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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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4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及解析

 

1.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

A.法的正式性B.法的社会性

C.法的阶级性D.法的权威性

1.【答案】C。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

A.秩序B.正义C.自由D.平等

2.【答案】C。

解析: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

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

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3.《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这是()。

A.授权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

3.【答案】D。

解析: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错误的是()。

A.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也针对个性

B.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

C.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应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D.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4.【答案】A。

解析: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法律规则只针对个性,不针对共性。

故A错误。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

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

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C.如果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5.【答案】D。

解析: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公法与私法的概念最早是由哪一学者提出的()。

A.乌尔比安B.孟德斯鸠C.柏拉图D.亚里士多德

6.【答案】A。

解析: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

其认为:

“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7.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被称为()。

A.法律认知B.法律态度C.法律意识D.法律情感

7.【答案】C。

解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

因此C选项正确。

8.“红灯停、绿灯行”体现法的何种作用()。

A.法的评价作用B.法的预测作用

C.法的指引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

8.【答案】C。

解析:

法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9.下列何物不能成为中国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A.房屋B.股票C.文物D.黄金

9.【答案】C。

解析:

下列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10.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说法,错误的是()。

A.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B.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C.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因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D.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轻者处之

10.【答案】D。

解析: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11.下列不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是()。

A.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

C.全国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团D.全国人大主席团

11.【答案】B。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2.下列不属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是()。

A.德国B.印度C.日本D.中国台湾

12.【答案】B。

解析: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印度是英联邦国家,其法律属于重判例的英美法系。

13.关于法和道德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法必须合乎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

B.法与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等属性

C.法的规范性程度比道德更高一些

D.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13.【答案】A。

14.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是()。

A.人格权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

14.【答案】B。

解析:

这道题严格说是有问题的,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人格权和名誉权在普通的民事权利中有规定,在宪法的人身自由权中也有规定。

严格说只有知识产权属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以这道题没有答案。

从出题意图来说,勉强选个B。

15.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

A.执法为民B.公平正义C.服务大局D.党的领导

15.【答案】D。

解析: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因此D选项正确。

16.下列对依法治国的理解错误的是()。

A.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B.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

C.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其次,还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法律制度

D.依法治国,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6.【答案】B。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但是,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但并不是唯一途径,依法治国并不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故B错误。

17.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制度条件不包括()。

A.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B.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C.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D.必须树立法律之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观念

17.【答案】D。

解析: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制度条件有:

①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②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③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④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D选项属于意识要求而不是制度要求,因此当选。

18.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表述错误的是()。

A.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而法制则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B.法制是工具操作范畴,是为政治服务的,没有民主可以有法制;法治则属于政治理想的范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C.法治一词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而法制所包含的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中性的

D.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18.【答案】D。

19.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的国家领导人是()。

A.毛泽东B.邓小平C.江泽民D.胡锦涛

19.【答案】B。

20.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没收财产D.消除危险

20.【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属于刑罚的附加刑种类之一。

21.我国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所采用的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1.【答案】B。

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对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2.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A.法定代理人B.委托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D.法定代表人

22.【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1.委托代理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

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3、下列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甲,17岁,中专毕业后到某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

B.乙,14岁,著名童星

C.丙,20岁,脑瘫患者

D.丁,30岁,因失恋受到刺激而精神失常

23.【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4.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贩卖毒品的行为B.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

C.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D.乙代为招待甲的朋友的行为

24.【答案】B。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B选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选。

A是违法行为,C、D的行为不受法律调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5.下列合同无效的是()。

A.甲与中介签订的买卖二手房屋的合同

B.甲乙签订借腹生子的合同

C.甲误将铜当做黄金与乙签订的合同

D.甲低价收购乙珍贵邮票的合同

25.【答案】B。

解析:

B选项代孕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合同,A属于有效的合同,C选项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合同,D选项是有效的合同。

26.下列事实,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是()。

A.月亮消失B.遭遇车祸C.大学毕业D.儿子出生

26.【答案】A。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可能发生的事实,月亮消失属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因此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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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张某开了一家小商店,因有事遂委托好友王某代为看管,恰好赵某前往购物,王某便将店里的一套西服以市价卖给了赵某。

不料,该西服是张某的弟弟准备结婚用的,张某遂找到赵某要求退衣还款,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而无效

B.王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因而有效

C.西服买卖系重大误解,因而无效

D.西服的买卖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

27.【答案】B。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因特殊关系的存在,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本题中,张某仅委托王某照看商店,并未授权王某出售西服,但王某以商店营业员的身份与赵某签订合同,赵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赵某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28.下列行为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在对方起诉后提起反诉

B.权利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仲裁申请

C.权利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

D.权利人的起诉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28.【答案】A。

解析: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9.下列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是()。

A.日月星辰B.某作家创作的小说

C.装在玻璃瓶中的新鲜空气D.某公司发行的股票

29.【答案】A。

解析:

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日月星辰不是我们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不属于“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权的客体。

30.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是()。

A.张三送给今年刚满10岁的小刚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B.李四继承父亲的一处房子

C.王五的50000元存款共得利息1000元

D.10岁的孙六把爸爸买的毛毛熊送给小朋友

30.【答案】C。

解析: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买卖,赠与,继承,接受遗赠等)。

C选项中的利息属于孳息,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收取孳息属于原始取得。

31.甲向乙借款,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5月10日。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丁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丙自行承担所遭受的损失

31.【答案】A。

32.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将价值30万元的别墅卖给甲,并于5日内付款,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该合同订立后的第3日,乙公司又将该别墅以40万元价款卖给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甲可以()。

A.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B.行使物权请求权

C.行使债权请求权D.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

32.【答案】C。

解析:

物权变动的要件来讲,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只是取得了债权,没有取得物权。

33、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而必须经过他人土地的,可在他人土地上成立通行权,该通行权在物权的权利体系中属于()。

A.相邻关系B.地役权

C.用益物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

33.【答案】A。

34.下列财产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是()。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C.建筑区划内已被业主购买的车位

D.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34.【答案】C。

C选项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购买的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不是所有业主共有。

35.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关于甲的转让行为,下列表述正确是的()。

A.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甲想将全部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丁,但这种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C.如果乙、丙同意,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但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甲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5.【答案】B。

解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关于代位权适用条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A.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D.债权人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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