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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

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

石彤

【内容提要】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数据表明,受暴妇女的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对受暴妇女的服务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且服务缺乏整合。

本文提出建构受暴妇女的本土服务模式,即服务整合模式,它是指社会将能够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的不同因素、不同部分、不同层面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效果的方式及其研究。

本文拟从理念创新、政府支持、网络缔结、社区干预、学科研究5个方面建构服务整合模式。

【关键词】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

国际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20世纪80年代香港逐渐开展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和服务。

中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起步较晚,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工作以及司法界、非政府组织逐渐展开了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与服务。

目前,对受暴妇女的介入与服务主要有两种取向:

一是宏观介入与间接服务,进行舆论宣传和政策倡导,致力于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治家庭暴力;二是微观介入与直接服务,主要是为受暴妇女提供庇护救助等具体服务。

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服务体系。

本文通过对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研究,以期为建立系统协调服务机制,实现家庭暴力防治目标提供支持。

一、研究背景

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研究,是以一项针对“受暴妇女需求及服务”的实证研究为依据的。

研究数据显示了受暴妇女的需求及服务状况,特别是受暴妇女的需求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这为构建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奠定了基础,也佐证了构建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的必要性。

“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受暴妇女需求和服务的专项调查。

该调查是《受暴妇女支持联合倡导项目》的实证研究部分,项目由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与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中国项目办公室合作支持7家机构,包括北京市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湖北省孝感市妇联、辽宁省妇联、山东省青岛市妇联、河南省漯河市妇联、河北省青龙县妇联、江苏省徐州市家暴庇护中心及合作伙伴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系在7个地区开展的。

调查时间为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获得473份有效问卷。

笔者受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与美国律师协会委托执笔撰写了“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报告”。

(一)受暴妇女对服务的需求

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希望得到服务的机构有主导机构和辅助机构。

“妇联”(27.0%)、“派出所/110”(20.6%)、“居(村)委会”(12.5%)是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希望得到服务的三大传统主导机构。

“法院”(8.1%)、“受暴妇女法律援助中心”(5.4%)、“心理咨询机构”(4.9%)、“对方的工作单位”(4.3%)、“社区家暴投诉点救助点”和“庇护所/救助站”(均占3.8%)、“热线电话”(3.2%)、“伤情鉴定中心”(2.7%)、“工会”(2.0%),是受暴妇女希望得到服务的新型辅助机构。

受暴妇女希望得到的具体服务包括希望针对自己的服务和针对施暴者的服务,希望针对自己的服务主要有:

“制止对方暴力,但不离婚”(16.9%),“情感支持”(14.8%),“离婚”(12.6%),还有“得到经济赔偿”(8.7%),“法律援助”(7.4%),“住房”(6.8%),“取得孩子抚养权,拿到孩子抚养费”(4.4%),“制止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暴力”(4.2%),“找工作”(3.2%),“医疗服务”(2.1%)等。

受暴妇女希望针对施暴者的服务主要是“对施暴者进行矫治”(16.5%)。

她们希望对待施暴者方式多样,依次是:

“说服教育”(24.3%),“心理辅导”(15.1%),“离婚”(14.2%),“警告”(8.8%),“强制治疗”(7.6%),“拘留”(7.5%),“治安处罚”(7.1%),“判刑”(5.4%),“社区服务”(3.1%),“罚款”(2.6%),“媒体曝光”(2.3%),“行政处分”(1.4%),“其他”还希望得到一些财产和经济赔偿、合理分割家庭财产等(0.5%)。

(二)对受暴妇女的服务

实际得到过机构服务的受暴妇女居多。

暴力发生后,在被调查的473名受暴妇女中有356名实际得到过机构的服务,占75.3%;有6成多的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接受2-3个机构的服务。

有117名受暴妇女没有得到过机构的服务,占24.7%。

有近两成的受暴妇女求助了却没有得到过机构的服务。

而且不同机构调查(或不同地区)的受暴妇女实际得到的机构服务有差异,这种差异说明各地服务不到位的状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妇联”(29.1%)、“派出所/110”(19.6%)、“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18.2%)是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的三大主导机构,也是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希望得到服务的三大主导机构。

在这一点上,与受暴妇女的需求是相契合的。

“法院”(6.4%)、“对方的工作单位”(5.0%)、“庇护所/救助站”(4.5%)、“热线电话”(4.0%)、“社区家暴投诉点救助点”(3.9%)、“心理咨询机构”(3.4%)、“伤情鉴定中心”(2.7%)、“受暴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7%)、“工会”(0.7%),在对受暴妇女服务中起辅助作用。

