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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知名药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人事管理制度

1、定员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企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运用,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公司制定适应企业发展的定额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定员定编管理办法是本公司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制度,所有在职员工都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定员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设岗,以量定员,不设虚职,定期核编。

第三条定员编制工作由公司劳动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定员的编制程序

第四条定员编制的测定

1、定员编制根据该单位的职能、岗位设置、工作量、工作效能等综合评定;

2、定员编制的评定由人事处、企管处、技术处与被评定单位领导共同进行测定;

3、定员编制按以下方法测算:

①生产人员:

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确定基本生产岗位,依据工时测定确定基本生产工人人数;根据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工作区域确定辅助工人人数。

②业务人员:

根据业务人员个人历史业务量记录,按照先进人均业务量原则,依据当年业务总量确定业务人员人数。

③管理人员:

按照以事设岗、不设虚职的原则,确定组织机构的定员及管理人员人数,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

④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部门按生产工人比例确定;科技开发部门按照科研项目的需要确定。

⑤其他非生产人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具体情况,机构的设置来确定。

第五条原有单位根据历史数据,经人事处、企管处、技术处与定员单位共同核定的定员编制。

定员编制表(附表1)一式两份,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第六条新组建单位的定员编制,依据公司批准新建单位的职能和性质的文件规定,由新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人事处进行审核,编制定员草案,待正常运行后再行核定正式定员。

定员编制表一式两份,部门、人事处各一份。

①非生产机构应提供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时间)及定员的编制意见。

②生产车间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能力、操作规程、生产平面图、岗位设置及班产量、定员配备意见。

第三章定员编制的管理

第七条所有定员编制的变动必须经过人事处的审核和批准。

第八条原有定员编制需要变动,须由变动定员的单位向人事处提供变动报告,填写定员编制变动申请表(附表2)由人事处现场核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定员变动通知和变更定员编制计划。

在变动报告中:

①非生产机构应说明变动缘由及变动后的工作职责及增减定员意见。

②生产车间应说明变动的缘由,工艺变动还须技术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设备变更还须机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第九条定员编制原则上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充分发挥劳动力最大效力,保证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工时测定:

工时测定主要在生产车间进行,由人事处、技术处与车间共同在现场测定,以确定某一作业时间,再计算一个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日时间可完成若干工作量,计算所需人数。

二、先进人均业务量的推算:

1、根据个人历史业务量数据,整理出从事该项业务每个人的年业务量;2、将每人年业务量划分为若干档次,如≤5万/人年;≥5~≤8万/人年;≥8~≤11万;≥11~≤14万;≥14万等5个档次。

3、统计出各档次的人员,如分别为,3人,5人,8人,4人,3人。

4、先进人均业务量为完成8~11万档次以上15个人业务总量的平均值。

附表1定员编制表

定员编制单位:

年月日

序号

岗位

定员数

工种或专业

技术等级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附表2定员编制变动申请表

申请变动单位:

序号

拟变动岗位

原有定员

增加(+)

减少(-)

变动后定员数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审核

部门

生产处审核意见

月日

设备处审核意见

月日

技术处审核

意见

月日

人事处审核

意见

月日

2、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所有人员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成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丧失员工身份。

第二条公司员工由劳动人事处统一进行厂籍管理和组织调配管理,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的调配,接受公司的一个组织管理,在公司调配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公司员工必须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保守企业秘密。

第二章厂籍管理

第五条成为公司员工时必须履行正式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厂籍才能成为正式员工。

取得正式员工身份后,劳动人事处要及时办理个人厂籍的相应证件,交给本人使用。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厂籍证件,一旦遗失必须尽快向公司保卫部门、劳动人事处备案,并及时补办证件。

第六条企业员工分为长期合同员工和短期合同员工。

第七条员工离开公司或被开除、除名,劳动人事处要及时收回个人厂籍证件,注销厂籍。

第三章人员招聘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需根据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拟订人员增加计划,填报《人员增加计划表》(附件1)。

第九条劳动人事处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的人员增加计划,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人员增加计划得到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劳动人事处负责组织人员的招聘。

劳动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初步考察其业务能力、知识、身体状况、仪表、语言表达等,并逐一填写《应聘人员面试表》(附表2)。

