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步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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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步骤.docx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步骤

1总则

1.0.1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建筑等级划分

等级

发车位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一级

20~24

10000~25000

二级

13~19

5000~9999

三级

7~12

1000~4999

四级

6以下

1000以下

1.0.4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PassengerDeliveryVolumePerdiemInA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Gather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发车位SeatofDeliveryPassenger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站前广场PlazBeforeThe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停车场CoachParking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行包装卸廊PackageTransportation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站址和总平面

3.1站址选择

3.1.1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总平面设计

3.2.1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站前广场

4.0.1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0.4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5站房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汽车客运站的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

5.1.2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5.1.3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5.1.4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

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

5.1.5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5.2候车厅

5.2.1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计算。

5.2.2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

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

5.2.3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5.2.4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

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5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2.6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

5.2.7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

5.2.8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售票厅

5.3.1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

5.3.2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

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3.3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

注:

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

2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

5.3.4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m~1.40m。

5.3.5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

 

5.4售票室和票据库

5.4.1售票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

5.4.2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5.4.3采用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4.4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5.4.5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

5.5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

5.5.1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5.5.2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

5.5.3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

5.5.4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的设施。

5.5.5行包托、取受理处与行包托、取厅之间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m。

5.5.6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须具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

5.6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5.6.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5.6.2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5.6.3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5.6.4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距不应小于3.50m;

2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3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5.6.5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

5.6.6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5.6.7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5.6.8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

5.6.9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5.6.10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5.6.12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5.7其他用房

5.7.1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

5.7.2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7.3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5.7.5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

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7.6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5.7.7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2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表5.7.7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男厕

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

女厕

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台

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每125人计)

注:

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至少设2个。

5.7.8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

5.8驻站用房

5.8.1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的用房可按有关部门需要设置。

5.8.2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5.8.3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附属建筑

5.9.1汽车客运站附属建筑应有维修车间、洗车台、办公室等,其内容和规模可根据站级及需要设置。

5.9.2维修车间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

维修车间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与站场有隔离设施。

5.9.3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6停车场

6.0.1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筑要求》JT/T200-95的规定。

6.0.2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6.0.3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6.0.4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0.5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6.0.6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

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6.0.7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7防火设计

7.16防火

7.1.1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7.1.3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7.1.4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

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2疏散

7.2.1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2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

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7.2.4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7.2.5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7.2.7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8建筑设备

8.1给水排水

8.1.1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2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8.1.3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8.2采暖通风

8.2.1采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三、四级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

8.2.2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候车厅、售票厅

14~16

母婴候车室、医务室

18~20

办公室、广播室

16~18

厕所、门厅、走道

13~15

8.2.3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的散热器应有防护罩。

8.2.4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

电瓶充电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排风量2/3上排,1/3下排。

8.2.5厕所应有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8.2.6严寒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8.2.7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宜设空调。

8.3电气

8.3.1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8.3.2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8.3.3各级汽车客运站各类房间及场地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照度标准值

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发车位、检修间

地面

50

75

100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间、气泵间

地面

10

15

20

停车场

地面

3

5

10

注:

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8.3.4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150lx。

8.3.5一、二级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主要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8.3.6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8.3.7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8.3.8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8.3.9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8.3.10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8.3.11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8.3.12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客运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9

 

条文说明

前言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经建设部、交通部1999年10月10日以建标[1999]243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总则

1.0.1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基本质量,保证车站内正常营运,保证旅客的安全,满足汽车客运发展需要和广大旅客旅行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以便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有所依据。

本规范对汽车客运站的功能、环境、设备等,所制订的标准均为下限。

1.0.2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系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而不适用于汽车货运站和城市公共汽车站的建筑设计。

1.0.3表1.0.3所提示的是二种规模概念,可以对照引用,发车位是基建规模概念,可认为是静态规模,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是统计规模,也可认为是动态规模。

1.0.4目前客运汽车的单车载客坐位数为40~60左右,当车站的日发送客运量超过25000人次时,车站的日发送班车需500多个班次,客流、车流等十分繁忙,必然增加车站建筑规模和建设征地的难度,也给车站和城市交通增加压力,因此,当客流量达到一定的限度时,宜按客流方向,按城市交通分区分别设置汽车客运站,这样既能方便旅客,又能减少城市交通负担和建设用地的困难,并能减少投资。