各机构提供的服务中明显有某一主导服务:

妇联是“记录”,派出所/110是“案情登记/报警记录”,法律援助中心是“案情登记”,居委会、村委会、乡镇政府、热线电话/心理咨询机构、施暴者工作单位是“安慰”,法院是“告诉如何起诉立案等”,庇护所/妇女救助站是提供“临时住所”。

各机构主导服务有重合现象,主导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相对较弱。

机构提供服务时的态度主要是“热情周到”,也存在“敷衍了事”和“根本不管”的态度。

在356名受暴妇女中,有323名受暴妇女认为机构提供服务时持“热情周到”的态度,占92.0%;有24名受暴妇女认为机构提供服务时持“敷衍了事”的态度,占6.8%;有4名受暴妇女认为机构提供服务时持“根本不管”的态度,占1.1%。

即便服务态度很好也不能与服务质量划等号,提高服务质量是机构未来服务方向。

受暴妇女对服务的知晓途径有多种。

在对服务的知晓途径中,传媒的作用、自己的经验和他人告知等是主要途径(分别占25.5%、24.4%、23.3%),而通过宣传单、小册子(占13.5%),机构转介(占5.6%),社区活动(占5.5%)等途径知晓明显不足。

受暴妇女向机构求助后,有5成以上的暴力停止或减少了,说明干预是有效果的;但是还有3成的暴力没有停止或减少,甚至加重,干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机构服务与受暴妇女求助之间密切相关。

机构是否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其影响因素很多,根据数据,确定影响因素包括“年龄”、“生活地性质”、“上学年数”、“收入”、“暴力行为的次数”、“是否求助”。

通过罗杰斯特(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是否求助”的回归系数检验非常显著(sig.=0.000)。

主动求助的受暴妇女得到机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主动求助的妇女而得到机构提供服务的5.6倍。

机构更倾向于受暴妇女主动求助才提供服务。

如果越来越多的机构不是被动等待受暴妇女上门求助,而是能够走出机构,积极寻找受暴妇女(比如通过社区活动),主动为受暴妇女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才是上乘的服务。

二、研究意义

上述调查表明,受暴妇女的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机构在服务上仍然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机构没有为一些求助的受暴妇女提供服务;机构对受暴妇女的求助视而不见,服务态度欠佳;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的机构更多是传统机构,新型机构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服务机构干预的途径过窄,一些重要的宣传途径如宣传单、小册子、机构转介、社区活动等没有很好利用;服务机构干预效果不理想,如有近3成的暴力没有停止、减少。

造成这样的服务状况主要是因为服务机构不了解受暴妇女的需求及需求因个体性差异而复杂化,或者对受暴妇女的需求不重视,所提供的服务当然不能真正满足受暴妇女的需求;有关部门不认为受暴妇女是弱者,甚至认为家庭暴力属于私领域,公权力不必干预;服务机构也没有意识到不干预家庭暴力的隐患,即可能酿成严重的刑事案件;虽然干预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强调是现有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保证这一社会责任的实现,如对于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的问责;虽然多机构都在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但是服务缺乏整合,致使服务效果并不理想。

在上述许多对受暴妇女的服务所存在的问题中,笔者认为对受暴妇女的服务缺乏整合最为严重,它已经成为提升服务效果的制约和反家暴事业的阻碍,因此动意进行后续研究,尝试探讨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

依据受暴妇女的主客观需求,建立本土服务模式是必要的。

这种本土服务模式一定是整合服务模式,通过模式建构,逐渐建立起本土的系统协调的服务机制。

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指社会将能够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的不同因素、不同部分、不同层面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效果的方式及其研究。

服务整合模式的实质是建立一个对受暴妇女服务的基础框架,将现有的服务整合到这个框架中,服务整合框架强调增强观念认同和资源凝聚。

对受暴妇女服务整合模式研究的意义在于:

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命题,在传统和谐命题下出现的“打老婆”文化一直延续至今,而现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被理解为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社会环境。

建构受暴妇女整合服务模式,就是调动社会力量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建构受暴妇女整合服务模式也是“缩减社会代价”的有效途径。

家暴行为给社会和受暴妇女带来的损失就是“社会代价”。

受暴妇女整合服务模式可以缩减这种社会代价,即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暴妇女的基本生活,维护受暴妇女的基本权益,尊重受暴妇女的人格,使受暴妇女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建构受暴妇女整合服务模式可以强化政府、机构、社区为受暴妇女的服务协调功能,建立稳定服务队伍,提高服务品质。

