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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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在我国基层,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

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

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

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平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

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

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

二、以非讼方式解决基层民事纠纷的正当性

(一)以非讼方式推进基层民事纠纷的解决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和谐基层的建设需要纠纷通过温和的方式解决,需要事后对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做到尽可能修复,需要对整个基层和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二)非讼方式的优点与基层纠纷特点具有契合性。

诉讼方式的启动和运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特定的时间和场所,除承担诉讼费等显形的费用,还要负担路费、农时误工等隐形损失。

由于经济实力偏弱,打官司对农民来讲,着实是一件很难办的事情。

另外,农户也不可能对诉讼投入过多的时间。

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是不等人的,到了耕作的时候人们必须去耕作。

特定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占去农户的时间,就可能意味着农户收入的减少。

即使纠纷得到了公平的判决,现行法律也缺乏对生效判决的富有成效的实现机制,投入那么多,结果却得不偿失。

所以,从经济性上看,诉讼方式也是不适合基层的。

相形之下,非讼方式的采用要便捷的多。

可即时、方便地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直接主持解决,具有时、空的便捷性。

可以协商选择时间、地点甚至最终的解决结果,整个过程是低成本的。

从经济上讲,非讼方式更适合基层的需要。

(三)心理上的亲和性和结果上的和谐性。

诉讼所要面对的是陌生的场所、陌生的纠纷解决人员、陌生的解决程序和语言,这些都不是对一般人熟悉的,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和怀疑。

而非讼方式则不同,和解也好,调解也罢,都是熟悉的人,熟悉的地方,熟悉的操作程序,心中的安定自然增加几分。

其结果具有和谐性更加有意义。

在基层,诉讼结果无论如何,都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性的缺失。

对当事人而言,对簿公堂后他们很难毫无芥蒂地相处。

因为,进行诉讼无疑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那也是很丢面子的一件事,可能会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审判以后无休无止地对立和冲突。

就更大范围而言,纠纷双方可能因为诉讼而扩大对立层面与冲突范围,进而带来连环的不稳定因素。

采用非讼方式,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挽回和修复,消除当初对立情绪。

对整个基层而言,当事者的和好对周围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三、二九一法庭具体做法:

1、二九一法庭结合实际,将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结案不代表能了事,因为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生冷的判决书能够正确回应法律上的诉求,但不一定能够满足现实中的需要。

法院通过介入关口前移,积极参与社会调解,尤其是针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多部门联动联调,积极化解矛盾,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

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多方参与调处,调处各方一般会经过商讨对案件处理形成共识后再对当事人进行调处,相当于审理在多方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3、得到党政部门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各个方面,离不开农场党委的支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得以发挥,并反作用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进一步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基层群众也普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

首先,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其次,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最后,由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案结事了的标准,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二九一法庭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成效截至20xx年9月,二九一法庭协调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缓解法庭审判压力,化解案多人少困境。

20xx年,二九一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96.8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引入,极大缓解审判压力。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庭介入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四、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方式的问题及完善任何一种机制均不可能完美,非讼方式也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

非讼方式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出现廉价正义的问题,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比如强势的一方逼迫弱势一方。

其二,法律效力不明。

现行法仅规定以人民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没有规定纠纷双方的和解以及第三人的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考虑,通过法律规定非讼方式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和原则,并投入必要的政治和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是必要的。

通过法院配置非讼机制的风险与责任,并赋予非讼解决方式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可能是一个好的选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2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格凸河司法所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

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

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

20xx年,格凸河镇发生了多起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

主要表现在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

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

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

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

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四是调处难度大。

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格凸河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主体及解决机制中面临的不足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法治水塘、平安水塘的重大举措。

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而其他调解机构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

通过调研,格凸河镇近几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有90%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以多种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不稳定因素得以迅速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维护格凸河镇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则是人民调解的补充和完善,对格凸河镇重大、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成为格凸河镇社会稳定工作的基石。

但是,格凸河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还存在不足:

一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从事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法律知识不强,依法调解能力较差。

二是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上存在被动。

有些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待发生的矛盾纠纷没有强烈的解决欲望,部分人员存在走过场,做样子,把问题向上级推,从而造成被动局面。

三是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建立完善好奖惩制度,大家干好干坏一个样,对调解工作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工作的建议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迫切的课题,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要做好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和领导协调机制。

目前,全镇已成立乡镇调委会、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庭、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村委会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为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拓宽了渠道。

格凸河镇综治办人员较多,可以在综治办成立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统领全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对全镇10个村居委会和镇直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社会管理中心从矛盾纠纷的排查、信息的采集、案件的分流、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结案回访等实施一条龙指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专业调解,实现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有序开展。

二是建立大调解格局。

新时期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多样性特点,依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而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多部门的联合调解则有意想不到的成效。

我们可以构建以法庭为主,派出所与乡镇调委会、村民小组调委会组成的四级调解网络,加强与行政调解的联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使多元化调解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兼职调解员实行补贴,提高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建立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克服工作无报酬,好坏一个样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效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政治、文化素质。

