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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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监理单位全称)。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24个月。

“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

(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两套。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5)其他约定:

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1.7联络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按监理合同约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按监理合同约定。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发包人现场质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2、发包人现场计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3、发包人现场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及监督现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除享有《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外,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执行。

3.3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1.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保证施工场地绝对安全和整洁。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完整的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图纸或与工程配套的其他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第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履约担保和差额履约保证金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

(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11不利物质条件

地质、自然灾害及设计变更等。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施工使用前(包括每个单项工程)5天;2、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承包人不得将已报废机械、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或运用于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按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施工机械到场后,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施工机械数量或性能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对工程量和进度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调施工机械到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承包人应立即按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执行,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开工前三天。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按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满足合格质量的需要。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签订后3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承包人项目经理。

9.4环境保护

合同签订后3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2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仔细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3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工期进度安排、具体措施等。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开工前3天。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施工具体情况按规范编制编制,报监理人审核。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28日前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3个日历天内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仅包括: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以施工当地气象部门记录的施工期内施工区天气情况为标准,其异常恶劣范围是指

11.4.124小时降水量达200mm以上;

11.4.27级以上的地震;

11.4.38级以上的大风;

11.4.4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日以上(含2日)的高温天气。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协议书中签订合同价款×1‰×逾期竣工天数。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无。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按每天1000元人民币计算,但最高限额不超过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度的50%。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3、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开工前3天。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3天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开工前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3、监理人及发包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24小时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施工场地、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可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地方,且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质量检查提供方便,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但此单项最高处罚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经上报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确认,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后,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

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专用条款第15.4条规定予以作价。

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3变更程序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该变更工程施工前。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在监理人签收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3个日历天之内,但监理人若需延长批复期限,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0%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

1、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中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其价格调整按承包人清单报价中的项目执行;2、变更项目在承包人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其综合单价按四川省2009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主要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巴中市同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报价清单和《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均没有的,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考察或询价确定。

组价后按控制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与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比例下浮进行计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按双方约定。

15.8暂估价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3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3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

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

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

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3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3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3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除钢材、水泥(含商砼)涨跌超过3%(不含3%),标准砖、砂、石等材料(材料品种详附表一)涨跌超过5%(不含5%),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其余材料一律不作调整。

价格调整办法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时材料单价按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巴中市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缺损材料按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察或询价确定其单价。

施工招标时主要材料单价详附表一。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形式,按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项、量和投标时承包人所承诺的单价执行。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无。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无。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承包人应协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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