1.0.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内容较多,有关面积标准、设备标准及人员配备、防火、热工、节能、隔声、水、暖、电等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的标准和规定。

2术语

2.0.1原试行本采用的是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所谓折算因交通部84建设标准对旅客有长途、短途之分,因长途旅客与短途旅客的站务工作量是不同的,为了统计需要一般应将短途旅客折算成长途旅客人次。

自1995年以来交通部发布了95建设标准,取消了短途旅客的站务概念,而采用了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是指统计年度平均每天始发旅客的数量。

2.0.2本规范直接引用交通部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中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作为计算候车厅面积的依据。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发车位总数×标准客车容量×1.1~1.2(候车心态系数)

式中:

标准客车容量一般取45,候车心态系数一、二级站取下限,三、四级站取上限。

2.0.3发车位指有站台能全天候,有秩序的组织旅客上车停泊当班客车的地方。

如属供车顶装载行包的车型使用,可有方便、安全装载行包的行包装卸廊的停当班车的地方,称发车位。

2.0.4站前广场一般指位于站房与城市干道间之开阔场地,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之用,以免旅客滞留于城市干道,影响交通。

2.0.5停车场指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一般客车应从此处,按调度指令驶人发车位。

2.0.6站房指车站主要建筑,包括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营运用房,这些功能性空间,可按站级规模组合设置。

2.0.6 行包装卸廊指位于发车位上方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站址和总平面

3.1站址

3.1.1本条规定了汽车客运站基地选择的几条原则:

1车站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的具体交通要求。

为城市创造更好的服务条件及环境;

2为保证运行车辆顺利、简捷、迅速地通过城市干道进出车站,避免进出站车辆在城市中迂回堵塞,提高车辆的运转能力;

3选择和布置站址时,应把方便旅客到、离站放在首位,并应与市内公共交通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等联系紧密,将城市中的各种客运有机地结合,有利组织联运、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

4本条为一般建设和使用的基本条件。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关系汽车客运站的使用功能,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的平面关系。

站房是车站的主要建筑,总平面位置应明显突出并考虑其使用方便。

站前广场及站场应根据车站规模、城市环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布置方式。

这是衡量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优劣的主要标准之一。

站内客运、业务办公、生活用房等应有各自明确的区域划分。

在联系方便的前提下,各部分不应互相交叉、互相影响和干扰,各部门都应有较好的环境,以保证站内营运和旅客的安全及卫生要求。

汽车客运站由旅客、车辆、行包三大流线组成车站的流线功能,在总平面设计中,各种流线应简捷通畅,应最大可能地避免各种流线交叉,才能保证站内营运的安全和畅通。

为保证站内营运和卫生,方便旅客上下车,和车辆顺利通行。

应处理好站区内的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本条对汽车进出口作下列规定:

1一、二级规模的汽车客运站,日客运量较大,站内每天需发送几百个班次客车,进出站车辆频繁,为避免车辆堵塞及安全事故,进出站口必须分别独立设置。

三、四级规模的汽车客运站,日发送班车量较少,进出站车辆密度较小,但按交通规则,也需分别独立设置。

但对日发送班车不超过50辆的小站,可适当放宽。

进出站口宽度不宜小于4m,是由目前客运汽车外型尺寸加上运行安全距离所控制,以保证安全。

2防止大股客流与车流互相交叉干扰,保证旅客安全。

3进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从必须与可能考虑确定为20m。

4保证驾驶员有良好的视线,看清进出车辆及过境车辆的运行状态,保证安全行车。

3.2.3各行其道是效能规则之一,本条规定的车行道路宽度是参照公路设计标准及目前长途客车的外型尺寸和行驶安全距离而确定。

主要客流道路指进出站的大股客流道路,其宽度为保证上下车旅客高峰时刻能迅速通过及疏散,避免因急于进出站的紧张心理而造成拥挤现象,为保证车行和人行安全而规定的。

4站前广场

4.0.1站前广场的作用是与站房和城市联系的纽带,车站通过站前广场吸引和疏散客流。

因此,站前广场应面向城市主要客流方向,并与城市的交通干道及公共交通联系紧密,使旅客能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迅速地到达或离开车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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