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610662 上传时间:2023-07-2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docx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及员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增强方法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单项奖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

第二条实施安全生产奖励的原则:

(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二)同一单位(项目)、个人同时获得两个及以上层次的表彰奖励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二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各项目部收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罚款;

(二)向公司申请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获国家、省部级、地市级或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模范、红旗)单位的奖励;

(二)对获国家、省部级、地市级或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员)的奖励;

(三)对获省部级以上或公司“安全工程”的奖励;

(四)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的奖励;

(五)其它文件规定须予以奖励的对象。

三 奖励的实施及标准

第六条分公司每年底对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个人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第七条对被评为分公司安全生产先进(模范)单位,且年度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公司择优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安全生产先进(红旗、模范)单位(责任人)的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模范、红旗)单位奖励50000元(其中: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10000元,主管责任人奖励50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4000元)。

2、对获得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模范、红旗)单位奖励30000元(其中: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8000元,主管责任人奖励40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3000元)。

3、对获得公司安全生产模范单位奖励25000元(其中: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8000元,主管责任人奖励40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2500元)。

4、对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20000元(其中: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6000元,主管责任人奖励30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2000元)。

5、对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20000元(其中: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奖励6000元,主管责任人奖励3000元,部门负责人奖励2000元)。

奖励兑现按如下公式进行:

奖励金额=每百万元产值×50元+当年平均用工数量×0.5元

注:

产值数量根据经营结算产值计算;平均用工数量根据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年度工资反映的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人员数量/12计算;450为考核得分先进线,可按公式计算金额兑现奖励;低于360分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考核得分按照安全40%,质量40%、环保20%权重进入总分。

奖励和处罚均按比例落实到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

达到兑现奖励标准的单位于每年考核结束后将兑现所需基础资料报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以备计算奖励金额。

(二)对获得“安全工程”单位的奖励

1、获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项目,对承建单位奖励30000元,对参建单位奖励20000元;公司投资建设项目获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的,对建设单位(业主方)奖励25000元。

2、获公司“安全工程”项目,对承建单位奖励20000元,对参建单位奖励15000元;公司投资建设项目获公司“安全工程”的,对建设单位(业主方)奖励18000元。

(三)对个人的奖励

1、对获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奖励3000元。

2、获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奖励2000元。

3、获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奖励1000元。

4、获市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安全监督员)奖励1000元。

(四)特别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者,经考核属实者,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奖1000-10000元;

2、及时检查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奖500-5000元;

3、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或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事件),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500-5000元;

4、对纠“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开展有益安全活动的有功人员,由主管单位或受益者对其给予3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奖300-3000元。

(五)其它奖励

其它上级文件规定奖励的奖项,根据其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奖励。

公司下发文件组织的单项活动规定奖励的奖项,根据其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分公司在财务部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帐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十条在奖励资金使用前,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奖金使用计划,财务部拨付。

奖金发放完毕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部向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各返回一份有领取人签字的奖金发放清单。

第一十一条对同一年度内因同一内容获得国家、省部委以及集团公司多级表彰奖励的,或同一内容获得国家、省部委以及集团公司多次表彰奖励的,其奖金发放按照“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第一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一十三条先进单位(分公司下属项目部)评选条件为:

1.认真学习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文件、规程,工作成效明显;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健全,并且有序运转;

3.无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单位考核成绩达到总分90%,安全第一责任人(子/分公司)年度考核成绩达到总分90%;

4.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注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努力提高人员技能水平、安全意识,加强培训教育,认真做好日常工作,有关安全报表、信息准确、及时上报和反馈。

连续三年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单位”称号。

第一十四条先进集体(指公司的项目部下属的基层组织)评选条件:

1.考核期内无重伤以上生产性事故;

2.模范执行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职工深入开展“施工创安全工程,职工创安全岗位”活动成绩显著;

4.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从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达到总分的80%;

2)安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置、工作必需的装备等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

3)积极协助领导开展安全活动,效果显著,安全管理严格有序;

4)事故报表及时准确,事故报告真实,事故结案材料完整;

5)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按时完成、无误。

第一十五条先进班组评选条件

1.考核期内无生产性事故发生;

2.模范执行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

3.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活动,“三工”活动扎实,记录真实、详细;

4.班组有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班组成员普遍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5.班组成员之间注重相互监护,相互督促,作业前能够认真进行危险源辨识,坚持落实好安技措施后作业;

6.在作业现场,注重与其他班组的协作,共同控制风险。

五 对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奖惩办法

第一十六条各级人员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尤其是管理工作未开展或走过场,没有取得辨识危险源和控制风险的效果,出现未遂事故或事故的,管理人员应承担领导责任,从重处罚。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受处罚金额不低于主要责任人的80%;负重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低于50%,负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不低于20%。

第一十七条各级人员已严格履行职责,受识别能力、技术水平限制未能辨识出危险源并引发事故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调查确认后,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一十八条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项目部/施工队可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应建立记录,说明原因,经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报项目部/施工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积极参与安全管理,识别风险能力强,对危险源辨识的贡献突出的。

3.在应急响应中态度积极,表现突出的。

4.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持续改进提出了较好的建议的。

5.在作业中注重协作和配合,相互监护,控制风险成绩突出的。

6.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章,纠正违章的。

7.其他经项目部/施工处确认的对促进安全管理有贡献的。

第一十九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项目部/施工处在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可向分公司申报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条分公司按年度组织评选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并予表彰,安全生产(工作)者条件:

1.在考核期内无任何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2.岗位达到安全岗位标准;

3.模范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刻苦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在参与安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

5.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交给的安全工作。

六 安全工程的评比条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程评比条件: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无生产性死亡事故,其它生产性事故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目标以内。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开工就制定了“安全工程”措施计划,并认真执行;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到位;

4.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5.上级主管单位和业主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满意;

6.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安全活动有效证据。

七 处罚标准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确定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予以重罚,处200元以上罚款,罚款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月收入三倍;如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安委会研究后将罚款上限提高为月收入的五倍。

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识别风险,冒险作业;对现场显见的危险源不进行控制就开工作业;在有禁止指令场所,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办理审批手续的作业;违反操作制度、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后果严重的作业;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班组管理人员不组织“三工”活动,或敷衍了事走过场,班组危险源辨识活动长期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班组成员的辨识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安全意识淡薄。

3.项目部/施工处没有确定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和禁忌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监管办法对特殊场所进行管理,未建立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审批制度。

4.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瞒风险因素且后果严重的。

5.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7.对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对经济损失过万元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8.对责任范围内的组织、人员严重违反责任制的行为不进行管理的行为。

9.对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或对制止、纠正违章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0.其他经分公司确认的严重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行为为一般性违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可处5~200元罚款:

1.可能导致轻微伤害的违反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作业行为。

其中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不得低于20元,反复违章可加重处罚。

2.班组安全管理虽正常开展,但在工程任务紧张或作业内容持续一段时间缺少变化的情况下就予忽略或放松的行为;对班组成员违章作业不予纠正和制止的。

3.项目部/施工处对下属单位未正常开展安全管理活动,不予督促、指导,不采取措施纠正的行为。

4.不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会的行为。

5.不重视基础工作,管理记录不规范或缺失的。

6.不按时上报报表、总结,轻伤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

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理。

2.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5000元。

3.轻伤事故:

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

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二十七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

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二十八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

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

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2000-4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

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400-1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

第二十九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

第三十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受伤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执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

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4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1000~5000元。

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危情:

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员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300~2000元。

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

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5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的人员罚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存在冲突的,遵从其规定;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团公司质安部沟通后遵从集团公司意见。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实施规定,并报集团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