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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要引导村民向经济型农作物转型,为它们提供优质的提供服务。

同时也要营造一个优质给蔬菜农户,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下面是带来的关于优化营商心得体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合理流转土地带领乡民转型

  这次街道办事处开展营商环境大家谈活动,主要为深化2021年营商环境再以提高,充分发挥全街道办事处各界力量再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职能,形成尊商爱商亲商的好氛围,促进企业发展,为同和再发展、再扩大创造一个有利基础的基础。

  我们村地处蒿与蓼兰镇交界处,主要以农业为主,我们把我们村千百年的传统性种植逐渐向经济型转变。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点精神,切实增强四个觉悟,实行乡村振兴战略。

作为新时代三农其他工作重点,统筹共建乡村经济建设。

以优先发展实现与四化同步,以融会发展实现城乡均衡,以全民发展实现利益共享。

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使我村经济建设有新的突破,使村民经济收入有一个飞跃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村重点引导村民向经济型转型,把外村有种植经济作物经验的农民引到我村来,把土地流转给他们,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相关服务,能够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他们感觉到在我们村像在自己村一样。

耕种的农作物生长的要好,争取卖个好的价钱。

只要他们感受环境好,就会有长期住下要的信心,就能带领我村村民向经济型转移,使村民彻底转变千百年的种植传统。

  我们以新技术为支撑,强化新技术应用,大力发展终端型、循环型新产业。

我们今年成功地引进新型香菇取得成功栽培技术,共计栽培新型猕猴桃三广植,将60亩土地流转给栽培葡萄和万公顷花卉,每亩地年收入5万余元。

将20余亩土地流转给草莓种植,计划建栽培大棚10余个。

让村干部向人家学习,向经济型作物转型,让村民富起来,为我变革村金融业转型助一臂之力。

  我们要为引进种植蔬菜农户营造一个环境,争取上级政策,创建蔬菜专业合作社。

现在我们村有40%杂粮的土地流转给种植蔬菜大户,今年春天种植土豆300余亩。

今年洋葱收成不错,每亩地光土豆收入利润1500余元,我们村也有5户村民开始种植土豆和大葱。

  我们对引进的蔬菜种植户、草莓种植户多次走访,及时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联系保险公司帮助他们把经济作物投上保险,以使他们经济损失降到最低,使他们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巩固和起来,进一步带动我村经济转型,造福广大村民,为生态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仁义持之以恒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最近街道党工委指出登高才能望远,思想要解放,不仅要头脑清醒,更要看实际行动。

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用心情做事情,努力提高店小二保姆式的服务,多为振兴乡村经济做些雪中送炭的实事,要让投资者放心、生活舒心、发展安心。

这就要求我们村庄基层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践行好快字当头、先人一步、马上就办的要求。

务求敢于担当,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解放思想,决策事情要快,绝不拖泥带水。

凡是涉及项目推进和投资人的决策工作。

①要及时开会,不积压会议议题;②要果断决策,不议而不决;③要迅速形成并下发通知,不影响执行。

中间协调要快,基层的落实要快。

具体负责落实的投资项目推进和投资服务部门的干部,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会前有谋划,凡事心中有数;二是会后不等待,会上定了就去干,不要等;三是办事不拖拉,在其他工作上要养成事不过夜,案无积六卷的好习惯。

  踏踏实实做事,明明白白做人。

作风务实,控除病灶,大力整改救亡激情不足,作风慵懒,缺乏担当的问题。

推动项目投资的工作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已经完成,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为村庄干部,我们要把群众的表情包当做工作的晴雨表。

多干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大事,多干有利于民生的实事。

工作干得好干得漂亮,至少要符合六条标准:

一是按程序办事,这就要求我们村干部在项目扎实推进着力推进和干事创业工作中,履行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遵从组织原则,不破坏纪律底线,经得起推敲和检查。

二是要凭专业撒娇,也就是在技术标准上要做得好。

三是要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创业项目管理服务体系,着力营造开放、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强化和进行规范一站式服务。

  通过学习,我深刻情操地认识到要想把营商环境的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深挖慵、懒、散、漫、拖、瞒等问题,就要从日常组织工作做起,从一点一滴的杂事做起,不断地用一些小事情打动投资者和创业者,消除他们的顾虑,更好地发展本村经济。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障垄断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改进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责为民服务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决定性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局及其有关部门有权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提出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应该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细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互相合作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相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政策性,保障市场主体在外资进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股权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须要充分亦须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市场主体涉及汇集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财政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贷款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努力做到、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宣导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方式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为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按规定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外贸企业产权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宣传教育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烘托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权为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漠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监督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本土化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病态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式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非国有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状况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地人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省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民企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整个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标准和特许权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更进一步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形式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取消外商投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部门及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适当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中央政府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统一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切合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建制镇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原则上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歪曲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与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订定机关后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的取消已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

广泛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文娱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条码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贷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其他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审批手续、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合同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职掌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产品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管理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进行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资格证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进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关部门及其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相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资料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规划,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公共服务设施,为约束条件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专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优化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的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明文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市场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提供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私有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规划局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内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垄断行业参考。

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协调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帮困,及时协作并帮助项目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政务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未公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增加机构担保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转嫁担保风险分担补偿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通行费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费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以及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章。

鼓励引导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机构性融资担保政府部门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支援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内部信息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存档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借助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爱国心。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创建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开展活动融资。

第三十五条税务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管理业务,改进补办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力争、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免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化工企业享受充分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形成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不断创新要点,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给与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不断完善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转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检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提供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收款。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所,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注册登记的同时,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轮次网上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应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程序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工作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备案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提请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才,工作人员先予受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其要求的,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申请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以上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手续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提供贷款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引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后续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多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性质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权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也须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目录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立法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初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程序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对行政管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机构编制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获取。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优质服务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程序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惩处职能和增配执法资源,业务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和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

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表单子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项目和重复收费项目。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中共广东省委规章设定预设值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非营利性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不得操作方法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行政许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形式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照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的定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确保安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察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开始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编成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未纳入事项清单的卖方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特定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人员部门意见、加强事中完成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事后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管理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须要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统一标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处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民企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相关手续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听证。

除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重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行使权力基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导入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开始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该局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制约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跨国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两条线分离和收支两条路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公开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非法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为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投资计划,报本级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体检,每年圣戈当县不得超过一次;同一同一系统的纪检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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