受暴妇女整合服务模式带给受暴妇女的是福祉、关怀、希望和信念。

受暴妇女虽然是服务客体,但是在整合服务模式中具有能动性,具有推动模式不断完善的责任和能力。

三、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整合模式建构

上述调查显示,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NGO)、各学科、基层社区已经各自展开对受暴妇女的服务,体现出本土特点,但是没有把它们作为共同构成服务整合模式的组成部分,且对整合服务研究不够。

本文拟从不同层面建构服务整合框架,包括理念创新、政府支持、网络缔结、社区干预、学科研究,致力于形成服务理念化、服务制度化、服务网络化、服务实体化、服务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及其研究。

(一)理念创新

为受暴妇女服务的理念是“社会性别视角+优势视角”,可以理解为“优势视角看性别”。

以优势视角看待和服务受暴妇女和施暴者应是所有反家暴机构和服务提供者所要秉持的理念。

“社会性别视角”和“优势视角”都是舶来品。

1995年以后“社会性别视角”已经逐渐成为中国反家暴本土实践的重要理念。

进入21世纪,“优势视角”在台湾和香港的反家暴领域中得以运用。

“优势视角”同样也能与中国反家暴本土实践结合,但是如何结合还需要在本土实践中不断总结。

近几年,优势视角进入中国,逐渐成为本土社会工作应用的重要观点。

[1]

“问题视角”和“优势视角”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

问题视角也称缺陷视角,它是以问题为核心,对受助者进行服务时,强调将关注点聚焦在受助者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上,在对受助者所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界定问题,然后再根据问题的属性制定一系列的帮助和改变受助者的计划。

在以缺陷或弱点作为介入聚焦的模式下,往往关注受助者的问题或病态。

强化受助者的问题会导致一系列对受助者、受助者的环境、受助者应付环境的能力的悲观期望和预测,因为她/他们可能会认同自己被贴上的标签,从而强化弱势地位。

缺陷模式自以为是地以线性的因果关系去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实认识到问题的状况或根源并不必然可以解决之。

在缺陷模式中,帮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可能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便这种不平等关系是非常隐晦的。

优势视角是以优势为核心,对受助者进行帮助时强调将关注点聚焦在受助者身上,尽可能发挥受助者自身的能力和优势,并利用受助者的这些优势来进行自我帮助和发展。

[2]

运用“优势视角”可以培养受助者的“抗逆力”。

在优势视角看来,人在逆境之中可看到抗逆力和优势,在与逆境和可怕事件的抗争之中,人们可以发现新的意义或修正以前的意义。

“抗逆力意味着个体面对明显的危机事件时,体现出的符合健康结果的能力、行为和保护过程。

”可以使用优势视角评估受助者的抗逆力,包括评估受助者的优势所在和闪光点等。

抗逆力和个人的成长经验有关系,运用优势视角搜寻受助者成长经验中的抗逆力并做出评估,是对她/他实施有效帮助的根本步骤。

[3][4]

秉持“问题视角看女性”或“优势视角看女性”理念,在服务于受暴妇女时,就会形成完全不同的服务态度、行为及效果。

以往一些机构服务人员在潜意识里一直以“问题视角”看待受暴妇女,认为受暴妇女是“有问题”的或是“病态的”,受暴妇女之所以遭受家庭暴力就是她们自己的“问题”造成的,因此在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中也是关注她们的“问题”或“病态”,不断帮助受暴妇女去“界定问题”,面对环环相关的大量问题,受暴妇女感到无能为力,失去面对自己问题的信心,陷入自我逃避的情境。

如果以“优势视角看女性”看待受暴妇女,并成为受暴妇女本土服务理念,会给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带来重要启示和价值:

第一,优势视角聚焦于受助者如何生活以及从她/他的经验里找出意义,她/他又是如何构造和理解、解释意义世界的。

鼓励受暴妇女从她们受暴和应对暴力的经验中,寻找积极的生活意义,尝试重新构造自己的意义世界,并赋予新的理解和解释。

第二,优势视角建基于对人有主观能动性的理解上,认为人不是被动的,人有着自身的潜能和力量,可以依靠自身的潜能和优势解决问题。

认为受暴妇女有能力去学习、成长和改变,关注焦点是受暴妇女的能力、优势和抗逆力而不是问题,避免强化其弱势地位。

第三,引导受暴妇女实现助人、自助、互助的目标,在服务中赋权于受暴妇女,使其展现自主性和自信心,学习在困境中不断自我康复,正向发展个人特质与能力,勇敢面对未来挑战;使受暴妇女从助人成就感中,肯定自我价值,满足受暴妇女受他人肯定和尊重的需要;启发受暴妇女分享身心康复经验,相互传递正向力量或能量,彼此成为支持资源,相互赋权,组成自助团体,发出共同的声音,带动更多的妇女走出暴力阴影。

