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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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文件精神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并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经体检复查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学生经治疗康复,应向原就读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籍迁回原籍。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审批权限及程序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新生注册。

入学资格审查后,符合入学资格的新生取得在校生学籍,学院组织填写学籍卡,教务处组织统一注册。

第七条老生注册。

开学2周内,各学院根据教务处拟定的注册日程安排,结合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及课程成绩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

符合注册条件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个月内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暂缓注册学生进行处理。

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留级、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它年级或其它专业的,均按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

各种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考勤表现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品德评语的依据。

第九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在教室内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十条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并纳入课程形成性考核。

对学生缺课、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十一条学生外出实习、参观、社会实践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和安排。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根据请假时限分别向实习单位、带队教师、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期限。

如请病假,须有学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如请公假,应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证明;事假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因疾病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请假在一天之内(含一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学工办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无论请假时限如何,都应在学院学工办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工办销假(一天内向班主任销假);需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均以旷课6学时/天计算;迟到、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对旷课学生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者,警告;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20学时者,严重警告;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记过;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40学时者,留校察看;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违规、违纪教育、处分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课程成绩根据课程大纲(标准)要求进行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案。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进行。

对犯有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考核鉴定结论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免修成绩以“免修”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国防教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课程(全校性公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

补考不及格的,高年级学生可参加本专业低年级同课程的考核。

毕业前仍不及格的,允许再补考一次。

如其形成性考核成绩未达到60分的,则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允许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以“补及”或“不及”记载。

第二十二条全校性公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修。

补修成绩以“补及”或“不及”记载。

第二十三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在下学期开学后随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课程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包括取消参加本专业低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资格。

违反考核纪律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补修机会。

因课程成绩不合格而结业者离校三个月到三年之内,经学生本人申请报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允许补考。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准予升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补考或补修;考核成绩不合格超过规定门数的,应予留级。

第二十六条建立警示制度。

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单列独立记载成绩的教学环节作为一门课程,各学年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公选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5门者应予以留级;对接近留级条件(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达3门)的学生提出警示,由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学生留级的处理,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级学年已修公共课、公选课及单列的实践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五级制及格、百分制60分),其它课程达到中等以上(百分制70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直接给予认定该课程成绩合格,以原有成绩记载;除上述课程外的其它课程必须重新参加学习与课程考核,以留级后考核实际成绩记载。

对历年不及格的课程,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参加本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的学习(或辅以自学)与考试,成绩及格以“补及”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留级处理后,留级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升留级资格审核范围。

第三十条学生留级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情况处理。

第六章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结果,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累计预计将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就业、创业及留学者;

(四)应征入伍者;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三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三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出具学籍异动通知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暂存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单位疗养。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一般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才能回校学习。

个别经短期休息已恢复健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且缺课不足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续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跟原班级听课,参加原班级课程考试。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学生退伍后应在一年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就读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将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还需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查(因病休学还需学校医务室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对患传染性疾病的,复学后六个月内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化验单三次,由校医务室复审。

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续休学或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处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不能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招生录取时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者;

(二)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适宜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参加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由于就业、特长、兴趣等原因申请转专业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15%者(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总人数的5%);

(四)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休学期满复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留级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自主招生录取者;

(四)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者,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之间转专业者,单考单招跨招生大类者;

(五)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转专业办理程序根据《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学校自主招生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或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四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六条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申请时应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表、学生当年度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表》,因病转学者还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以原有成绩记载;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已修课程计入公选课,其成绩按实际课程成绩记载;需补修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八条建立警示制度。

对接近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警示,由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体育、公选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7门及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后,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手续,或者休学已达最高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复核,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逾期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申请自愿退学者;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按本条规定1-6款作出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

退学文件成文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自收到退学文件起15日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其户籍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相关政策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视其放弃申诉权。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在结业三个月后三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及格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实际发证日期。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并如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初审,学院签署意见后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并报学校审批后,发放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浙江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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