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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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4〕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为实现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校近年来进行课程考核管理和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各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教师,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教考分离、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考核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条学生考核资格的确认

(一)凡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海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规定的在籍学生(含已办相关手续的重修、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校同意,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学期的第十七周,各学生所在学院认真核对学生交费情况,由学院按规定统一制作本学期学生的准考证,于十八周前给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发放准考证。

从第十八周起,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两证参加期末考核。

(三)重修生、缓考生必须办理报名手续,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和“重修证”或“缓考申请”参加期末考核。

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办理报名手续的,一律没有参加考核的资格。

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的学生凭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申请表参加期末考试。

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的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参加考核。

(四)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如凡缺课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工作,将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于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的字样。

(五)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由本人在该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缺考论处。

对缓考的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随下年级的学生考核。

(六)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试室,按指定座号就坐。

凡不按照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核,并按缺考论处。

第四条考风考纪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考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在校园内广泛进行考试纪律的动员、宣传,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

各学院须组织全体师生及教辅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文件;引导、教育全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规;督促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以良好的考风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建设。

(二)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学校成立考试纪律委员会,负责监察全校考试的总体情况。

教务处将成立以督导委员为主体的校级巡考队伍,全面督促、检查有关考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成立院级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考队伍,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考试过程的管理、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考试管理。

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实行院级管理,相应学院要成立由院长挂帅的考试领导小组,同时设立考务办公室。

(三)各学院在开考前三天将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名单、学院级巡视安排表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考试命题

(一)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

试题无原则性错误,表述应简明、准确,不得有差错和歧义;试题制版要规范,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题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

试题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题结构在题型、题量、分值分配、难度、信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洁、准确,便于把握。

3.有效性原则。

组成试题的题目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考试命题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要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2.试题编制要综合考虑试题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

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考查,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

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应占80%左右,属综合性、思考性、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应占20%左右,试题满分为100分。

3.公共类、通识类课程都应该建有试题库。

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它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组织考试。

凡课时、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均应使用同一试题并在同一时间进行考试。

4.试题内容与近四年同一课程试题的重复率应控制在60%以内。

5.每门课程必须拟定A、B两套试题。

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完全相同试题不得超过30%。

两套试题均须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简洁、完整,便于把握。

客观试题答案准确无误,多项选择题要明确给分原则;主观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三)试题的审批、印制与保密

1.试题命题完毕后,由命题人填写《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试题审查单》,报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题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好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题,用于学生缓考或补考。

备用试题交学院指定的试题管理人员保管,交付试题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2.如命题教师为系(教研室)主任或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其试题的审核程序参照前项办法执行,由其他的系(教研室)主任或院长审核。

3.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对所审核的试题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题,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系(教研室)对本系(教研室)课程试卷质量负责,主管教学院长对全院试卷质量负责。

使用未经审批的试卷进行考试的课程,其成绩无效。

4.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的样式排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复查员签名的空格)。

打印的样卷由考务人员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签名后方可印刷。

5.印卷期间,印刷试卷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印刷场地,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及时销毁废卷等,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交接和保管工作。

6.印制好的试卷由考务人员清点装袋。

考务人员在领取试卷时必须注意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试卷装袋时必须认真核对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试卷份数等,以免错漏而影响考试。

7.凡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课程,由各学院明确提出要求并登记签名,由试卷印刷单位工作人员将草稿纸与试卷一同装订。

考试结束时草稿纸与试卷一起收回交各学院统一处理,在试卷存档时,草稿纸不必保存。

8.各学院考务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填写袋面,应特别注意将具有考试资格的跟班考试学生(重修生、缓考生、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生)名单填写在试卷袋上,并贴密封条。

9.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均由考务人员负责。

如果出现试卷(题)泄漏,学校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考试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考试科目,考试的方式原则上是闭卷。

如有特殊情况,应于第十一周前由系(教研室)主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经教务处审批的课程按审批方案实施。

(二)考查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考查科目,考核方式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闭卷、开卷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均需填写“考试命题审查表”报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考试科目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核,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2门;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十八周的最后一节课随堂进行。

(一)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教务处协调组织。

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要在试卷上注明。

考务人员在装袋时需在试卷袋上注明。

考试的座位采用单人单座。

学生所在学院考务人员按“期末考试安排总表”随机编排各班考生的考试座位表(考前不得公布),并把排好的考试座位表装入试卷袋内。

(二)重修生的考试座位要相对集中安排,以便监考教师核查考生身份。

(三)公共必修课、跨学院课由开课单位在学生所在单位的协助下完成学生考试座位的安排工作。

如遇异常情况,巡视员、监考教师有权调整考生座位。

(四)公共必修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在第十九周进行,其具体要求原则上与考试课程相同。

第四章成绩及试卷档案管理

第八条成绩的报送与公布

(一)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向所在开课学院报送学生书面成绩单,开课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书面成绩书面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在报送书面成绩时请注意认真填写好“课程成绩报送情况一览表”,该表随成绩表一同上报。

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最后确认各学院报送的学生成绩。

(二)成绩报送应注意的问题:

1.任课教师报送的成绩包括两部分:

一是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到学校主页教务在线,并按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录入学生成绩报告单(成绩必须和系统的一致),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其中2份留开课单位、1份由教学秘书汇总送教务处、1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成绩报告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涂改者的签名,以示负责;凡报送的成绩不符合教务管理系统要求,或不符合成绩管理规定的(比如成绩分布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等),相关学院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否则,教务处将拒绝接收成绩。

2.所有公共必修课的成绩需按行政班打印四份,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各存一份,一份放入试卷档案。

(三)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由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教务处审核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四)在学校向学生公布成绩之前,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

成绩或评分依据逾期不交或逾期送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每个学生有义务关心自己的成绩,在本学院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二周后,学生凭本人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在线”查询成绩。

及时查询重修结果。

(六)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科目,按照规定重修。

第九条试卷复查与归档

为确保考试质量,各学院和教务处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答卷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命题改革和教学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

1.考试质量分析每一门考试课程均应作期末考试质量分析,考试质量分析要对期末考试情况作全面、深入、具体的分析,说明试卷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每一门考试课程均应写出书面的“考试质量分析”,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汇总后送教务处教研科。

考查科目不要求作“考试质量分析”,但要求写出书面的考试小结。

2.试卷复查各学院必须制定出书面的试卷复查时间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第一次试卷复查的时间应在本学期结束前,下学期初再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试卷复查。

各学院应以教研室为单位对本教研室的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查。

试卷复查应为同一教研室内教师之间交换复查,而不只是由任课教师本人进行复查。

试卷复查的比例不得少于教学班人数的30%。

试卷复查人要在试卷的相关位置签名。

教学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必须在审阅第一次试卷复查结果之后方可审批课程成绩。

各系(部)应把期末考试的集体评卷、试卷复查、考试质量分析、课程教学总结等作为教学研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做好记录。

3.试卷经学院复查完毕后归入课程教学档案,存档保存。

课程教学档案(平时成绩、过程材料、期末成绩等材料构成)由教务处负责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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