第四,服务提供者不能以自己对生活的理解去解释受暴妇女及其生活或选择,与受暴妇女在情感交流、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互助。

服务提供者在帮助受暴妇女过程中,找到服务的价值,不断增长服务能力,也避免服务提供者接受过多的负面情绪和无力感。

上述价值对于服务提供者和受暴妇女来说都是缺乏的。

因此,“优势视角”理念应该深植于受暴妇女服务,无论是受暴妇女,还是服务提供者都是受益者。

研究者也应该具有“优势视角”。

研究者在研究受暴妇女受暴原因、不脱离“受暴情境”、“受暴妇女综合征”时,“优势视角”理念会带来全新分析范式,不再把受暴归因于受暴妇女的问题;不再把不愿脱离“受暴情境”归因于受暴妇女的无能;不再把“受暴妇女综合征”理解为“受暴妇女综合症”(“症”有“病症”之嫌)。

“优势视角”应该被纳入反家暴培训体系,不仅对受暴妇女还要对服务提供者、研究者进行培训。

要编写教材或手册,在其中甚至细化到服务提供者面对受暴妇女时的提问方式,如具有问题视角的提问方式是:

“今天你来有什么问题?

”“你怎么了他打你?

”“你想过孩子没有?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

”“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吗?

”“你为什么容忍他的行为?

”“你为什么不离开他?

”表面上,这是在帮助受暴妇女做分析,这些问题并没有否定妇女的决定,但其真实含义却是劝说妇女继续留在暴力之中,受暴妇女即使有离开婚姻的想法,也否定或压制了其离开的想法;面对这样的问题,受虐妇女不由自主地反问自己:

“我为什么不离开?

”实质上正是归责意义的问题促使她们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结果可能使受虐妇女觉得被社会责备和有过错的是自己,或不向社会求助,或继续容忍暴力,或以暴制暴。

而具有“优势视角”的提问方式是:

“你被你丈夫打不是你的错”、“被打不是你一个人的不幸”、“你在这样的处境中设法生存下来是需要勇气的”、“你知道你为什么能面对困境吗?

”“你是如何战胜生活中的困难?

”“如果你决定离婚,你今后打算怎样独立抚养孩子?

”“你需要我们做些什么?

”等等。

服务提供者在本土实践中应不断总结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体现“优势、抗逆力”的提问与词汇。

(二)政府支持

政府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责任体现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立家庭暴力委员会作为系统协调机制和机构。

[5]构建受暴妇女医疗保障机制、心理治疗机制、生活救助机制等受暴妇女保障机制,建立服务机构问责制,大力发展正式社会网络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专业服务,并在社区层面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等。

[6]政府除了应该直接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外,还可以通过政府向民间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为受暴妇女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伴随“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潮和公众对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增多,政府职能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其趋势之一就是各级政府的部分职能向社会领域转移,包括向企业、事业单位、市场乃至非政府组织逐步转移。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产物。

政府向民间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成为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的新理念、新形式和新特色。

政府购买服务(purchaseofservices)是源于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方面的改革,之后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服务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拿出经费,向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拨款资助服务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

[7]

1996年中国开始政府购买服务。

1998年中国通过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

[8]上海、深圳、北京、宁波、无锡等地均在政府购买民间非政府组织服务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中国政府购买服务进而建立购买服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建立新型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利于培育民间非政府组织发展,公众也由此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9]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家庭,家庭暴力影响家庭和谐。

政府为了和谐家庭的建设与受暴妇女的利益,应该将对受暴妇女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但是,目前公共服务的购买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并没有把对受暴妇女的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受暴妇女提供服务;政府向民间非政府组织开放对受暴妇女服务的资源方面仍然很有限;政府在由管理功能转变为服务功能过程中,服务功能中仍然带有行政管理的烙印,影响对受暴妇女的服务。

因此,关键是政府提升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以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引导社会参与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对受暴妇女的服务制度化。