根据面试结果决定试用人员名单,通知试用人员。

第十一条对试用人员,劳动人事处要组织一周的培训,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和上岗前教育。

对符合企业要求的人员签订《劳动试用合同》,由用人单位试用一个月。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需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附表3),签署用人意见,上报劳动人事处。

第十二条经劳动人事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试用人员,劳动人事处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返聘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生产经营特别需要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进行返聘。

第十四条返聘员工由部门提出计划,填写《退休员工返聘申请书》(附表4),详细说明返聘理由,报经劳动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办理返聘手续。

第十五条返聘员工须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返聘期限、返聘期待遇、工作岗位和任务;返聘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返聘员工,公司有权解聘;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要终究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返聘员工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员工离退休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人事处应于员工退休前一月,应向其下达退休通知书(附表5);应退休员工在接到通知书后,按《离职人员清理手续表》(附表6)的要求逐项移交工作、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与企业正式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成为退休员工。

退休员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仍由公司直接管理的离退休员工,由离退休办公室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条离退休员工的待遇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新办法退休的员工,其待遇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人员增加计划表

填报单位:

工作岗位

原有定员

需要人数

专业工种

技术等级

使用期限

使用时间

备注

说明: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劳动人事处,一份留上报单位;表头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2:

应聘人员面试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应聘岗位

面试项目

业务能力

知识

思维

身体状况

仪表谈吐

动着协调

个人要求

附表3:

试用人员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工作业绩

第1周

第2周

第3周

第4周

第5周

增减率

综合评分

定额指标

实际完成

遵章守纪

班组评价:

月日

车间评价:

月日

人事处认定:

月日

附表4:

《返聘员工申请书》

返聘员工申请书

姓名

原属单位

年龄

原职务

职称

返聘理由:

上报单位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劳动人事处意见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表5:

《员工退休通知书》

同志:

至年月日您将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员工管理办法》,请您在月日到月日期间,持本通知按《离职人员清理手续表》规定的内容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人事处

年月日

附表6离职人员清理手续表

姓名

工作部门

办理项目

办理部门

接受人

监交人

部门公印

1、移交经办文件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2、移交经管物品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3、清理领用物料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4、清理领用公司物品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5、清理财务手续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6、办理退休手续上交个人厂籍证件,领取个人退休证件。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签章

月日

3、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中层干部的管理、考察、考核和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条公司的中层干部实行分类管理,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按《公司法》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公司中层干部是指经公司行政任命或聘任的现职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第二章中层干部聘任程序

第四条公司行政中层干部聘任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察,实行公开竞聘。

第五条中层干部职位空缺或增加时,公司人事部门发布公告,说明空缺或新增的职位、数量、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采取个人应聘、领导举荐和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征集候选人。

建立公司相关领导、人事部门领导、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中层干部招聘评审小组,负责对候选人从政治立场、业务水平、管理能力、思想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和客观评价。

第六条所有候选人必须参加空缺或新增职位的基本业务素质、个人任职素质考试;通过考试的候选人进行公开竞聘,由“评审小组”打分评判,分出名次。

经理办公会对候选人审批后,由总经理任命。

向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中层干部的聘任实行任前公示,在正式聘任前15日向员工发布拟聘任人员职务、简历的公告,有异议者可向人事部门反映。

第八条对经过公示没有异议的候选人,发给聘书,进行6个月的试用。

经试用符合任职资格的,继续任用;不符合任职要求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对已任职的中层干部的续聘,实行逐年考评,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解聘,关键职位限期轮换。

第三章中层干部聘任与解聘权限

第九条中层干部的聘任与解聘权归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对拟聘任或解聘的中层干部应向经理办公会提出,经会议批准后,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在特殊情况下总经理需要立即解聘或聘任中层干部,可以先行予以停职,任命临时代理人;并在下次经理办公会研究,得到批准后,再予以解聘和聘任。

第十条党群系统的中层干部由组织部任免。

第四章中层干部的培训与监督

第十一条对中层干部的培训是造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培训的方式有:

在职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培训。

每年年终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下一年度的中层干部的培训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培训和专项培训。

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及培训成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任用的一项依据。

第十二条对中层干部的监督是《公司法》赋予的职责,也是组织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中层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公司按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推行民主监督。

