发放贷款。

□其他:

1、本人□是/□不是该客户的关系人。

2、。

3、。

 

信贷人员(双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经办农村信用社分管负责人意见及签章:

日期:

年月日

经办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意见及签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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