(三)网络缔结

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是国内两个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领域都有所建树的妇女非政府组织,但是两者完全不同,全国妇联作为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是传统妇女组织,其庞大网络一直是受暴妇女的“娘家”,随着妇联服务职能的转换和增强,在对受暴妇女服务质量方面会有所提升。

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是新型妇女非政府组织。

新型妇女非政府组织主要指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妇联组织外的、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妇女组织。

[10]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作为全国专门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网络,10年来致力于使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突破私领域而进入公领域视野,其成就有目共睹。

但是,其一,反家暴网络10年来一直依靠境外资金,资金来源单一,很少从政府得到必要的资金,导致非政府组织对境外机构的严重依赖,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疏离。

[8]所以,反家暴网络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多元资金渠道,如争取政府资金。

其二,反家暴网络定位于“宣传功能”、“倡导功能”,如呼吁制定反家暴防治法、宣传民众、进行政策倡导影响决策者等,这对于形成良好的反家暴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是非常必要的,而对受暴妇女直接的具体的服务还是未来之战略行动,根据受暴妇女的需求为她们提供高效服务应该成为网络立即开展的重要行动。

其三,反家暴网络一直倡导多机构合作,并且把多机构合作作为本土模式,在实践中也充分显示出多机构合作的优势。

诚然,这种多机构合作是以共同的反家暴事业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如果出现资金短缺、项目减少以及协调困难,多机构合作势必逐渐弱化,影响合作的紧密性和系统性。

近几年,全国妇联和反家暴网络在反家暴领域多有合作,两者可以结成更紧密的资源共享网络,借由政府购买服务时机,进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全国妇联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和渠道,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争取项目成为政府指定、委托的为受暴妇女服务的对象,与政府建立一种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可以交由本系统也可以交由反家暴网络等其他妇女非政府组织实施。

但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合作中不是被动地作为政府项目管理的代理人,而是拥有最大程度的自治和决策权。

而且,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有多元供给服务主体(如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媒体、社区和公民等),妇女非政府组织成为其中一员,合作空间会更广阔,多元主体供给服务比政府单一主体包办服务更能满足受暴妇女需求,服务更有效率和效果,这是受暴妇女的福祉。

妇女非政府组织也需要不断学习与成长,逐渐摸索出政府购买对受暴妇女服务的模式。

(四)社区干预

目前,一些社区或机构(如妇联、公安机关)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点),形成多方设站(点)的态势。

社区家庭暴力投诉站和警察系统(110)、医疗系统(如医院)、咨询系统(如热线)、上访系统(如妇联)等都是受暴妇女求助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各自提供服务,都不具备对受暴妇女进行整合服务的功能。

因此,可以社区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基础,由街道社区政府建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作为整合服务的载体。

社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承担重要职责,负责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受暴妇女)进行接案、通报、救援及危机处理等。

可以直接受理受暴妇女以及亲属、朋友、邻居的求助,也可以受理由妇联、110或派出所、医疗机构、伤情鉴定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任何一个机构通报而来的案例,中心要建立通报制,责任通报人包括妇联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心理咨询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等,负责出书面通报。

中心由政府出资购买岗位,设置社区工作者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根据受暴妇女不同的状况和需求,负责协调各项专业服务,连结和整合资源;识别和启动受暴妇女正式和非正式支持;提供直接和间接服务,如需求评估、庇护安置、医疗救治、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经济补助、就业指导、能力训练、自助团体、追踪服务等;建立案例档案并联网,将书面通报、案件调查登记表等一切资料登录,与相关机构共享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手册”,手册中应有工作程序、实务工作技巧、相关法律规定、案情登记表等内容;总结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时应对的经验以及长期的应对策略,制作成宣传手册或画报,尤其是向农村受暴妇女和老年受暴妇女介绍这些积极反应经验和策略;成立受暴妇女自助团体,在社区中扶持妇女成立生产合作社;[6]形成科学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受暴妇女的需求评估、能力与优势评估、服务提供者的自我评估和对相关机构服务进行评估;协调各专业机构制定综合服务方案。

(见图1)

    

图1 社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个案服务流程

(五)学科研究

对受暴妇女的服务需要跨学科的研究与实践。

对受暴妇女的服务所涉及的学科至少有社会学、法律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学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等,以往在对受暴妇女的服务中,各学科虽然承担不同的角色和功能,而且在各自的学科领域中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缺乏各学科的服务整合。

在服务中,既要发挥各学科不同的功能,又要实现各学科的服务整合。

各学科可以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为受暴妇女的服务提供依据,不仅能够解释家庭暴力问题“是什么”和“怎么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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