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之欧阳法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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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之欧阳法创编

环保检查清单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恢复状;对建设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分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挂号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呵护法》的规定惩罚。

2、《建设项目环境呵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呵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呵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年夜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呵护设施验收陈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规范管网、四水别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含空中、设备冲刷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依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

依照规定规范设置早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含应急闸(阀)等。

2.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依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合适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纵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出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分或人员对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纵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装置计量装置。

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做到一用一备。

废水处理设施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写明运行时间、加入药剂量、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等数据)。

3.规范排口、监管到位。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依照《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

采样井:

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聚积排放水;应急闸(阀):

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

标识牌:

合适规定的环境呵护图形标记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外容),设置在排放口邻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

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

4.规范监控、监测有效。

按要求需配套自动监控设施的,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裁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修改相关参数、数据、法度,或违反技术规范,采纳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法处理监控样品。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依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管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依照规定装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照规定与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包管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更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合适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行政主管部分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五条《环境呵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法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含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办法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呵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窜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含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法度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克不及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收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克不及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呵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包含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纵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克不及正常阐扬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产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克不及正常阐扬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三、年夜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

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

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坚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响、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年夜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办事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照规定装置、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坚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包管液体充分、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规模(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燃烧设施确保燃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规模;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料加强管理:

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平安处理。

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年夜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避免泄漏,监控有效。

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平安部分要求装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平安事故。

继续改良,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合适环评及相关法令律例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合适规定的环境呵护图形标记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外容)。

5.在线监测。

装置VOCs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更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二)超出年夜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出重点年夜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修改年夜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年夜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年夜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管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依照规定装置、使用年夜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照规定与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包管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依照规定设置年夜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办事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照规定装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纳减少废气排放办法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管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纳办法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装置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纳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办法,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克不及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等主管部分依照职责责令更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更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克不及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纳有效笼盖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纳密闭或者喷淋等方法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寄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纳防燃办法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纳有效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年夜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年夜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按期监测、排查环境平安隐患并采纳有效办法防备环境风险的;

(七)向年夜气排放耐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放弃物燃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纳有利于减少耐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办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纳办法避免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律例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依法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正之日的第二天起,依照原惩罚数额按日连续惩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二)超出年夜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出重点年夜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纳有效办法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

产生固体废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办法,避免或者减少固废料对环境的污染。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固体废料的设施、设备和场合,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包管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当固体废料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产生重年夜修改的,应当及时申报。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裁撤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合;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料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的经营活动;

1.危险废料贮存。

危险废料贮存设施、场合、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料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料贮存场合,达到危险废料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料,装载危险废料的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料混入非危险废料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理的危险废料。

贮存危险废料必须采纳合适国家环境呵护标准的防护办法(如:

落实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晒四防办法),其实不得超出一年。

2.危险废料网上静态申报。

按要求在危险废料静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料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含危险废料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有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料产生、处理记录台账一致。

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料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年夜修改的,应对及时变动申报。

3.危险废料处理。

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危险废料,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料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料。

4.危险废料台账记录。

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料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危险废料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

5.落实危险废料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料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理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理危险废料的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料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律例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

(一)不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挂号工业固体废料,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晦气用或者不克不及利用的工业固体废料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合平安分类寄存,或者未采纳无害化处理办法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裁撤工业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合的;

(五)在自然呵护区、风光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呵护区、基本农田呵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呵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料集中贮存、处理的设施、场合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料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理的;

(七)未采纳相应防备办法,造成工业固体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工业固体废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料识别标记的;

(二)不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挂号危险废料,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裁撤危险废料集中处理设施、场合的;

(四)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料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料的;

(七)将危险废料混入非危险废料中贮存的;

(八)未经平安性处理,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料的;

(九)将危险废料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危险废料的场合、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纳相应防备办法,造成危险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弃、遗撒危险废料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料意外事故防备办法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料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依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证。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制订落实环保规章制度。

制定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担任人、部分责任分工,明确管控要求和办法,具体到设施设备操纵手册。

2、应急预案编制。

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备办法和应急预案,向环保局备案,依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演练记录,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

3、业务培训情况。

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培训内容包含环境管理的相关法令、律例、规章、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污水操纵人员、核辐射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须取得上岗证。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责令更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品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蕴藏需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六、排污许可证

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管记录。

经常使用法令律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更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更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依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年夜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管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依照规定装置年夜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照规定与环境呵护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包管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更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分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消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呵护主管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呵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夜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更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出排放标准或者超出重点年夜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年夜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窜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年夜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年夜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窜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备注:

划线部分为检查中罕见问题。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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