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管理指导和教育培训,切实提升调解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高调解人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管控、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

尤其是对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规范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3  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内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完善和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有效化解各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培育具有先进引领作用的纠纷解决理念,建设功能强大的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平台,繁荣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探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主要举措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机制诉讼服务中心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和立案后的专职调解工作,缓解审判压力,让审判法官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设立速裁庭,实现案件快立、快审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我院结合自身法官少,案件数量压力大的实际,逐步完善了速裁机制,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庭。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完整、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实现快立、快审、快结,速裁庭审理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并一般实行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充分发挥速裁庭快速审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的职能作用。

速裁庭负责办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小额诉讼案件、督促程序案件,保全、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并联络指导其他多元化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合理科学配置审判资源,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

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创新调解技巧和方法我院注重强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调解前,找准当事人争论的矛盾焦点,选准调解的突破口,有选择、有准备地制定调解方案,为调解成功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调解时,充分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坚持做到评判是非有公心,排忧解难有诚心,说服教育有耐心,平息矛盾有恒心,以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为基准,不盲目和稀泥,注意了解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根据不同案情和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找准具体切入点,因势利导,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的新方式我院积极探索引入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成立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轮流驻站值班,在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一线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加入诉前、诉中调解和第三方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及时参与化解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功能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积极运用督促程序,提高其利用率,以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

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照管辖权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畅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诉讼服务中心严格落实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节原则,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畅通案件分流机制。

将适合调节的纠纷尽量在案件登记前引导当事人调解;立案登记制后,法院通过诉讼引导对案件进行分流,适宜调节的案件先行调节;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经过上诉程序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我院虽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设置1名为员额法官,对新三类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诉前调解。

但是因法官数量有限,在法院受理案件逐年攀升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压力较大。

同时,因法院尚且未设置专业调解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运行的实际参与者是已经退休的一名老法官,因其年岁较大,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学习难度较大,调解方法、调解技巧和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委托调解缺乏经费保障对外而言,法院在委托调解中,未设置专项经费为参与委托调解的人员给予调解补贴。

法院出面委托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均是无偿。

因此,在经费保障上缺乏更科学全面的互通机制,寻求调解组织的协作、支持只能打人情牌,必然无法更好、更长效地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长效运行。

3、当事人的认同力有待加强多元化解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这些纠纷化解方式的使用者--当事人。

当事人的认可决定着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和发展。

但目前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度较低。

一方面,因替代诉讼的其他纠纷化解方式具有非终局性和非权威性等特点,当事人大多对多元化解纠纷的途径具有抵触情绪,往往更愿意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多数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缺乏认知,对现代调解理念中高效、低成本、修复关系等内在优势缺乏了解。

以督促程序为例,近3年来我法院仅适用督促程序5件,从适用督促程序案件数与民事案件数比例来看,平均占0.03%,适用率极低,督促程序基本处于荒废状态。

究其原因,是当事人对督促程序的特点、性质缺乏了解,对该程序的法律意义缺少认同。

4、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待完善当前,因诉调对接工作处于初步探索当中,法院在诉前调解和审判流程的运行中缺乏有效衔接,调解往往不能一次完成,案件不能一次性解决,给当事人带来较大诉累,并留下法院诉前调解是在拖延审理期限的错误印象。

同时,诉调对接工作所能依靠的社会资源有限,市场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孵化更多专业性的资源和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特别是纠纷解决的信息化仅停留在对互联网工具的碎片化运用中,存在平台少、功能单一、信息无法互联互通、资源无法共享共用等问题。

四、加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法院要充分发挥法院在源头上预防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转化。

在工作中结合巡回审判联络点推广法律进企业、进站段活动,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预防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发挥审判案件的根本功能,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同时,还应引导群众克服过分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在群众中普及多元化纠纷化解观念,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为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进一步加强诉讼制度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居于核心位置,许多通过其他方式未能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最终都有可能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要切实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地位,不断增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效率,要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送达公证,全面提高案件审理速度;要推行利民便民的诉讼措施,有效推动跨域立案、跨域审判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有效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衔接法院要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的协调和配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

一是在组织机构上努力搭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

二是在业务指导上,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把大多数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通过举办讲座、旁听庭审、参与诉讼调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三是做好诉调对接工作,对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积极委托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力量,争取多方协调解决,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紧紧围绕解决影响铁路企业、职工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

以辖区涉铁路案件较多的乌海地区为试点,率先打造精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平台。

通过在巡回审判联络点悬挂巡回审判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牌匾、提供办公用房、配备调解人才、畅通跨域音视频网络连接,夯实中心开展工作基础,搭建法院、铁路站段、司法联络员精品调解工作平台。

要注重经验积累、成果转化,为法院在包西、东胜、临河、额济纳等铁路辖区内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提供宝贵经验。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供给模式一是增加多元纠纷化解经费投入,适当提高调解工作个案补贴标准,增加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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