对反映中层干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查清。

对查证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有误解的要及时向员工解释,消除误会;要保护那些敢于管理而受到诬陷的中层干部。

第五章中层干部考核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实行分类考核:

1、工作业绩由“岗位基数工资浮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司方针目标项目进行考核;

2、管理能力、思想作风由人事部门共同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纵横向打分的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进入干部档案,作为以后任用的参考。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中层干部,由考核部门上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科技进步促进公司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评聘分开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职称的设置

第四条本公司技术职称设置分为以下系列:

1、工程系列职称:

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员)、工程师(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员)、技术员(实验员);

2、药学系列职称:

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3、教育系列职称:

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4、经济管理系列职称:

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

5、财会系列职称: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6、其他技术职称。

第三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七条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第八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技术职称评定组织

第九条公司设立职称领导工作小组。

公司职称领导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公司职称评定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医药总公司推荐参加医药系统职称评审的公司申报人员。

成员主要由集团公司领导和各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保证职称评定工作的专业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一十条设立工程、药学、教育、非工程教育等专业评委会。

主要负责公司各专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向公司职称领导工作小组推荐参加总公司系统评审的人员。

成员由公司主管领导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设立基层职称评定工作小组,负责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专业技术等方面对基层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专业评委会推荐参加公司职称评定的人员。

成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及党、团、工会、专业技术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设立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司职称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

成员由公司主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技术职称评定方法

第十三条我公司具有初级职称授予的权利,初级职称评定办法为:

1、基层单位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职称评定文件精神,并做好摸底工作。

2、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基层职称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人员名单报职称工作办公室。

3、称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并组织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4、业评委会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报职称领导工作小组审议。

5、审议通过者,公司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中、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1、基层单位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职称评定文件精神,并做好摸底工作。

2、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基层职称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人员名单报职称工作办公室。

3、称工作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并组织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4、专业评委会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报职称领导工作小组审议。

5、审议通过者,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推荐参加总公司系统职称评审会。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以通过国家统考,取得的证书为准。

第五章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十六条公司依据工作需要设置技术岗位,并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竞争上岗。

首先在已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上岗,相近专业科竞争上岗,一般情况下受聘人员应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公司专业技术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小组成员为:

公司主要领导、劳动人事处处长、技术处处长、质量管理处处长。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劳动人事处会同有关车间(处)负责。

第六章技术职务的考评

第十八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的技术职务考评,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考评表,中、初级技术人员由车间(处)考评,高级技术人员由劳动人事处组织考评。

第十九条考评根据其所在技术岗位完成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进行评定。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岗位技术要求的为合格;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对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5、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对双方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条《劳动合同》必须规范,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见附件1),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由劳动人事处统一负责签订、续订、解除、终止手续;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公司对生产经营需要增加的人员通过招聘解决,对符合公司要求的应聘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标准的合同文本交应聘人员仔细阅读,并对其疑问作出明确解释。

在应聘人员完全了解和同意合同的各项条款后,再与其签订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文本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期限;

2、试用期;

3、工作任务;

4、职务和工种;

5、劳动报酬;

6、工作时间,休假;

7、劳动纪律;

8、劳动保护;

6、生活福利;

7、民主管理权限;

9、教育与培训;

10、奖惩;

11、社会保险;

12、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3、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

14、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还需签订《保密协议书》;

15、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长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长期合同,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为临时劳动合同。

1、普通工种的长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特殊工种、技术工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企业送出培训的专门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订;

2、聘用人员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规定;

3、企业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长期停产;

4、在试用期内,甲方、乙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或以7天的实行工资作为补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和变更:

1、长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合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自然顺延一个合同期;

2、长期劳动合同期满前一方提出续订的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变更部分条款后的合同续订;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种。

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调换其它

工种。

③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

应予辞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④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甲方将作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

止。

2、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②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③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①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③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岗位基数工资制,以岗定薪。

第十二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按岗位基数工资的50%考核发放。

试用期满后,符合岗位技能要求的,按岗位基数工资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40元/人?

日的三倍计发;值班按30元/人?

日的三倍计发。

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进行管理,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与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的外聘员工,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计入聘用工资发给员工本人,由本人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

1、员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2、新招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第二年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员工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公司和员工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待遇:

1、员工患病,可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治疗并报销医疗费用。

2、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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